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我国基层水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3.1 基层水政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
3.1.1 水行政执法部门权威性不足
水利事业的发展事关社会稳定发展,而水利执法是维护水利事业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水行政执法部门作为政府依法治水、依法管水的职能部门,对比交通、国土、环境等执法部门,威信力较弱是不争的事实,尤其是在整顿和规范水资源使用,查处涉水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时,往往缺少执法机关的权威性,执法行为得不到相应的尊重,执法过程艰难,效果不甚理想。主要表现在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由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的水事单位在执行国家涉水法律、法规时缺少能够让执法相对人自觉履行义务的能力,执法相对人从心理上不认可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行为,不愿意服从,缺少震慑力,导致执法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能给予积极的配合。
以宿迁区多家纯净水厂违法生产纯净水一案为例:2014 年 7 月 18 日,宿城区水务局水政监察大队接到居民举报,宿迁区有几家水厂擅自抽取地下水用来生产纯净水,随即执法人员来到市区运河北路名为“樱泉”饮用纯净水厂进行抽样检查,却遭到水厂工人的强行推阻,妨碍了执法工作的进行,后从水厂工人骑行的三轮车上取下一桶纯净水进行化验,经 TMB 游离酸溶液试剂检测,检测水质确实为地下水,而该水厂没有《取水许可证》,属于非法取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69条规定,监察人员责令水厂停产,并限期进行补救,同时处于两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行政处罚,但“樱泉”水厂拒不配合,且态度蛮横。不难看出水厂暴力抗法的行为是没有把水政执法工作放在“眼中”,认为水政执法不过是“纸老虎”,即使执法人员受到轻微人身伤害时,抗法者受到的处罚大多是一些经济赔偿,严重的也就是拘留几天,起不到敲山震虎的作用,也是水行政执法权威性不足的体现。
3.1.2 涉水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
当前,我国虽已基本建立起涉水法律法规体系, 对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纳入了法制轨道,但依法治水、依法管水却依然困难重重。主要表现在涉水法律不足。目前,我国涉水法律只有《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四部,对比法律体系最为完善的美国,已知美国现有的涉水法律有《海岸带管理法》、《安全饮用水法》、《露天采矿控制与恢复法》、《综合环境响应、补偿和责任法》、《污染预防法》、《马格努森一史蒂芬斯渔业保护和管理法》等法律,可以看出,我国涉及水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仍然较少,导致依法治水存在空白区,约束力不足。同时,现有法律法规尚不完善。以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为例,我国最早的水法于1988 年颁布,2002 年修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内容虽然由原来的七章增至为八章,但一些地方仍然存在执法权限不明确、不细化的问题,比如第七章第七十六条规定,对 引水、截(蓄)水、排水,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但对民事责任的认定过于笼统,没有量化标准,可操作性较差,容易造成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无法可依,有法难依”的现象。
3.1.3 地方政府干扰水行政执法现象严重
受政治因素的干扰,我国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仅受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同时受地方政府在人力、财力、物力上的制约。主要表现在我国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双重领导”体制下,在履行水政执法职责时,地方政府有时存在以“人、财、物”权影响水行政主管部门“事权”的操作空间,导致水行政执法陷入困境,损害了国家政策的权威性。
