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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水政执法中存在问题的原因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9-18 共483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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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基层水行政执法能力提升研究
【第2部分】基层水政执法工作问题探究绪论
【第3部分】水行政执法的概念及相关理论
【第4部分】基层水政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
【第5部分】 基层水政执法中存在问题的原因
【第6部分】加强基层水政执法的对策措施
【第7部分】基层水政执法强化策略分析结束语与参考文献

  3.2 基层水政执法中存在问题的原因

  3.2.1 国家及地方政府对水政执法缺少关注度

  一方面国家及当地政府对水利事业发展投入比例失衡。我国积极倡导加快水利事业改革,不断给予水利工程建设资金扶持,确保了水利事业的快速发展,然而在发展进程中,却忽视了水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性,形成了重工程轻执法的思想,地方政府也片面的认为水利工程建设才是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标,水利事业发展的核心就是水利工程的建设,只有抓好工程建设,才能体现地区发展水平,所以,对工程建设的人、财、物投资比例远超于水政执法,严重的比例失衡,导致水政执法工作开展需要水行政主管部门自行解决资金问题,导致水政执法工作陷入困境。

  另一方面受历史条件的制约,国家对涉水法律法规的建设重视程度不够,法制建设远落后于发达国家。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制建设不完善,特别是水利事业起步较晚,依法治水的观念更是落后于欧美等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对比资本主义国家长达几百年之久的涉水法律法规的建立,我国最早的一部水法是 1988 年设立,再加上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受我国几千年残留下来的封建思想影响,人治观念没有得到根除,法制观念仍然落后,尚未有效深入到法治建设的核心领域和核心要求,只注重形式的轰轰烈烈、有声有色,忽视内容的扎实推进,在水法治建设办实事、求实效上仍不够,实质性工作尚未得到深入开展。

  3.2.2 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

  一方面是以经济发展论英雄的当今社会,政府把经济利益作为衡量政绩的重要指标。地方政府一直享有区域立法权,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有时会制定一些偏袒于地方利益的法规,当经济利益与水行政执法相冲突时,地方政府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增长,忽视了维护稳定的水资源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导致经济发展与水生态环境保护失衡,从而导致一些水政执法行为受到阻拦。以流域管理为例,我国流域管理机构的设立是国家用来管理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辽等流域,但其没有立法权,当流域管理与地方利益发生冲突时往往上诉至地方法院进行调解、审判。但是地方法院因受到地方政府的干扰,在审判时考虑到利益问题,也会出现偏袒地方政府的行为,导致流域管理机构在行政执法方面与地方政府冲突严重,阻碍了水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另一方面违法成本远低于违法收益。长久以来,水利事业在公众眼中,只是保障基本生活的物质基础,主要行使的是行政给付权,淡化了人们对水行政执法的认识,水政执法的地位和社会影响力一直低于工商、城建、国土、交通等执法,公众对违法取水、用水的行为存在轻视心理,认为水事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小,最多也就是警告、罚款,并不会造成更严重的后果,而且违法背后巨大的经济利益,导致执法相对人愿意铤而走险。比如,通过占用河道、随意弃痣渣石渣土的方法来圈点用地,对于当事人来说是无本万利,有着巨大的经济效益,即使被发现,其违规成本也远远低于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也是极其有限的,因此不能有效的阻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3.2.3 基层执法主体软弱制约水政执法工作的开展

  一方面执法主体水平有限。作为水政执法活动的承担者,执法主体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了水政执法的效果,因此,执法主体必须具备水政执法的资格和条件,才能正确的处理行政执法行为。作为水政执法人员必须要经过一系列的考试、选拔等法定程序才能获得行政执法权,然而,现实情况是不少地区或组织由于缺人员、缺编制、缺经费、缺手段、缺支持等问题,导致既懂法律又从事水政执法工作的复合型人才少之又少,甚至当前的执法队伍中有不少人没有执法资格证便上岗执法。观念陈旧、知识匮乏的老水利工作者及为应付巨大工作量临时聘用的工作人员组成的水平较低的执法队伍,势必不能满足水利事业发展的要求。尤其是随着法治社会的建立,普通民众的法律意识都在不断增强,法律已经成为群众维护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但是在一些基层地区,执法者的思想仍然没有转变,仍然保守的认为水政执法就是管好涉水行为人,手段不重要,只要管用就行,导致一些执法者在面对涉水行为人时,态度蛮横无理。粗暴的执法行为严重背离了当今服务性执法的理念,严重影响了法律法规的执行,甚至损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导致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形象和权威性受到损害。

