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舆情管理机制存在的问题
3.2.1 舆情监测机制不健全
对突发事件的监测,尤其是有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时,对相关舆情的监测,有很大问题存在。突发事件的变化因素比较多,内部关系也比较复杂,发展的趋势很难判断,相关信息急剧增多、纷繁复杂,给管理部门的信息判断和相应决策增加了很大的难度。另外,突发事件中的矛盾双方基本上处于对立状态,原有信息沟通渠道受到影响阻碍,不能发挥正常功能,从而给了各种“小道消息”可乘之机,提供了去填补信息空白的机会。此类事件的突发性非常强、社会影响特别大、决策者能去思考的时间很短,如若不能及时而准确的获得最新消息并且加以判断处理,那么产生的后果将会非常严重。在巨大的压力下,决策者很难从容地对全部信息进行收集、梳理和判断,某些有价值的消息极有可能被忽视或者遗漏,从而误导处理和决策。2008 年发生的“瓮安事件”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在事件大规模爆发前七天时间里,各种谣言已经开始在县城到处传播,像“主人公是非正常死亡”、“嫌疑人是某某领导亲戚”等。而真正激起民愤,造成事件扩大的正是这些流言。但遗憾的是由于舆情监测的机制不完善,没有能够及时收集分析相关信息,延误了对舆情管理的时机,甚至还出现“全县人民都知道,县委书记却还不知道”的尴尬局面。对舆情的监测并不仅仅局限于舆情,必须要强化信息的共享,无论是互联网上的信息,还是坊间的传言,甚至是街头巷尾的各种闲聊,都应该处于被检测的范围内。如若不然也会造成舆情的管理工作的被动。像 2010 年湖北发生的“厅官夫人被打的事件”,直到事件发生后的第 27 天,网络上才有相关信息。而这 27 天时间内,由于不同部门之间的舆情信息没有完全共享,负责舆论引导的宣传部并未被告知此事。
虽然也在省委大院内办公,网上并没有相关信息,对此事件却并不了解。而一旦受害者家属通开始过网络揭露此事,很短时间内就会形成影响重大的舆情危机。而此时宣传部想要对舆情进行调控,已是非常的被动。因此,再突发事件发生时,完善的舆情监测机制对于全面掌握与突发事件密切相关的各种信息、争取舆情管理的有利位置极其重要。积极化解舆论危机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国家持续健康发展也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3.2.2 舆情预警机制需要完善
舆情预警指的是从突发事件出现征兆到危机开始造成可感受到的损失这一段时间里,应对和对突发事件的化解所采取的必要及有效行动。舆情预警的重要意义在于,及早发现破坏事件的苗头,及早对有可能产生的突发事件的走向、规模进行预测判断,及早去通知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共同应对突发事件的准备。突发事件预警能力主要体现在能否从每天大量的各种言论中,尤其是网络中的海量言论中敏锐地发现潜在的危机,以及是否能够准确判断这种发觉与危机爆发之间的时间差。这个时间差越大,相关管理部门就越有充足的准备时间去应对突发事件。
在全球化与经济社会转型的背景下,在互联网以及移动通信的信息传递环境下,一件看上去很小很容易被人忽视的事件,就可能因“蝴蝶效应”而转变成影响全国乃至全世界的大事。互联网被称为继报纸、广播、电视之后的“第四媒体”,目前已发展成信息的重要集散地和重要社会舆论场所,其舆论影响力已经渗透到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方面。在民族聚集地区,互联网上的信息交流更呈现出族际特点以及多文种特点,这给本来就很难以把握的突发事件舆情增加了复杂性。“7·5 事件”前夕,一些敌对分子充分利用网络手段,在“清风网”等网页上发布极具煽动性和蛊惑性的反动言论,对事件的发生起到了很重要的推波助澜作用。[35]
其实,在“7·5事件”之前很长一段时间,一些充满分裂意识的言论已经在“维吾尔在线”等网页上大肆泛滥,毒害着青少年的思想意识,一些分离主义言论时不时地在网络上大行其道,破坏着国家的统一和民族团结。最终,网络成为造谣生事,煽动仇恨的工具。
“邓玉娇案件”发生后,过了很长一段时间,当地还有官员还搞不明白为什么这么一件普通案件,最后却能闹这么大。[36]事后来看,这一事件就是因为预警机制不完善,当地政府没能根据事态发展,对舆情进行研判,从而丧失了舆论主动权,造成舆论环境的恶化。血淋淋的事实说明,过去我们对突发事件舆情的预警不足,采取的措施不力。在互联网迅速发展的今天,完善突发事件舆情预警机制,对舆情进行安全分析和技术研究,暴乱发生时当机立断采取切实有效的舆情控制措施,不但非常重要而且十分必要。因此,要及时评估突发事件舆情的风险,及早做出相应判断和准备,做到未雨绸缪,防范于未然。
3.2.3 舆情处理联动机制需要加强
舆情管理与事件处理必须要同步进行。事件处置是舆情管理的基础,舆情管理能为事件解决创造一个好的舆论环境,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突发事件产生后,如果缺少对事件实质性的处置,而仅仅是对舆情进行单纯的调控管理,就会造成“空洞化”的管理,效果会适得其反。而如果没有舆情管理的配合,各种负面舆论对事件的处理会造成很大影响。目前我国突发事件的舆情管理与事件处理缺少联动机制,各自为战,口径不统一。出现舆情管理部门对事件的处理进展不了解,不知道该如何去管理舆情,对舆情危机应对起来就十分被动;或是事件处理部门工作已经做到位,但没有传达到给群众,造成群众不明真相,加深误会。像一句“不明真相的群众”引起的轩然大波以及鲁甸地震中对“泥水泡面”的报道,都是因为舆情管理与事件处置缺少联动、没配合好。因此,加强事件处置与舆情管理的联动,对事件妥善处置的同时要加强对相关信息的实时报道,及时澄清谣言,妥善应对舆情危机。同时还要加强议题的设置,加强与公众的互动,在控制舆情的同时还要调动公众的积极性,为事件的处置献言献策,实现舆情管理与事件处置的良性互动。
3.2.4 问责机制有待改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在 2007 年的 11 月 1 日已经发布实施。其中第三十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向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但该法对一些影响信息收集和舆情应对的错误做法并没有具体处罚措施,这就给存在侥幸心理的相关管理人员带来可乘之机。
可能是受到传统观念和政绩考核的影响 现实生活中心存侥幸的肇事者以及相关管理人员还不少。“等等看或许有转机”、“等事件搞定了再说”.这么一等一看往往是让事件扩大到无法控制,实在是扛不住了才去汇报,错过事件处置以及舆情管理的最佳时机。“瓮安事件”就是这样,事件发生后当地有关管理部门首先想到的是瞒,而且是每个层级之间都存在瞒报。等数千人聚集到公安局门口才不得不报给县委领导;县委领导继续瞒,等公安局燃起熊熊大火才将事件败露出来。在“石首事件”中,信息的报送也存在严重问题,管理部门没能及时向上级报告相关消息,延误了处置时机。事件过后虽然对相关人员进行依法处罚,但这种处罚并不是对瞒报、迟报这种不良行为的处罚,而只是针对事件造成的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与此相近的还有在湖北省委门口的“厅官夫人被打事件”,处罚的也只是警察出手打人的行为以及“说话不慎”的某领导,瞒报此事的责任人并没有为此受到处罚。完善舆情问责机制,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提升舆情管理能力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