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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更好地发挥新闻媒体对基层政府监督作用的建议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9-19 共4990字

  第 7 章 对更好地发挥新闻媒体对基层政府监督作用的建议

  7.1 改革监督体制

  实践证明,新闻媒体如果没有自主权,就不会有权威性,就很容易被压制,无法发挥出新闻媒体监督应有的作用。因此,为了加大新闻舆论监督的力度,消除行政权力干预,有必要改革目前落后的新闻舆论监督体制。

  一是要转变宣传指导思想,放宽新闻管制。新闻媒体应当在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前提下,提高对政府行为的关注和监督程度,增加新闻报道的自由度和透明度,使公众的知情权得到切实保障。二是放宽媒体的准入条件,提高新闻媒体的自主权。将新闻传播业纳入到文化产业的范畴之中,允许企业、社会团体以及个人参与媒体经营,建立起责任权力明确、对等的现代企业制度,给与其相应独立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使得新闻媒体敢于做好舆论监督。三是在新闻报道尤其是在做危机事件报道时,应坚持多家媒体多种角度报道,表达出社会不同利益群体的舆论呼声,这样才能让公众全面了解事件的进展,感受到媒体并非“一言堂”的公正性,改变只有一个声音的状况。

  7.2 健全监督法制

  早在 1999 年 3 月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张虎生和艾丰等就向大会提交过“加强舆论监督的提案”,提出希望尽快制定出台《新闻法》的建议,提案同时指出若是目前出台《新闻法》尚有困难,最高法院可否针对目前众多新闻官司中出现的新闻侵犯名誉权、隐私权等作出司法解释,可否先制定《舆论监督法》。其实,关于制定出台《新闻法》的提案,过去就有不少政协委员提出,近年来,随着新闻官司增多、记者屡遭殴打、新闻行业出现不规范现象等,类似提案也不断出现,显示出健全监督法制的势在必行。正如社科院新闻与法制传播中心主任张西明所说:“新闻舆论监督不是短期的政治行为,不是政治运动,不是政治口号,它是依法治国的一种机制,在保证我国经济、政治、社会各个领域依法行事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新闻媒介要监督其它领域的依法行事,首先要具有一个法律的保障机制。”17对此,笔者认为,应当尽快出台《新闻法》、《出版法》等法律规范,把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具体化,调整政府、新闻媒介和人民群众三者之间的信息传递关系。

  健全监督法制的主要原则是要确立新闻媒体的法律地位和社会地位,`既要保证新闻媒体独立自主的权利,又要约束规范新闻工作者的行为,这样才能确保新闻媒体监督的正常有效运行。一方面,要通过法律确定新闻媒体的独立自主权,只有具有法律保障,新闻媒体代表民意发出声音时才具有权威性,才能做到有效有力的监督;另一方面,要在赋予新闻媒体权利的同时明确其义务和责任,明确基本的权利行使规则,只有在扩展自由的同时有所限制,整个媒体环境才会走向健康,大多数人的新闻自由权利才能有所保障。

  7.3 完善监督机制

  7.3.1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

  只有实施有效的责任追究,才能保护记者的合法权益,发挥正常的新闻舆论监督的威力,同时广大的新闻工作者才能对所做报道的充分负责,确保监督的合规合理。因此,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应从两方面下手。一方面对接受新闻媒体监督的基层政府而言,为保障新闻舆论监督的正常有效开展,必须实施责任追究。对于阻挠记者正常采访甚至围攻殴打记者的,应当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有关部门和领导如果对妨碍正常采访的行为包庇纵容、不作处理,也应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被监督的对象对新闻媒体的揭露、“曝光”,如果不做回应或一拖再拖不理办,也应追究当事者的责任。另一方面对实施监督的新闻媒体而言,应当做到“文责自负”.新闻工作者的行为必须在法律的规定范围内行使,必须遵守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如果监督行为超出了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应当公开公正或者赔礼道歉,更严重者应当勇于对舆论监督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所供职的新闻单位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7.3.2 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新闻媒体监督具有非强制性的特点,它不同于行政和司法的权力性直接监督,其功能的发挥必须借助于第三者才能实现。因此,若要真正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就不能让新闻媒体“单独干”,而要积极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做到各个部门“共同抓”.新闻媒体监督要与法律监督和行政监督协同运行,监视政治、经济运行中的异常现象,监督管理部门或经济领域的违法行为和腐败行为,当发现带倾向性的问题和违法乱纪的线索时,相关权力机关应做出迅速反应,及时、正确地加以调查处理。权力机关尤其是司法机关要对打击报复新闻记者、干扰新闻媒体监督的行为高度重视,必要时要进行立案调查,对这种侵害新闻媒体监督权的行为要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对无视新闻媒体监督,报道过后没有回应、不作处理的政府部门和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应对其继续施加压力,督促其整改落实,如果报道中涉及的问题特别严重,司法部门还应介入调查,以法律的强制力推动问题的解决。只有形成整体合力,新闻舆论监督才能充分发挥威慑力。

  7.3.3 建立健全信息反馈机制

  正确开展新闻媒体监督,必须重视监督效果,解决实际问题。对监督报道中披露的问题,基层政府要及时采取行动进行解决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有关新闻媒体通报。新闻媒体对监督调查过的案件要始终关注,必要时要做跟踪报道,公布最终解决情况,以此显示党和政府彻查违法违规行为的信心和力量。基层政府要积极主动地与新闻媒体建立起舆论监督的信息反馈机制,把应当通报公开的情况第一时间反映给新闻媒体,借助新闻媒体监督的力量促进政府各项工作的开展,扩大政府工作的知晓率,杜绝“烂尾新闻”的产生,树立起在广大群众中的威望。

  7.3.4 建立健全行业自查自纠机制

  一是要建立相应的规则。新闻行业组织和媒体自身应当建立更具有可操作性的自律规则,这种规则既需要考虑到新闻行业的规律,制定普适的、可量化的标准,也需要依据不同媒体的特点,对相应规则进行细化;必须制定明确可行的奖惩方式,奖励优秀的新闻报道,惩治违法违规、破坏新闻职业道德的行为,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二是要完善相应的组织机构。应当建立公正独立并具有执行能力的新闻媒体自律机构,如新闻职业道德建设委员会,严厉打击虚假新闻,严防新闻腐败;同时要继续扩大中国记协、中国报纸行业协会的监督范围,加强行业内监管、追责、惩戒的能力。三是要运用各种技术手段,使自查自纠机制更加有力有效。面对网络上的碎片化信息,相关协会、部门除了沿用传统的媒体自律方式外,应当建立新闻从业者监督网站、微博账号、微信账号,一方面可以使信息公开透明,把发现的新闻媒体的不端行为通过这些方式公之于众,另一方面方便与群众的互动,群众可以通过各种渠道来对新闻工作者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进行投诉,有效地提高新闻媒体的自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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