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引 言
1.1 选题背景与选题意义。
1.1.1 选题背景。
目前,全球化正进入以数据要素为主要驱动力的“3.0”阶段,各国为提高国际竞争力,加快建设和应用互联网推动经济发展。近几年,我国在多领域的快速发展和国民消费水平提高,使得我国电商规模急速扩大。我国政府始终大力扶植电子商务的发展,给予其税收优惠政策。如今,我国电商交易额占全球总额的比例已由十年前的 1%,发展到如今的超过四成,电子商务被世界友人称为中国的“新四大发明”之一。
世界互联网大会在《世界互联网发展报告 2017》中,根据六个纬度指标创建了世界互联网发展指数指标体系,得出中国在世界互联网发展排名中名列第二,仅次于美国,其中,中国网络零售居全球首位。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监测数据显示,2016 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较上年增长超过 20 个百分点。其中,网络零售市场交易额较上年增长 40 个百分点。2016 年中国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占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 14.9%,较上年增幅提高了两个百分点。2017 上半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 13.35 万亿元,同上年增长 27 个百分点。其中,包括 B2C和 C2C 在内的网络零售市场交易额 3.1 万亿元。网络零售市场不断“升温”,但相较于之前的增长速度,目前已进入到平稳增长的阶段,是加强税收征管的良好时机。
虽然包括税收减免在内的政策旨在鼓励电子商务蓬勃发展,但由于网络交易信息的隐蔽性和平台信息管理不规范性,导致我国在网络零售业的税收流失风险较大。事实上,我国电商管理平台是积极关注税收缴纳的,阿里巴巴创始人马云曾说“好的电商企业肯定不是靠税收优势生存的,阿里从一开始就建立了严格的税收制度,不希望税收问题成为发展的隐患”。就 C2C 的目前发展体量来说,是否应将其纳入税收征管的是值得研究和探讨的问题。阿里巴巴旗下淘宝网是最大的 C2C 平台,本文将会以淘宝网作为案例,将网络零售商业模式进行归类说明,研究当前阶段将 C2C 纳入征管范畴的必要性。在我国电子商务与国际接轨的同时,跨境网络零售也成为未来的一只潜力股,占进出口贸易额比例不断提高,交易品类涵盖到食品、化妆品、奢侈品、电器等,近年来愈发受到政府的关注。
1.1.2 选题意义。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交易方式的多样化,网络零售业覆盖面蛛网式扩散,覆盖到城市和乡村的不单是国内的网络零售业,国外的一些购物网站如亚马逊网,在我国的配送范围已达到约 3000 个城市和乡镇。网络零售业税基增大,原有税收征管模式的单一化必然会导致税收的大量流失,对市场公平竞争、税负合理以及税收中性的原则造成威胁。规范网络零售业税收征管,在提高征管效率的同时避免税收流失,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在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笔者认为,加强网络零售业税收征管问题的关注,将有以下三点重要意义:
1.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和完善税收管理模式。
电商已进入了平稳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处于健康运行的时期,是完善网络零售业的税收征管规定和全面覆盖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最好时机,然而规范网络零售业的运行是税收征管的前提。
网络零售卖家作为理性经济人,在信息不对称中占据更有利的地位,加上法律意识不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卖家不可避免地存在以降低纳税成本、提升收益为目标,导致不诚信纳税的行为。在这场博弈中,税务机关处于信息劣势,这是电商税收征管亟需解决的问题。我国对 B2B、B2C 模式的企业已明确要求进行工商登记,在诸如阿里天猫、京东商城、苏宁易购等平台上得以规范地施行。而C2C 经营者多被视为小型、利润低或兼职的个体户,并没有纳入规范性的管理。
这些商家可凭借多种第三方网络平台交易,这种交易模式更具有隐蔽和不固定的特点,政府是否应对其征管存在争议,平台管理机制也尚待完善。如加强网络零售业的税收管理,将对国家财政收入的增加和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起到重要作用。
2.有利于电商行业均衡发展和税收公平。
(1)网络零售业税收征管问题不利于行业均衡发展。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们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意味着发展目标的变化,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贫富差距两极化是当前阶段亟需关注的问题。
不同地区零售业发展水平形成两极化,就零售行业而言,三线以下城市的商业区主要由个体经营者的零售店铺构成,因实体零售相较于网络零售成本更高、利润更低、覆盖面更窄。越来越多零售商铺在网络零售的挤压下频频面临倒闭,使得日均客流量有限、租金高昂、经过正规税务登记的传统中小型零售业主举步维艰。反观我国城市和乡村居民在网络上购买零售品却越来越普遍。虽说这种变化有利于产业的转型升级,但对于一些三线以下城市来说,一些以实体零售为生的业主,难以快速适应网络零售的经营模式,加上短期内不能与成熟的 B2C 和C2C 零售竞争,导致小城市的经济发展呈现颓势,不利于平衡城市间的贫富差距。考虑到零售业在不同地区间发展不均衡的问题,应当也将网络零售业卖家纳入征管范围。
