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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媒体对政府进行监管的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2)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9-19 共7483字

  2.1.3 新闻媒体监督的相关概念及特点

  新闻媒体监督,就是社会各界通过广播、影视、报刊、杂志等大众传媒,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形成舆论,从而对国家、政党、社会团体、公职人员的公共行为以及社会上一切有悖于法律和道德的行为实行制约,新闻媒体监督也可称为舆论监督或者媒体监督。从本质上来说新闻媒体监督其实就是人民群众通过新闻媒体这一平台,对党和国家以及全社会进行监督。6在现代社会, 新闻媒体监督越来越成为形成舆论与表达意见的重要的力量,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日常生活。新闻媒体监督有着鲜明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广泛性

  广泛性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被监督对象的广泛性。法律监督、行政监督、审计监督等监督方式有其明确地监督对象,而通过新闻媒体实施的舆论监督更加公开透明,它的对象可以是任何一位公民、任何一件事情,这是一种全方位的监督。二是参与监督的人的广泛性。任何基层群众,不论党派、民族、信仰、性别、年龄、职业,都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对基层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对他们的决策、方法、工作态度、工作执行情况等提出批评建议,行使他们的监督权。三是监督所产生的影响的广泛性。新闻传播工具面向社会、面向公众,影响面之广,涉及者之众,是其他监督方式所无法比拟的。四是新闻舆论监督的内容的广泛性。与法律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等方式相比,新闻媒体的监督涉及内容十分广泛,经济、政治、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就业……几乎涵盖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2)时效性

  新闻就是新近发生或正在发生的事实的报道。决定新闻价值的首要因素就是它的时效性,甚至可以说,时效性就是新闻的生命。作为大众传播媒介的新闻媒体能够在第一时间出现在事件现场,用文字、电波、画面、网络等方式将信息发布出去,满足了人们迅速了解事件真相的渴望。在网络信息技术迅速发展的今天,新闻舆论时效性强的优势表现得更为突出,从事件发生到报道的时间在不断缩短,公众获取信息的效率越来越高,几个小时前、几分钟前,甚至正在发生的事情,很快就通过各种新闻媒体传播出去,形成舆论氛围,从而发挥监督作用。相对而言,法律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等在实施过程中,从发现问题到调查问题再到处理问题,需要一整套程序才能顺利运作,费时较多。因为新闻媒体的时效性,所以可以在事件发生之初就介入其中,提醒督促人们予以纠正,避免或减少损失。新闻媒体还可以追踪事件的发展,对事件进行持续关注,对某一事件或问题做连续报道以施加影响。因此,新闻媒体对社会弊病的发现和纠正是十分必要和及时的。

  (2)公开性

  马克思说过:”报刊按其使命来说,是公共的扞卫者,是针对当权者孜孜不倦的揭露者,是无处不在的眼睛。“7由于新闻媒体是大众传媒,传播途径是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因此它的监督是通过公开报道、公开评论表现出来的,这样就使政府机关、公务人员、社会上各类群体的行为言论无可隐蔽地公开于公众面前,可以最大限度地调动全社会的正义、良知和公理,向违法、腐败、黑暗势力做斗争。现在,人们越来越意识到,发挥新闻媒体监督的威力,是对丑恶现象的一记重拳。一些不法分子常常倚仗权势,胡作非为,但他们也有一怕,就是害怕新闻曝光,所谓”不怕通报,就怕登报“,说明了新闻媒体监督具有公开性的特点,使它在整个社会舆论机制中具有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和地位。

  (4)真实性

  新闻报道符合实际,经得起实践的考验,这是新闻媒体的起码要求,同时,也是非常高的要求。新闻媒体在报道事件时必须注意事实的准确无误,不但重要情节出不得差错,就是细枝末节也不能随便马虎,而且,新闻媒体监督的真实性,不仅要求具体事实即现象的真实,也要求本质的真实、历史的真实,任何只强调一方而排斥另一方的观点和做法,都难以保障监督的真实性,不真实也就不能客观,无法展现事件的全貌。只有力求报道内容和新闻舆论监督的真实性,新闻舆论才具有强有力的说服力、感召力,在人民群众中享有较高的声誉。

  (5)非强制性

  新闻媒体监督是一种借助媒体所传播的事实和意见而形成的公共舆论,是由事实和意见的广泛传播所形成的舆论力量,与法律制裁、行政处罚具有强制执行的权力所不同,它是对社会的一种”软控制“.因为新闻媒体监督不具有强制性,所以监督结果往往容易没有回应、失去效果。新闻媒体虽然有举报、控告和揭发的权力,但问题的受理和处理都在有关职能部门,媒体揭发了能否得到受理,政府和司法部门受理了能否得到处理,处理过程是否公证合理,这些都欠缺保障。因此,新闻媒体监督只有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相配合,才能真正在权力制约机制中发挥实质性作用。

  (6)权利天然受限

  虽然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新闻媒体监督作用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成为了监督政府、政党的有力方法之一,然而新闻媒体的监督权力并不是无限的,正如不存在绝对的自由一样,新闻媒体的自由也有界限。为了在保护言论自由的情况下同时保护国家的安全与稳定,西方政府采取硬性调控和软性调控来限制新闻媒体的权力。在硬性调控方面,国家对新闻自由的调控以法律保障的形式为主,在明确享有权力的同时,为自由划出一定界限。在软性调控方面,西方政府善用选择媒体、新闻吹风、电话招呼、雇佣鼓吹手等手段,用适当的方式来传递信息,从而影响媒体对事件的报道,左右新闻媒体监督。

