三、其他国家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经验及启示
国外很多国家都面临过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问题,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朝着什么方向改革是国际上各个国家经过不停探索后选择的,并且有很多国家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值得注意的是,不同的国家处于各个发展阶段时,因其政治体制以及经济发展程度有所差别而实行的税收政策均有不同,因此,我们需对其他国家的经验加以区分、细化研究。
(一)其他国家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成功经验
虽然处于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国家在税收制度和征收意向上存在差异,但是税制改革的目标和内容也不尽相同,从总体来说,国外个人所得税制度在经济发展中遇到相似的问题时,采取的一些措施也值得我们借鉴。
1.征收方式方面
世界上最早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国家是英国,早在 1799 年,英国就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这种征收模式一直到 1909 年。英国在 1799 年开征个人所得税的初衷是为了筹集经费以供英法战争时使用,当时英国政府将所得划分为 4 类,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在 1802 年战争结束后就被废止了。到 1803 年,因为英法战争再次爆发,英国又对个人所得税重新开征,这次将所得划分为 5类,按税源分别课征,到 1815 年随着英法战争结束而再次废止。一直到 1842年,英国才又重新对个人所得税进行征收。可见当时的个人所得税主要是为了战争而筹集专项经费,也是征收临时筹集财政资金的一个手段。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象用列举的办法一一列举出来,可以让征收对象明确,既实现了快速便捷获取财政收入的目的,也达成了简化个税征收管理的目的。
经历了一个多世纪的发展,到现在世界各国对于征税模式的选择是怎样的呢?
笔者通过表 3-1 列示如下:
在征收个人所得税的 92 个国家中,有 71 个国家选用了综合征收制度,仅有11 个国家选择了分类征收制度;另外有 11 个国家选择了混合征收制度。并且很多西方发达国家都是从分类征税制度过渡到综合征收制度上的。在欧洲国家中,法国在 1959 年通过税制改革,将个人所得税改革为综合征收制度;意大利在 1973年、西班牙和葡萄叶分别在 1978 年、1989 年将分类综合征收模式改为综合征收制度。所以说,综合征税模式是在世界经济发展中被绝大多数国家接受并认可的。
目前,全世界采用分类征收模式的国家(地区)主要集中在亚洲的中国、约旦、也门、黎巴嫩、中国香港地区、非洲的苏丹等 11 个国家和地区。在这 11 个国家和地区中,我国采用分类征收模式的弊端已经在前面一章进行详细分析。我国的香港地区现在采用分类征收模式,一方面是由于香港为亚洲重要的港口,是国际金融、贸易中心,虽然辖区面积小,但是人口密度大,人员流动性大,香港对个人所得税采用属地原则,只对来源于香港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另一方面,由于香港采用分类模式征收模式也是和综合模式结合,并不是完全的分类征收,在个人所得涉及薪俸税、利得税、物业税三个税种的征税上,其分类综合所得税主要体现在个人入息税的征收上。
其他的几个采用分类征收模式的国家属于经济不发达地区,人们收入水平并不高,个人所得税的收入也不是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采用分类征收模式,在社会中便于税收征管,可以最大限度实现税收征管上的效率原则。
2.信息系统方面
电子信息技术现在早已普及各个行业,而在税收方面,欧美国家更是把技术运用了相当成熟了。美国从 1998 年就部署了税收管理系统,并制定 15 年计划,在 15 年时间建立国家计算机中心和分布在全国的数据处理中心,在此基础上,完成了全面信息化的税务管理系统。并且在资金动向上,最大程度地控制现金交易,强化税源管理手段。在金融方面规定,在银行存入一定数额以上的现金时,必须提供现金来源的合法证明。在加拿大,在其布局好的全面联网的所得税征收中心的基础上,其税收征收体系完全建立在计算机管理上,从现在来看,可以节约大量的人力物力。
建立了现代化税收体系后,最重要的还是民众的登记。在欧美国家,比如美国以社会保障号码为基础建立税务代码,美国人一出生就可以获得唯一的税务代码,也就是美国人一出生就完成了税务登记;比如意大利规定年满 16 岁的公民均须到当地税务机关登记并领取税务代码卡,纳税人取得收入的各种活动都要与该代码相联系,意大利的税务登记是与国民成年与否的标准来进行的。
在南美国家中,世界上海拔最高的国家玻利维亚一开始把纳税人登记管理作为改革的重点,此后逐步完善了纳税申报表和完税证中的数据,最终达到对不申报和不按时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的控制措施成为可能,这就加强了源泉控制。