(2)对不同模式的电商不公平。
国家对主权范围内一定的商事活动有征税的权力,商事活动的主体有纳税的义务。在同一个市场环境下,对 B2C、B2B 模式进行征税,如京东、苏宁是严谨的已税电商,而对 C2C 模式的电商不进行征税,如淘宝个人店铺基本都是不纳税,达到纳税标准的商家也有机会将营业额做小以此逃税。这不利于电商自身B2C 和 C2C 之间的公平竞争和同步发展。考虑到税收的公平性,应当也将网络零售业卖家纳入征管范围,这对于提高我国税收管理水平、促进不同模式电商同步发展大有裨益。
3.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税收遵从度。
由于商品信息不对称、信息和实物分离导致的信息不对称以及网络市场的低进入壁垒等原因,可能导致投机的卖家获得了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机会,使买家不能得到商品的准确信息,导致信息不对称。如能采取更加科学有效的方式,使依法纳税变成纳税人的理性选择,或让消费者也成为监督的力量,就可根本上地解决了税收征管难的问题,提高纳税人税收遵从度,从源头上减少税收流失。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 国外网络零售业税收征管研究现状。
目前世界电商发展现状是,欧美电商、亚洲和其他地区呈三足鼎立局面,以我国为第一增长力的亚洲市场份额今年来迅猛发展。国际上关于网络零售业税收问题包括是否征税、税收管辖、防止双重征税、税款流失等问题都在加紧研究中。
国外学者和政府对电商是否征税看法各不相同;James Tobin 教授曾提出“开征对网上交易支付的货币流量征收交易税”。美国作为资本输出国家,支持对其有利的暂缓电商征税的政策。而英国坚持税收中性和公平原则,在其《电子商务法》中规定,C2C 卖家进行网络交易前要提供真实个人信息与登记证明。税收管理模式应适时随数字经济的变化而变化,数字经济对网络的高度依赖性、如何对数据合理应用和转化等都是税收管理当局面临的新挑战,欧盟的专家小组认为“由于 ICT 的不断变化和数字经济的在整个经济的快速扩散,使定义是什么构成了数字经济存在一定难度” 。
在跨境网络零售业方面,以下学者对其税收征管曾提出积极的应对措施;Michael Levin-Epstein(2015)指出,应积极在税收征管工作中运用大数据技术,大数据技术的运用是更新税收征管模式的关键点之一。Eggert,Jesse 等(2016)建议要注重管辖地的征税权,加强母国和母公司的联结,从加强管理直接税的路线加大税收收入。IBFD (国际税收文献局 )的学术主席帕斯夸莱皮斯等人提出了“显着的数字经济存在”构成常设机构的课税方案。卢·希内肯斯和阿尔维达·A·斯卡尔认为,如果一家非居民企业在他国虽没有实地营业场所,仅利用数字技术、互联网等手段,就可以在他国境内有经营获利的行为。那么该企业就应被定义为在他国具有实质的“虚拟常设机构”,由于一国有权优先对其在本国境内的经营利得征税,所以该国也应有权对这家非居民企业征税。
1.2.2 国内网络零售业税收征管研究现状。
国内学者对网络零售业税收征管的研究方面,部分学者强调了对网络零售业征税的必要性,如楚翠玲(2015)认为,如果持续对电商采取税收优惠措施,将打破网络零售业与传统实体商业、不同类型电商间的税负平衡,这种做法恐将对税收公平原则造成威胁,不利于电子商务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我国学者许怡宁、孔刘柳(2015),通过“税收能力测算法”
得出对电商全面征收增值税是具有必要性的结论,测算结果为,仅 2012 年当年,电商的税收流失就高达当年国家税收收入的近十分之一。
对如何加强网络零售业税收征管,一些学者提出了自己的应对策略,如袁园(2013)建议由国家税务系统独建认证中心(CA)、签发数字证书、确认商家身份、承担网上安全电子商务报税认证服务;缪玲、郑继辉(2015)指出,我国应借鉴欧盟电商增值税的税收征管理念,加强电子商务增值税立法,建立强制性的纳税登记制度。李小双(2015)认为消费者应通过卖家在平台展示税务登记信息或相关链接标识的途径,了解买家所参与交易中的涉税信息并参与监督。王彩凤(2015)曾从信息不对称相关理论入手进行研究,提出建立网上税务登记制度、电子报税系统、构建网络税务检查系统等建议。以上学者主要从建立税务管理新模式、加强立法、消费者参与对平台公示信息的监督等方面,为我国对网络零售业的税收管理提出建议。
在跨境网络零售方面,一些学者提出了跨境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难点;沈娅莉、林北新、廖伟民(2015)提出,现有的反避税措施不足以解决数字经济时代跨国企业的逃避税情况的发生,因为目前逃避税手段变得日益多样、交易行为的隐蔽性也使得对交易双方信息的获取日益困难。建议抵消或中和混合错配安排的效应,并应采取科学的措施防止企业意图规避常设机构现象的产生。郭维真(2014)认为,在传统跨境销售中,对所得征收预提税必须受到严格的常设机构的限制。而因为营业利润与常设机构无实质联系,所以预提税不受常设机构定义的限制,以此达到保持居民国与来源地国间税收平衡的目标,强调了预提税对于在线电商税权划分的适用性。
1.3 本文的创新点和不足之处。
本文首先借鉴发达国家网络零售业的税收征管措施,结合我国网络零售业不同于其他国家的发展现状和特点,说明加强我国网络零售业税收征管的必要性。
其次,以淘宝网某个人店铺为案例,对 C2C 网络零售模式重点分析,发现网络零售业税收征管在实践中的税收漏洞。同时,强调了我国对跨境网络零售的税收征管漏洞及加强对其税收征管的必要性。为了防止对网络零售行为征税带来税收扭曲效应,本文对应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作了假设和详细阐述。
由于笔者的学术水平有限,搜集外文资料的渠道单一,在对网络零售业的分析中,对于跨境网络零售的情况只是讨论了其中非居民企业在来源国的定性问题,在跨境网络零售国际税收问题上考虑并不全面,所以在研究国际税法问题的深度上尚有局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