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章 碳税开征后的展望
碳税即便能够在我国顺利的开征,其作为一个新的税种,不可能做到“无缝对接”,在开征初期还是会有众多问题需要去面对,也会对我国社会各个方面产生相应的影响。
6.1 开征碳税后要面临的问题
首先,我国现行的税收体系还不够健全,税收制度仍不完善。在本文第四章的内容可知,在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中已经存在不少与二氧化碳减排有关的税种,如资源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等。若在这种情况下开征碳税,就必然会与这些税种一起造成对二氧化碳排放量的重复征税,从而进一步加重相关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另外,自从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也一直存在着税收分配和资源价格管制问题,虽然在本文上一章的税制框架中设计了税收分配的方案,但这仍是碳税开征后,需要妥善协调解决的问题。
其次,我国民众低碳意识普遍比较薄弱,环保素质相对低下。由于碳税开征的初期会对含碳化石能源密集型企业的经营发展产生负面影响,这些大型纳税企业的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影响了各地政府的税收收入,有些当地政府甚至会一味的谋求当地经济发展的高指标和良好政治功绩,无视相关环保法规的规定,降低环境和资源限制,创造各种条件对高耗能、高二氧化碳排放的企业进行招商引资,任凭这些企业使用资源、污染环境。所以当企业和地方政府的各自利益都因为碳税的开征而受到冲击时,碳税开征的压力是可想而知的。有了当地政府的地方保护,企业的消极对待和公众的无意识,碳税以及其他的环境保护税收很难达到预期效果。
再次,碳税开征后的遵从成本较大。遵从成本是从纳税人的角度出发考虑的成本,但也是税收政策执行有效性的基本因素之一。因为税负支出部分受到税基大小的影响,碳税税收制度应该可以为二氧化碳的减排活动提供激励,碳税的有效性必须考虑纳税人的遵从成本。作为一种新税,从遵从成本方面首先需要考虑到纳税人依法纳税所增加的额外成本,即在污染削减成本之外还要承担的时间和精力以及资源的耗费,包括纳税人相关单据的获取、专业咨询、纳税申报资料的填写以及税款上缴等事宜所导致的支出。另外,对于碳税开征初期,包括对逃税损失的估计,对税基侵蚀的避税损失等也必须加以重视。尽管在一些已经开征碳税的国家,已经不断完善了相应的监管制度,但是对碳税偷逃税的损失依旧很难进行具体测算,而纳税人的瞒报错报等行为,更会带来经济效率的损失和征税成本的增加。
6.2 开征碳税后对我国的影响
6.2.1 碳税对收入分配的影响
碳税作为一种新的税种,它一定会引起社会财富在部分程度上的再分配,这种对社会财富再分配的程度在很大意义上决定了碳税能否顺利的被社会公众接纳。碳税的再分配效应主要是受两方面因素的影响:第一是碳税的承担方式,碳税会提高含碳化石能源产品的价格,由于属于商品税,碳税税负极易由企业转嫁到消费者身上,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就加重了最终消费者的负担。第二是各个家庭的消费结构,由于家庭消费结构的不同,受到再分配效应的影响程度也会不一样。不同收入水平的家庭在含碳化石燃料的消费上存在差异,低收入家庭用于维持基础生活的化石燃料的支出占家庭总收入的比重一定大于高收入家庭用于维持基础生活的含碳化石燃料的支出所占家庭总收入的比重。因此,开征碳税后对含碳化石能源价格的提高会使得低收入家庭付出的损失比高收入家庭的大,进而加大社会收入分配的不公。另外,碳税产生的税负也提高了劳动力的工资成本,劳动力成本的上升使得雇主对劳动力需求量有所下降,失业率就会上升,全社会的实际工资水平下降,最终是居民收入水平的下降。
6.2.2 碳税对经济增长的影响
借鉴北欧碳税先行国的经验,如图 6-1,短期来看,碳税的开征将提高作为生产要素的含碳化石燃料能源的价格,从而使企业生产成本上升,影响企业投资生产积极性,对经济增长产生抑制作用;长期来看,碳税将促进清洁能源研发,加速淘汰高能耗企业,加快产业结构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对经济的健康发展有利。同时碳税也可以为政府带来更多的税收收入,帮助政府扩大投资规模,这也又会拉动经济发展。