  另一方面执法手段过于软弱。执法效果取决于执法手段,由于水法赋予水政执法人员的一些权利缺乏刚性,致使执法相对人对执法行为产生了轻视心理,不仅使执法行为得不到保障,影响了执法的权威性,甚至给水政执法人员心理上造成压力,产生挫败感。甚至在处理一些违法行为时,因水政执法手段软弱必须需要借助公安、城管等其他部门的力量,尤其是下达处罚决定时,水政主管部门并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利,导致水政执法主体有名无实,使执法行为变得力不从心,从而导致执法主体开展执法活动中,存在畏难心理,担心遭遇暴力抵抗,威胁自身安全,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因此对违法行为人起不到威慑作用,消弱了水政执法部门的权威性。

  3.2.4 落实国家水法宣传大打折扣

  一方面水法宣传形式大于成效。我国自 1989 年开始,便意识到水法宣传的重要性,并设立了“水法宣传周”,将水法宣传作为水利事业发展的重点工作来抓,并于 1994年,实现与“世界水日”的有效并轨,从“世界水日”当天至 3 月 28 日为水法宣传周,然而,基层水法宣传工作却往往流于形式,水资源法制意识尚未在基层地区形成。由于基层地区情况复杂,涉及面广,水法宣传工作任务艰巨,要想把工作落到实处,需要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所以多是采取在市场、学校、社区等人口密集的地方采用发放宣传单、使用流动宣传车等低成本又省事的方式进行,但宣传单、流动车等手段不仅限制了宣传对象,而且内容也不够详细,人民群众对依法取水、用水的知识仍然不够了解,实际效果也不甚理想。

  另一方面水法宣传的对象有失偏颇。部分基层地区水法宣传的对象仅仅围绕县乡层面开展,而村级层面尚处于空白区,纵观近几年基层发生的水事案件,执法相对人多是法律意识差、文化水平低的农民,他们并不清楚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其原因就是水法宣传工作覆盖面不够,没有真正的深入基层。以垦利县垦利街道办事处小三合村村民 吴某某擅自在一村水库西坝种植棉花为例,2012.5.14 上午 9:50 垦利县水政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小三合村村民吴某某未经水行政主管单位同意擅自在一村水库西坝种植棉花。水政人员当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吴某某辩解道这地是他们村的,自己可以种植棉花,后经执法人员劝说与教育,才意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同意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工程原貌。从表面上看是村民法律意识淡薄造成的,但实际上是水法宣传工作不到位,尤其对村一级,水法宣传是他们获取水法知识的重要途径,如果不能把工作落到实处,就相当与变相剥夺了农民获取法律知识的权利,那么作为文化水平低的农民,他们对水法知识无法了解,那么水事违法案件的发生也就不会是偶然性。

  3.2.5 水政执法工作缺少激励约束机制

  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水政执法的主体,工作积极性事关水政执法的结果,美国哈佛大学早先研究发现,在没有激励的环境下工作,人员的潜力发挥要只占在激励环境下工作的三分之一。

  一方面物质激励缺乏。近几年来,我国水利发展的步伐不断加快,水政执法却没有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基层水政执法人员不够重视,没有真正考虑到他们的困难和面对的现实问题,水政执法工作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危险性,许多基层水政执法设备不完善,缺少出行工具和保护设备,导致基层执法人员自掏腰包以满足执法过程中产生的费用,长期得不到相应的补助,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他们工作积极性和士气。