完善税务登记是要与统一税务代码相结合,一旦纳税人拥有了唯一的税务代码,就用来办理一切纳税事宜,只有代码统一了就可以加强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管理。有些国家以个人用身份证号码作代码,用来核对纳税人的各种信息,监督其照章纳税也是发展可行的。税务登记不单是自身系统功能的完善,也为维护国家的安全、其他改革提供了可靠、有效的数据基础。
3.扣除标准方面
在欧美国家中,个人所得的扣除有两个方面,一是进行指数化调整,二是进行实物扣税调整。在指数化调整上,进行纳税申报时先将纳税人全年各项所得统一加总求和,再对进行成本费用扣除、个人免税扣除和家庭生计费用扣除后的净额征税。综合所得包括薪金所得、净经营所得、利息所得、经利所得、租金所得、社会转移支付等全部所得。对于扣除项目则实行指数化调整,这次国家税法中不规定税率的级距及费用扣除标准,只规定税率的级次及税率。如美国、英国、加拿大、荷兰等国家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中的各种扣除的扣除额每年都按物价指数进行调整,即实现费用扣除标准指数化。这些国家的税收征管实践表明,税收指数化可以有效地防止因通货膨胀所导致的费用扣除标准过低和税率攀升,削弱通货膨胀对税收公平的影响。在实物扣税调整上,针对高收入人群减少税收优惠。
其中,在大洋洲的澳大利亚和欧洲的芬兰、新西兰和英国这些国家,是对附加福利和资本利得的征税是最突出的,政府在政治意图上加强了对公司资金持有人附加福利的征税。
此外,对于工薪之外的实物或现金税务机关按市场价值对纳税人征税,这样不同程度地减少或取消了部分税式支出,其中包括各种豁免、扣除等等。
此外,欧美国家在费用扣除上还要充分考虑家庭成本。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是国际社会公认比较完善的,在纳税申报单位上,美国政府认为考虑纳税人的家庭状况,这是体现纳税人负担的重要环节。因此,早在 1913 年,美国就建立了以家庭为纳税单位、按年度收入个人自主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其中个人收入指的是家庭一年内的所有收入,包括工资、营业利润、股票收益、基金利息、小费、佣金等等。
4.部门合作方面
在偷税漏税的问题上,国外除了采取从严处罚之外,和媒体的合作也是相当紧密的。以南美国家为例,税务局在针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管上,对发现不向顾客开具发票的公司就处以停止营业的处罚,给予处罚的同时还会在社会媒体上对这类不法行为进行曝光。在欧洲国家,政府将税务和市场监督配合起来,一旦发现有偷税漏税的情况,不但利用公告、媒体等对不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进行曝光并给予处罚,利用媒体的宣传力谴责偷税漏税单位的行为,还规定让偷漏税者在征信、福利档案上进行如实记录。在媒体全方位的合作下,处罚措施使得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会重视税收的缴纳。由此可以看出,国外在监督税务行为上很注重和媒体以及其他部门的联系。
除了纳税监督方面,在纳税宣传上,欧美国家的部门合作也是相当常见的。
在美国,平常很少看到税务局进行专门的税收宣传活动。只要政府提出了新的减税计划,美国的电视、报纸、广播等新闻媒体就借机大肆炒作,一方面使媒体更接近广大公众,扩大自己的知名度和吸引力;另一方面也是帮了政府的忙,无意中普及了税收知识、增强了人们的纳税意识。新闻媒体这样炒作新减税计划的效果不亚于美国政府发起一场大规模的税收宣传。
(二)其他国家个人所得税改革对我国的启示
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国家都选择了综合所得税制度。从国际发展历程来看,大多数国家也是经历了由分类所得税制向综合所得税制的转变,简化税率级次、降低边际税率的过程。因此,借鉴世界经济领先国家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现今做法,吸收并借鉴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内在规律,对于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有着重要意义,综合征收制度和信息化的建设标准也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在完善中应该借鉴和参考的基本思路。
个人所得税作为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欧美发达国家经历了由探索向成熟的华丽转变的过程,近期改革的目标则主要着力于公平、简化和促进经济增长的要点上。必须注意的是,每个国家都有自己不同的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人文背景,个人所得税在不同国家税制中的发挥的作用不同。当然,中国的个人所得税的制度改革是在全球税制改革大趋势的影响之下,具体的制度设计不可能脱离这个背景,所以在具体的税收制度设计中应该以各国的实际国情为基础,在符合社会发展的趋势上进行改革,这样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1.征收制度的选择
