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煤炭税费理论基础
任何行业税费制度的产生都有理论依据,煤炭作为一种特有的矿产资源,其税费制度的产生具备了法学、社会学、经济学等理论支撑,而产权理论、外部性理论、资源耗竭性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正是本文要探讨的煤炭税费制度的理论依据。
2.1 产权理论
产权理论产生于 20 世纪 30 年代以罗纳德·科斯为代表的西方经济学家,科斯在其产权经济的代表作《社会成本问题》中提出,产权的界定在经济运转中至关重要,完全市场竞争需要通过产权的明晰界定才能实现。而关于产权一词,经济学家S.Pejovich 给出了明确的解释,“产权详细表明了在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中,所有的人所必须遵守的与物相对应的行为准则,或承担不遵守这种准则的处罚成本。这种准则即为所有权,包括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交易权”.其中,使用权是指使用属于自身资产的权利和在一定条件下使用他人的资产权利,收益权是指从资产中获得收益的权利,处置权是指变化资产的形式和本质的权利,交易权是指全部让渡或部分让渡资产的权利。拥有产权是指对某一种资源拥有使用权、处置权、交易权和获取收入的收益权。如果资源能被所有者排他地享用使用权和收益权,也能被自由转让、处置,即说明产权完整。
煤炭资源是一种具有实物形态的财产,其财产权利制度的建立,适用产权理论。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这就从法律层面规定了国家是煤炭资源的唯一所有者,对其享有财产所有权。国家对开采煤炭资源的采矿人征收资源税、探矿权、采矿权、资源补偿费,都体现了国家对资源的所有权。
2.2 外部性理论
外部性理论,最先来源于 1980 年马歇尔《经济学原理》中提到的“外部经济”一词,萨缪尔森对其做出了经典的解释,认为“外部性是指那些生产或消费对其他团体强征了不可补偿的成本或给予了无需补偿的收益的情形。”根据定义,外部性可以分为外部经济性和外部不经济性。外部经济是指一些人的生产或消费使另一些人受益而又无法向后者收费的现象;外部不经济是指一些人的生产或消费使另一些人受损而前者无法补偿后者的现象。
同理,煤炭资源的外部性也分为外部经济性和外部不经济性。煤炭资源的外部经济性,是指在现行的财税体制和煤炭资源政策下,由煤炭资源的准公共物品属性给非煤炭城市带来的收益。煤炭城市输出的煤炭资源大部分为初级产品,价格中除了正常的生产经营成本外,并不包括资源耗竭损失、资源开采环境损失,这就使得煤炭资源的成本被扭曲,付出的实际成本并未计入价格中,而是以低于实际成本的价格进入市场中,将自己本应得的部分收益让渡给非煤炭城市,增加了非煤炭城市的收益。而非煤炭城市又将加工过的、有较高附加值的煤炭制成品重新输入到煤炭城市,这样一来,煤炭城市将不得不承受双重损失,一方面,无法收回应得的煤炭开采成本(如资源耗竭损失、资源开采环境损失),另一方面,还支付了含高附加值的煤炭制成品的高额利润。这样一来,煤炭城市从非煤炭城市获得的收益小于它给予非煤炭城市的收益,损失大于收益,必须让这种外部经济性的产生者获得补偿,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设立有助于促进煤炭城市的永续发展。
煤炭资源的外部不经济性,是指煤炭资源在开采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如大气污染、水污染、噪音污染等),以及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如煤炭过度开采带来的地面坍陷等)。但是,由于煤炭资源的准公共物品属性,煤炭资源的开采者并没有对这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支付相应的对价,而是将其转嫁给社会,由社会对其外部不经济性买单。所以,对开采者征收资源补偿费、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可以使其承担起保护环境的义务,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2.3 资源耗竭性理论