以河道管理为例,一直以来,河道管理是推进城市化建设的重要保障,是一个城市的“血脉”,直接关系到城市发展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城市生态文明建设的重点工程,事关人民群众的切实利益。多年来,国家对城市河道管理的投入不断加大,河道清淤治理、河道日常维修与管护都事关民生,是全社会的共同义务。可是,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许多成为为加快推进工业化发展,引入工业企业,造成河道水体严重污染,导致不少河道被蚕食侵占,不仅严重影响了河道的防洪、排涝、蓄水等综合功能的正常发挥,还直接破坏了水生态、水环境,当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时,当地政府有时也会置法律于不顾,以行政手段参与,以各种借口干扰执法,水行政主管部门考虑到利益问题,也会适当让步,从而导致行政执法方面与地方政府产生冲突,阻碍了水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3.1.4 公民水资源法制意识淡薄
水环境保护是全社会的责任,但近几年,水环境破坏现象层出不穷,主要表现人民群众对依法取水、用水缺少认识,对水政执法工作难以理解,甚至在执法过程中,一些行政相对人对执法人员态度粗暴,对执法人员的劝导置之不理,对执法决定置若罔闻,更有甚者,把行政执法人员视为“眼中钉”,采取暴力抗法等极端手段。
以山东省垦利县境内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在同兴分干(一村段)干渠内拉土案为例:2010 年 2 月 22 日垦利县水政监察大队接到举报,有人利用挖掘机在同兴分干(一村段)干渠内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挖土垫同兴分干西侧鱼池管理房,破坏水利工程。水政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刚开始经调查后,发现取土者为永安镇六村村民张某某,后经执法人员劝导教育,张某某才意识到自己行为触犯了法律法规,按规定接受了行政处罚。
3.1.5 水行政执法机构权责混乱 难以形成合力
在水行政执法过程中,地方政府对各部门职能划分不清,导致“多头”执法的现象时有发生,主要表现在水行政主管部门与其他职能部门存在执法重复、交叉执法现象,比如,涉及水资源区域内的管理权属问题,涉及水利、城管、土地、环保等多个职能部门,一旦发生问题,多头管理就会引发问题复杂化,造成监管责任不明确,形成监管漏洞,造成执法混乱,互相推诿,严重影响执法效率。另外,水行政主管部门内部涉及水政监察、水资源管理、水土保持、水工程保护、防汛抗旱等多个单位,在行使执法权时,也存在执法全力分散,缺少合力等问题,从而导致执法力量弱化。
以 2012 年济南市全福河部分河段污染严重,各职能部门相互推诿不愿承担责任为例:2012 年全福河上游河段被垃圾包围、污水染脏情况十分严重,但因由于多头管理、权责不清,历下区水务局认为河里的垃圾将由历下区水务局和沿河开发单位共同治理,而河外垃圾并不在水务局管理范围内,应由环卫部门主要负责清理。但环卫部门却认为其责任只是负责清理道路两旁的垃圾,其他地方不归自己管,济南市其他部门也纷纷表示,全福河上游河段的清污治理仅靠一个部门难以实现,多头管理造成了清污治理工作陷入困境,不仅影响了城市生态文明建设,更是损害了群众的切身利益。面对,多个部门都不愿全面承担治理责任,其原因归根结底时治理河道污染耗费人力、物力、财力,谁都不愿主动承担责任,结果就造成了无人管时的局面。
3.1.6 基层水政执法能力严重不足
目前我国基层水政执法能力较弱,执法投入不平衡。水政执法工作是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做支撑,无论是水法宣传、专业培训,还是执法车辆、设备的购置都需要大量的资金保障。但目前,基层地区的行政执法能力建设尚不健全。主要表现在:水利执法专项资金投入不足,硬件设备落后,甚至缺少,执法车辆与庞大的工作量不成正比,更有的地区甚至连专用的交通工具都没有,导致执法过程中取证困难,根本无法应对突发的违法事件,严重影响了执法水平;水政执法信息化建设落后,没有搭建起执法人员与执法相对人沟通的桥梁,不能及时掌握有效信息,从而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另外,执法人员本身素质有限,执法过程中,态度蛮横,行为粗暴的现象时有发生,从而导致执法工作陷入困境。
以柘城县水利局暴力执法致死一案为例:2014 年,柘城县牛城乡某村村民王某某在孙庄西侧河道内非法采砂,柘城县水利局接到举报后,赶到现场,在执法过程中,却没有严格按照执法程序办事,态度也非常粗暴,并对村民王莫某的采砂设备进行打砸和焚烧,站在河岸上的王某某下河去救火,因天气寒冷,体力不支溺水死亡。通过此案例可以看出执法人员素质低下,导致在执法过程中,工作方式简单粗暴、态度生硬,语言和行为不文明、不规范,最终导致惨剧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