虽然世界上很多国家都采用了综合征收制度,但是国外的经验是否适合我国,还要把分类征收和综合征收放到我国来对比: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在采用分类征收制度下,人们的经济活动随着社会的进步,产生的收入形式会越来越多。为了扩大税基,以实现税收上的公平,国家需不断的调整相应的税前扣除项目和相关税率,与此同时,还需不停地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分类或者细化分类标准。这样就会使个人所得税相关法律越来越复杂,对个税涵盖的范围要求也会更加严格,个人所得税法的威严也会因为税收征收范围的不断调整而受到损害。其次,随着经济的发展,大量的个体工商户将衍生出经济主体的多元化。问题是,很多经济主体由于不能实现账目的建立,也就不能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在没有代扣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国家就必须要求纳税人进行自行纳税申报,但在我国个人所得税大部分纳税人不需要自行申报、纳税人纳税意识比较薄弱的情况下,让一部分收入来源不明晰的纳税人或纳税意识薄弱的人履行自行申报纳税义务,申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就很难达到要求。
如果我国采用综合征收制度。首先,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是在收入汇聚点之后征收,这从原则上淡化了各种收入之间的分类,而将其统一看作是个人的综合收入,在对其进行了相应的扣除后,统一征收个人所得税,充分体现了量能负担的税收公平原则。其次,综合征收模式下,也能体现“区别对待”原则,可以在税收优惠中,我们将国家扶持的收入类型作为一项税收减免,如目前的分类所得税征收模式下,将国债利息收入作为一项税收减免,从应纳税所得额中剔除,就实现“区别对待”原则。最后,综合征收模式下,对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要求比较高,要求纳税人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的同时,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的收入情况,否则的话,税务机关就不能监控纳税人是否很好地履行纳税义务,就如同当年“吃大锅饭”的经济社会一样,纳税与不纳税一个样,纳税多少都一个样,极大地打击了纳税人纳税的积极性。而目前,信息化技术在各个领域都得到了普及运用,这对税务机关实现对纳税人各项收入的汇集提供了技术支持,使原来不可能实现的“汇集纳税人的各项收入”变成了可能。
因此,在理论分析上和解决之前章节提出的问题上,综合征收制度是优先选择的。
2.操作层面的借鉴
中国的个人所得税的不足主要是由于征收方式与经济发展的严重不匹配引起的,并且随着中国居民收入的多渠道化,分类征收模式会将这几个不足越发地放大,因此综合所得税制应该是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最终方向。我国综合所得税制通过对纳税人全部收入进行汇总,反映出纳税人的实际支付能力,并通过累进税率加以课税,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与纳税人自由支配的个人所得建立直接的关系。实际上,早在 2004 年,财政部个税征收方面就有相关负责人向记者披露:中国所得税的改革的下一步就是实现分类和综合相结合的征收模式。但是,到现在为止,也没有见到实质性的进展。马上放弃分类所得税制采取综合所得税制,完全走向综合征收模式的时间还比较困难。
首先,世界各国由分类征收向综合征收的改革大都在上世纪完成,当时的经济条件和形式并不像现在这么复杂。个税现在对于征收模式上的改革也是中国个税改革的深水区。在以综合所得作为纳税对象,不管收入的来源渠道是什么,不管这一收入是什么形式,统一列入收入总额,这样做将会触动很多高收入者的利益。对于原来高税率的项目来说,综合征收减轻了税负,但是,对于原来低税率的个税比如稿酬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则加大了中低收入人群的税负,这样反而影响个人所得税积极作用的发挥。
其次,在税率确定方面。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形式作为调节收入分配手段的个人所得税的基础上,其在税率设计方面一定要选择累进税率,因为只有采用累进税率的形式,才能实现收入多的纳税人多负担税款的纵向公平。目前国际上一般是采用超额累进税率,这主要是由于超额累进税率比其它两种税率形式在公平和效率方面具有相对优势,它没有超率累进税率的效率损失大,也不存在累进点上出现税额的增长大于收入增长的现象。在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形式下,税率的级次及最高边际税率的选择就成为关键性因素。什么样的税率级次才是合适的还没有具体根据,并且我国收入的结构要从向综合征收过渡的过程中才能获取。
最后,如果要实现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的顺利转换,现代化的税收征管手段是必备的条件。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实行综合征收模式的国家基本上都实现了信息化。一方面是由于计算机在税收领域的广泛应用,为税务机关采集纳税人的收入信息、财产信息、等提供了技术上的保障;另一方面这些国家从每个居民一出生就赋予了特有的纳税号码。中国要健全现代化的税收征管手段,为实行综合征收模式创造条件,首先就应建立个人纳税代码作为该纳税人在税务系统的终身唯一代码,这样才能完善我国的税务登记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