经济学界最早开始了对资源耗竭性理论的研究。1931 年数理经济学家霍林特率先发表了《可枯竭资源经济学》,接着 1954 年加拿大经济学家肯尼迪以镍矿为例首次提出了耗竭模型。20 世纪 60 年代,资源储量下降、开采难度增加、资源发现速度放缓等现状引发了美国经济学家的重视,两次“石油危机”后,资源耗竭问题更是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关注。至此之后,关于资源耗竭的理论模型、概念体系逐步完善起来。
资源耗竭性有两个特征:数量上的相对性和质量上的绝对性。数量上的相对性,是指随着资源的高速开采利用,资源被消耗完,但人类为了生存发展的需求,找到新的可替代性资源,那些现在被视为废石、尾砂、围岩等无使用价值的资源会变成有经济价值的资源。质量上的绝对性,是指随着资源的不断开采,其质量出现劣化的迹象。
受技术限制和利益驱动,人们总是选择先开发利用埋藏浅、品位高、易采选的矿,留下埋藏深、采选复杂的矿。如此恶性循环,最终导致开采环境越来越差,资源质量越来越低。
资源的不可再生性,决定了资源具有耗竭性。相比于其他自然资源(如耕地、森林等),煤炭资源具有明显的不可再生性。它不像耕地资源一样作为劳动手段,在农业生产中不被消耗;它也不像森林资源一样,被采伐后还能重新快速生长。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未经人类加工的自然界物质属于劳动对象,煤炭资源自然包括在内。
煤炭资源作为劳动对象被使用,人们只有消耗了它,才能获得自己需要的产品。消耗以后,这些煤炭资源也就不复存在了。这种煤炭资源的连续不断的消耗构成了耗竭过程。在一定技术经济条件下,当煤炭资源蕴藏量不断减少,开发成本不断增加,人们对资源的需求因成本上升而无力负担,当这种需求接近零时,资源就达到了耗竭状态。
资源一旦耗竭,因需求量为零导致开采量也为零,国家对资源的所有权也形同虚设,变得毫无意义。作为资源所有者的国家必须通过资源的价值确定,把投入这部分资源详查、普查资金收回来,才能继续进行投资,寻找新的资源和补充能量3.所以,针对煤炭资源征收资源税费,“是对给未来消费者留下无法挽回的损失的价值补偿”4.
2.4 可持续发展理论
可持续发展理论的形成历经了漫长的岁月。早在20世纪50年代,面对经济发展、人口增多、资源减少等日益加剧的矛盾,人们就对“增长=发展”的模式产生质疑并展开讨论。许多学者试图从生态、经济、科技、社会、人文等多个角度解释“可持续发展”这一概念。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WECD)在向全球发布的《我们共同的未来》一文中,对“可持续发展”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即“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损害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的发展”5.经济学家D.Pearce又从经济学角度对可持续发展做出了解释,他认为,“可持续发展是追求代际公平(intergenerational equity)的问题,当发展能够保证当代人的福利增加时,也不会使后代人的福利减少”6.换言之,可持续发展理论,不仅要实现当代人之间的公平,而且要实现当代人与未来各代人之间的公平即代际公平。即当代人不能为了自己一时的发展与需要,而损害人类世世代代满足需要的基本条件,也要给未来各代公平利用矿产资源、享有优美生态环境的权利。这也是可持续发展理论有别于其他传统的发展模式的最重要的一点。
煤炭是我国的主体能源,煤炭资源能否有效利用、煤炭行业能否永续发展关系到我国整个国民经济能否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但是,目前煤炭行业存在生产盲目扩张、资源无序开发、损失浪费严重等问题,使煤炭资源的开采利用面临巨大的挑战。
由于煤炭资源是不可再生资源,过量的开采会对其可持续性利用造成影响,进而影响人类社会的长久发展。为了消除这种代际间的不经济行为,政府通过税收手段对当代人可能对后代人传递的外部性进行调节,通过资源税和资源费制度的践行,建立起对后代的代际补偿金,用于弥补当代人的行为对后代人所造成的损失,阻止或延缓当代人行为负外部性向后代人延伸。这种利用税收来影响煤炭企业的经济决策与行为,建造有利于后代人利用和发展的环保设施、环保产业、环保用品,从而最终实现代际公平和代际均衡,便是可持续发展理论之于资源税费的理论解释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