  我国宪法规定,言论、出版自由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新闻自由是全体人民的自由,但这个自由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新闻纪律范围内。我国的新闻媒体的定位是政府新闻事业的一部分,与政府的关系是后者管理前者的关系。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矛盾多发期,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政府在发挥好新闻媒体监督作用,满足公众对信息多样化的需求的同时,也加强了对新闻媒体的管理,通过新闻媒体准入审批制度、报刊的主管主办单位制度、政府主导新闻媒体改革等方式,平衡了党和政府事业正面报道与新闻媒体监督之间的关系。

  2.2 理论前提

  2.2.1 有限政府理论

  有限政府理论认为政府的职能和权力应该是有限度的,要防止公权力的无限扩张,最好的办法就是对公权力进行合理分离并建立相互制约的关系,也就是需要对权力进行监督。这一理论奠定了新闻媒体对政府机构发挥监督作用的思想基础,代表思想家有洛克、卢梭、孟德斯鸠等。

  17 世纪英国哲学家洛克的理论被看做是有限政府理论的核心。其中的”自然权力理论“和”社会契约理论“是有限政府理论提出的基础。”自然权力理论“认为人们生来就享有生命、自由、财产等平等的权力,不存在从属或受制的关系,这些权力先于国家出现,是人们天然所有的,也就是所谓的天赋人权。”社会契约理论“进一步提出,人们所享有的平等权力是很不稳定的,容易受到各种潜在因素的威胁,为了权力得到相应的保护,人们订立契约,自愿交出一部分权力交给特定的人代为行使,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他们的权力,这就是政府的起源。根据这一理论,政府的权力是从个人权力中分化出来的,是在社会契约的基础上产生的,这种权力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每个人的权力在契约所规定的范围内不受侵犯,因此,政府的权力是有前提、有限度的,这样的政府也必然是有限政府。而在怎样建立有限政府的问题上,洛克提出了”分权制衡理论“和”法治国家理论“两种主要的思想。”分权制衡理论“认为权力是把双刃剑,让渡给政府的公权力既可以为国家、社会、人民造福,也可以成为谋取私利的工具,损害人民的利益,因此,为了防止人民的权利受到侵害,政府的权力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洛克认为要有效保护人们的权利就必须分权,并使分割后的权力相互牵制。他主张将政治权利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对外权三种,立法权用来制定社会的各种准则,保障法律的形成;执行权负责落实一定规则,保障法律的有效应用;对外权保障国家安全,排除来自社会外部的各种威胁。掌握立法权的立法机关有权为社会和人民制定各种规则,执法权和对外权也来源于立法权,两种权力只有合法的根据才能有效实施;同时执法权和对外权又对立法权负责,拥有召开和解散立法机关的权力。

  由此可见,权力之间是紧密联系、彼此制衡的,这样一来,可以有效避免某种权力机关的独断专权,防止权力的膨胀和扩张。洛克在限制政府权力这一问题上尤其推崇法治,形成了”法治国家理论“.他认为,处在政府之下的人们应该有长期有效的规则作为其行动的准绳,这种规则就是法律,它应该对一切社会成员具有同等的约束力,如果违背,不论其为何人都应受到法律的相应制裁。正是因为有法律做规范,政府才有了内在的约束机制和有效的限制手段,人民的权力才能得到切实可靠的保障。

  18 世纪法国思想家卢梭第一次提出并系统论述了”人民主权“理论,认为政府是建立在人民同意与授权的基础之上的,政府是人民的代理人或公仆,民主的基本原则是”人民主权“和”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政府存在的目的在于维护公民对于影响到他们利益的公共决定有发言和直接或间接参与的权利。同一时期的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更为明确地在其着作《论法的精神》中提出”三权分立“的思想,并将公权力明确地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指出”要防止滥用权利,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完善了权力制衡的理论构建。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有限政府理论得到了复兴和发展,英国学者哈耶克是其代表,他系统地论述了公共选择理论、政府有限能力理论等观点,对政府限度的界定、政府权力的限制做了深刻的思考。

  从有限政府理论中,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要避免”无限政府“、”全能政府“出现,建立”有限政府“、”服务政府“,就要建立一系列机制来约束政府的权力,也就是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其中,健全有力的监督机制必不可少,尤其是舆论监督,它作为民众发出声音的有效渠道,应当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只有舆论监督的作用发挥充分,政府的权力运作才能置于民众的视线之下,从而更好地保障人民的权力。

  2.2.2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无产阶级在批判资本主义制度以及意识形态的过程中产生并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实践中检验并发展起来的,以马克思主义为思想基础,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执政和民主集中制为政治载体,以共同富裕、人民当家作主和人的解放为价值导向,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主要内容的法治理念体系。8新中国成立之前,我们党就曾提出过”新民主主义的宪政“的口号,主张通过发展人民民主来跳出历代王朝兴亡的周期律。但是,因为历史条件的制约,当时的中央领导集体对法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认识还不够深刻。此后很长一段时间,党和政府的行为实施的过程中偏离最初的宗旨,造成了恶劣的影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丧失是导致这些严重错误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邓小平同志由此得出”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的重要结论。自改革开放以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一系列等现代法治原则,先后在我国立法中得到确立。党的十六大以后,”依法治国“成为我国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与”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并成”三位一体“的执政理念。2014 年,在党的第十八届四中全会上通过并发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更为全面、具体、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依法治国的路径和方法,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最新论述。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和发展对发挥新闻媒体监督作用具有积极推动意义。法治是个人专制的对立物,是把权力置于有效控制中的政治状态。9完善监督体系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经之路和有效手段,对普及法治理念、约束人们行为、限制执法越权、确保司法公正等都具有无法取代的重要作用。要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必须进一步完善对权力的监督制约制度,充分贯彻权力制约监督的原则。因此,发展新闻媒体监督就成为我国社会建设的题中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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