  另一方面工作业绩竞争不公。水政执法工作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和保障水事安全,并不能给水利主管部门带来显着的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反而一旦出了案子,就代表工作没有做好,不但得不到奖励,反而会因此影响考核评定,极大的挫伤了执法人员的积极性,导致执法人员心理问题严重,在执法中有时会感情用事,优柔寡断,不能依法办事、公正执法、甚至认为水政执法在诸多水利事业中属于末端环节,自己的身份和所从事的事业没有被尊重,取得的成绩没有被社会或单位领导所肯定,从而产生消极心态,影响水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3.2.6 执法监督体制机制不健全 水行政执法监督需要加强

  第一、专门监督机关职能弱化。目前,我国专门的水政监督机关尚未设立,还是传统的多个部门共同行使监督权,容易导致监督职责不明确,从而出现推诿扯皮等现象,失去了监督效果。另外,一直以来,监督机关发挥作用的能力有限,地位低下,受制于执行权,在水政执法监督环节,往往是心有余而力不足,造成许多水行政管理中失职、渎职现象的发生。究其原因,其一监督手段过于单一,多是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通过谈话、查阅资料等方式去获得证据,缺少必要的硬性措施,所以,往往在涉及案件的核心问题时,难以深入到位,在这种情况下形成的调查结论,处理上难免出现失之于软的情况,监督质量容易受到影响。其二监督机制不够完善。目前,涉水监督机制缺少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制度和措施。导致监督不能到位,留有大量的监督“空白”,使权力运行过程不能受到有效的监督;对水政执法的约束力有限,造成制约权力的机制较“软”、较“虚”,致使一部分水政执法主体缺少监督,没有确保权力运行在阳光下。

  第二、人民群众监督淡化。党内监督条例《总则》中明确指出:“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自觉接受并正确对待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然而,长期以来,受权利主义的影响,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始终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究其原因一方面是人民群众参与监督的意识淡薄。对比国外民众参与政治生活的积极性来讲,我国大多数群众参与政治的热情不高,认为政治是权利者的事情,自己只要顺从即可,不愿意多加干涉只是消极服从,参与监督缺少主动性和积极性。另一方面受到相关部门的制约,长期以来,我国民众受“官本位”思想的制约,服从上级安排、听从领导指挥的观念根深蒂固,习惯当听众。而且一些地方政府也没有正确的处理和人民群众的关系,甚至一直处于居高临下的姿态,认为自己才是行政权利的执行者,人民群众被动接受就行,破坏了公众参与监督的氛围,甚至剥夺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

  第三、新闻舆论监督软化。目前我国新闻媒体所发挥的舆论监督作用还远远不够,不仅舆论监督报道力度小,监督效果差,更是在发生一些重特大违法、违规事件时集体失声,究其原因:一方面对舆论监督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新闻媒体中的监督报道属于一种批评报道,影响力较为广泛、受众印象也最为深刻的报道形式。一些部门一旦被监督曝光,不仅会受到舆论的谴责,也会受到上级部门、当地政府的责任追究,重重压力导致许多部门对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有抗拒心理。然而,目前我国对舆论监督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批评报道会增加新闻媒体人的风险系数,比如,一些责任感较强的记者在披露一些不正当行为后,遭到恶意报复的事近些年发生过不少次,甚至有些记者因此丢掉饭碗。另一方面当地政府权利制约。各地区的新闻媒体并非独立存在的机构,许多新闻报道需要当地政府的支持和帮助,许多新闻媒体行使监督权是在政府的授意和允许下,才可以适当发挥其舆论监督作用,这就导致监督力度小,出现“只打苍蝇、不打老虎”的现象。

  3.2.7 水政执法信息化建设不完善

  近几年,我国电子信息化发展速度不断加快,互联网覆盖率不断加宽,政府信息化建设更是发展趋势,然而,基层水政执法信息化建设仍然落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信息化建设的不重视,没有充分运用信息化快速便捷、覆盖面广的特性,通过门户网站、手机等信息媒体及时发布涉水信息,保障基层群众知情权。没有搭建与民众沟通的信息桥梁,不能及时掌握民众速诉求,不能积极主动的采取预防行动,只能被动应付的制止违法行为的发生;信息更新不及时甚至缺少信息化建设,势必导致民众对国家新出台的涉水政策不够了解,不能及时掌握国家及地方政府水利事业的相关信息,从而触碰法律法规的底线,引发问题,导致涉水违法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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