从空间的角度看,我国地区间的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以及要素禀赋不同,导致碳税在不同地区对经济的影响也是各不相同。例如,山西省煤炭能源极其丰富,煤炭产业是山西省的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碳税的开征自然而然的增加了煤炭产业的生产成本,抑制其发展,这就对整个山西省的经济发展影响较大;而江苏省化石能源资源相对匮乏,其较高的经济发展水平也不主要依赖于高能耗产业,经济实力雄厚,在化石能源密集型省份因生产成本上升而出现产量下降的情况下,其产品更具竞争力。
由此看来,在我国东部沿海地区碳税的开征能够促进经济增长,而对于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增长则会起到抑制作用。因为我国东部沿海地区相比于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方式称得上是高科技、高效率、低投入、低消耗。
6.2.3 碳税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如美国和法国等部分欧美发达国家都纷纷征收“碳关税”,即对本国所进口的含碳化石燃料征收与国内同类产品相同的碳税,对所进口的其他产品按其生产过程得二氧化碳排放量征收碳税。发达国家不仅以“碳关税”的形式损害许多并未开征碳税的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更会以此为借口大张旗鼓的进行“贸易保护”,从而导致不必要的国际贸易摩擦。作为煤炭出口大国的中国,自然也成为了“碳关税”的重要目标。
依据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规定,如果我国已经在国内对出口商品征收了碳税,为了避免国际重复征税,其他进口国家不能够对我国的出口商品再征收“碳关税”.一旦我国开征了碳税,那么就可使欧美国家无法以“碳关税”的名义对其本国进行贸易保护,减少国际贸易摩擦。
6.2.4 碳税对税收负担的影响
碳税的开征会增加企业和居民的税收负担这是毋庸置疑的。作为商品税的碳税,税负很容易随着商品的价格最终转嫁到消费者身上。无论碳税税负转嫁到哪里,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碳税作为新税种一定会加重全社会的税收负担。税收负担增加不可怕,可怕的是税负水平不合理。不合理的税负水平会带来很多负面问题,政府职能得不到有效的发挥、企业发展受到影响、居民生活水平下降。所以我国的碳税设计一定要控制税负水平,不能因为想通过高税负达到更好的二氧化碳减排效果而影响到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
6.2.5 碳税对企业竞争力的影响
一方面,碳税的开征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碳税是通过对不同企业相关成本的不同影响来影响企业竞争力的。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要面对同行业内不同国家的企业竞争,这些竞争企业都具有自身的生产特性,在生产过程中的能源可替代性以及二氧化碳排放量都各不相同,并且这些竞争企业所在国的国内税收政策也会大不相同。被征收过碳税的国内企业在面对国际市场上那些能源替代性高、二氧化碳排放量低的企业时,已不再具有价格优势,国际竞争力显然会受到影响。
另一方面,从碳税开征初期来看,由于碳税的征收,含碳化石能源密集程度高的企业在成本上会处于劣势。这时这些企业要么通过提高产品的价格将税负成本转移到消费者身上,要么用清洁能源替代含碳化石能源。但不是每个企业都可以随意进行能源替代的,这取决于企业生产过程的能源密集程度。短期内,会削弱不能及时寻求可替代能源的企业的竞争力,继而导致含碳化石能源密集型企业遭受一定的损失。
在短期,存在很多问题亟待决绝,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影响多为负面,开征后的推行阻力是可想而知的。但从长远的发展来看,碳税促进了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型,深化了经济可持续发展,推动了经济、资源、环境、社会的和谐共进。我们要用发展的眼光看待问题,为了长远的发展,要勇于承受初期的阵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