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对纳税单位问题的进一步探讨
5.3.1 国外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实践
1. 美国
美国实行的是综合税制,对纳税人的综合收入征收 10%~39.6%1(联邦)的税,按照纳税人不同的纳税申报身份,纳税人分为已婚夫妇、户主、单身、鳏夫或寡妇、被抚养者等几种类型,不同的纳税人所享受的税务待遇有所区别,美国法律对各种类型的纳税人身份有所限定。已婚夫妇在年末可以选择联合申报也可以单独申报;对于户主2申报,户主必须与被抚养者在 1 年中有一半以上的时间在一起居住且要负担一半以上的生活费。如果被抚养者是父母,户主可以不和他们住在一起。
配合家庭申报制,美国的税前扣除制度也较为完善,从税基计算到最终纳税,中间可以进行四轮扣除及抵免(详细流程见图 4-1),包括:“线上项目3”、免税额、标准扣除或分项扣除、税收抵免额。从税基4中扣除“线上项目”就是调整后的毛所得,对调整后的毛所得在减去免税额后还可以根据纳税人申报的情况不同而自主选择标准扣除还是分项扣除1(择其大者而扣之);根据家庭的不同情况,在正式纳税之前可以减去税收抵免额2,包括儿童税收抵免、希望和终身学习抵免、退休储蓄缴款抵免、首次购房者抵免等等。对不同身份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对其适用不同的税率表,低收入家庭可以通过一些特定的条款实现零税负甚至政府倒贴,使得高收入纳税人纳税比重更大。
下面来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假设 Jack 和 Rose 是夫妻,他们不需要赡养老人,暂时也没有孩子,Jack 的年收入是 3 万美元,Rose 的年收入是 2 万美元,他们的单位已经按照 10%的税率帮他们代扣了税收 5000 美元,假设他们“线上项目”费用为 0.
按照最新的2013年美国个人所得税法计算,他们2013年合并报税计算为(美元):
应税所得额=调整后总所得 个人免征额(2 人)标准扣除=50000?3900×2 12200=30000
我们可以看到 Jack 和 Rose 合并申报全年应纳税收入为 30000 美元,在此基础上,按美国税法规定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计算可得他们一共需要交纳 3607.5 美元,而之前单位已经帮他们代扣了 5000 美元的个人所得税,所以税务机关应该退给他们1392.5 美元的税收。
现在假设他们有了两个未成年的孩子需要他们抚养,那么此时这个家庭的应税所得为:
应税所得额=调整后总所得个人免征额(4 人)标准扣除=50000?3900×4 12200=22200
根据税法计算可得,其应纳税额为 2437.5 美元,而且每年可得到 2562.5 美元的退税。如果这两个孩子尚未达到 16 岁的话,根据美国税法规定,那么 Jack 和 Rose还可以得到 2000 美元的儿童抵免额(每个儿童 1000 美元)。那么综合起来,我们会发现,他们的税费支出总共花费 437.5 美元,税务局要给他们退税 4562.5 美元。
美国还构建了严密的个人收入监控体系和处罚约束机制,为美国家庭课税制提供了技术条件,一方面税务局可以通过银行系统了解纳税人的基本信息、交易行为和收支情况等数据;另一方面严厉的处罚和约束机制提高了纳税人的自行申报的意识。美国的纳税申报主要依靠个人信用,税务机关每年会抽审稽查,如果被查到纳税有问题,要根据其性质的不同处以罚款、补税或者坐牢等处罚。由于美国的税法较为复杂,一般纳税人会请税务代理机构帮助申报填表,花费在 100~300 美元不等,对于年收入只有 4 万美元的穷人家庭来说,还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2. 德国
德国实行的是混合税制,通过五级几何累进税率1对纳税人的综合收入进行征税,综合收入包括两类,一类是那些从事经营活动的人获得的经营收入扣除成本后得到的净利润,这类收入被称为盈利型收入,包括农林业收入、工商业收入、自由职业收入;另一类为结余型收入,主要是工资薪金所得、租金所得、资本盈利和其他收入。德国对不同收入水平的家庭实行不同的起征点,同时扣除类型也很多,包括:子女的抚养费、亲属的赡养费(无收入父母或低收入者)、家政服务费、上年亏损额和意外负担额2.在确定征税基数以后,对应相应的税率计算应纳税款。以下是德国个人所得税计算示意表(表 5-2)德国以家庭为纳税单位进行课税,以家庭为单位将纳税人分为 6 级不同的税负等级标准,这也和德国实行的税卡制度是挂钩的,德国公民每人都有一个个人税务账户,税务机关根据个人的不同情况发放不同等级的税卡(见表 5-3),这也显示了国家对不同税卡纳税人的不同的税负要求,税卡与个人基本生活和福利制度相联系,如果要申请社会福利就必须出示税务证明。这与我们建议的建立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的作用是一致的。
德国采用的是按月预扣代缴,按年汇总申报的制度,每月由用人单位预扣代缴工资所得税,并将扣缴信息计入税卡,年底退还给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结束以后,每个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由税务部门核算应纳税额,按预缴税款与年底实际应纳税款的差额实行多退少补,一般情况下,因为月扣缴工资税时没有减除扣除项目,因而年底综合申报时都可以从财政局退回不少税额,一定程度上调动了纳税人主动报税的积极性。
在德国家庭中,夫妻双方可以选择合并纳税或分别纳税,如果合并纳税则需要填同一张纳税申报表,双方合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再按总的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半计税,最后应纳税额再乘以 2,即为夫妻共同实际应纳税额(分割法)。一般情况下,合并纳税的税负要小于单独申报,所以选择以家庭申报将大大减轻家庭的总体税负(见表5-4)。
对于纳税人申报的收入的真实性,德国的税务机关是通过两个系统核查的:1.
年总收入报表核查系统。2.纯财产系统。这两个系统记录了每个纳税人的总财产和收入情况,并且和税务账户相通,税务机关通过内部信息交流进行税务账户统计并在年度终了进行个人综合平衡审查。德国法律赋予了税务部门刑事侦查和拘捕权,税务机构有权确定偷、漏税,税务机关对当事人的处理决定要根据其是否有主观错误以及税额大小裁定。
德国拥有庞大的税收组织体系和完善的税收征收系统,其复杂的税率计算准确率高,对收入、费用扣除方面的确认较为全面,且与社会福利及个人信用相关联,提高了人们的生活水平,缩小了贫富差距,保证了税制的公平性。
3. 法国
法国实行的也是混合税制,实行以家庭为纳税单位进行征收。对于居民纳税人,法国个人所得税主要针对以下几项所得征税:经营所得、自由职业收入、农业生产所得、不动产收入、合伙人或家庭公司收入、工资薪金、投资和资本利得收入。退休金、裁员补偿金和特定的资本利得收入为免税收入。在税前可以按工资收入的 10%做标准扣除或按实际费用做扣除,在此基础上还可以扣除社保金、养老金、因工作需要而发生的交通费等。法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 14 项税收扣除项目,如慈善捐助、子女抚养支出、主要居所支出、认购未上市的股权支出等。法国的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相结合的方式,主要是超额累进税率,税法并未严格限定固定的税率,而是根据每年的经济发展状况做调整。
法国个人所得税是以家庭为单位征收的,一年申报一次,申报人包括户主及其他家庭成员,对于税额的确定,法国采用“收入分割体系”,具体方法是首先汇总全家的应税收入,然后给每个人定份额,每个成年人占一份额,第一个未成年子女占一个份额,下面的未成年子女占二分之一的份额;接下来将家庭总收入按总份额进行等分,然后算出每一单位份额应纳税款,再乘以总份额计算出家庭应纳总税额。这种方法所产生的收益随着收入的增多而扩大,但当收益超过一定范围以后,收入分割体系就不再适用。
法国个人所得税采用申报纳税和协商征税相结合的方法,协商征税是对不能正确申报纳税的纳税人使用的,使用协商征税的纳税人定期要向税务机关提交关于雇佣人数、支付报酬、房租、车辆等信息的申报表,然后由税务检查官确定其应纳税额。对于申报纳税,则由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一份关于个人收入的申报表,同时企业也要向税务机关提交一份关于工资支付的申报表,税务机关通过这两张表交叉对比就能判断各方申报情况的准确度。纳税人可以选择每年分两期等额缴纳或者选择前十个月每月按上年总税额的十分之一缴纳,最后两个月计算精准额多退少补。
在法国,每一个纳税人都有唯一的纳税人登记号码,在这个号码账户下存储着纳税人的纳税资料,税务机关在检查分析时使用。对于查出的偷漏税的纳税人将给予严厉的处罚:不仅不能享受免税优惠,而且要补交税款及罚金,对于情节严重的还要处以刑法处罚。在法国出现一般的纳税问题不会产生大的影响,但如果被追究刑事责任,就会留下犯罪纪录,影响其生活的各个方面。
从以上各国的家庭课税机制来看,要实现好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税收征管,需要配合以完善的家庭信息监控系统、税前扣除项目设计、税收申报制度,能够根据家庭的不同情况制定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以体现税制的公平。另外征管人员高水平的征管措施和手段也为家庭课税制提供了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