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石家庄市民办养老机构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 树立科学理念
1. 政府转变行政理念
要树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科学发展理念,改变盲目激进的落后发展观,合理利用政府手中掌握的社会福利资源,严禁由于错误的政绩观而大肆兴建形象工程、面子工程,杜绝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地方民政工作的主管领导和民政部门的办事人员要加强社会保障理论和相关政策的学习,做到准确领会中央和上级领导部门的决策精神,并严格贯彻落实到具体工作中。
2. 机构建立科学的发展观念
明确机构的服务宗旨,民办养老机构是社会福利事业的载体,承担着为社会提供养老服务的责任,投资人和管理者应该加深对机构本身公益性的深刻认识及理解,确定机构的核心发展价值理念,以推动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为己任,为老年人提供安定幸福的晚年生活。
3. 推动社会养老观念转变
一是通过舆论宣传,引导社会公众加深对当前严峻养老形势的认识,鼓励民众建立现代科学的养老价值观,正确看待养老责任的实现主体由家庭向社会转移的趋势。二要开展爱老敬老宣传教育,把我国孝道文化中的精髓与现代养老理念结合起来,形成新的“孝”文化,淡化传统“养儿防老”观念的社会压力。三要加大对机构养老服务优势的宣传,有益于排解寂寞的晚年生活,享受周到细致的生活照料,减轻子女的生活负担,真正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幸福晚年生活。
(二) 明确职能定位
1. 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强化行政能力建设
一是要明确职能定位。民政部门要立足完善宏观调控职能,改变旧有福利体制下大包大揽的做法,更多地承担社会养老的兜底责任,而把提供具体养老服务的功能推向市场,着力建设完善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重视发挥养老服务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减少地方权力对养老机构自由市场竞争的干预,充分放权给行业和机构,提供便利条件和发展空间,鼓励养老机构自主经营。精简养老机构的登记审批等办事程序,强化民政部门的监督、保障职责,完善养老机构的准入、经营、退出机制,通过政府引导鼓励民办养老机构的发展。
二是要加强工作作风建设。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管理,通过内部行政监督与外部社会舆论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完善工作作风监督机制。领导发挥垂范作用,立足公务人员行政伦理道德建设,加快民政工作者的作风转变,规范办事程序,坚决纠正乱收费、乱摊派、吃拿卡要、不作为和乱作为等不正之风,越雷池者一经发现坚决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2. 加强监管,规范民办养老机构市场运营
(1)理清民办养老机构的非营利性一方面,民政部门要组织开展行业发展教育活动,引导民办养老机构的投资者、管理者加深对机构本身非营利性的认识,充分理解养老机构承担社会福利的光荣使命和社会公益性,建立正确的机构发展理念。另一方面,针对现行的民办非企业管理规章条例中存在的不合理条文和非营利性模糊的概念界定,国家民政部须重新进行规范修订和进一步解释说明,减少民政工作的障碍以及社会福利投资者的误解。此外,还须探索完善民办养老机构的退出机制与合理的产权划分方式,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激发社会力量的投资热情。
(2)严格履行监管职责作为民办养老机构的审批和主管单位,石家庄市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履行监管职责,严肃工作纪律,强化对民办养老机构准入审查、经营活动以及财务核算的监督。杜绝民办养老机构在基本条件不足的情况下“带病上岗”,减少机构经营行为中的不规范现象;定期公布养老机构的财务状况,提高机构运营透明度;构建科学的评估指标体系,完善社会养老服务的评估机制,开展经常性的行业评估,对外发布评估结果,督促养老机构改善不足,提高服务水平,从而保证机构能够为入住的老人提供高水平高质量的养老服务,维持社会福利机构发展宗旨的纯洁性。
(3)鼓励发展民办养老企业规范机构养老市场,严格区分民办非企业性质的养老机构和营利运作的民办养老企业。对于因看重机构养老良好发展前景,存在盈利目的的社会投资者,引导鼓励其创办民办养老企业,规范经营自由竞争。这有助于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主体多元化,丰富养老服务种类,满足更多层次的机构养老需求,促进养老服务市场的蓬勃发展。
3. 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
实现社会养老服务多元化发展,关键之一在于深化社会福利制度改革,推进公办养老机构的福利社会化,建立市场化运行机制,这有利于减轻政府投入负担,均衡养老资源配置,更好的发挥政府对机构养老的统筹作用。
公办养老机构作为民政部门的下属单位,存在很多事业单位的通病,包括市场化发展意识不强,组织机构僵化,缺乏营运成本观念,过分依赖国家扶持等问题,占用了过多社会资源,挤压了民办机构的发展空间。推动公办养老机构市场化,有利于进一步深化社会福利社会化改革,缓解社会养老服务供需失衡的压力。
(1)明确定位公办养老机构社会化发展,关键是要明确机构的职能定位。公办养老机构作为国家设立的社会福利机构,要承担起社会养老的托底保障责任。由于民办养老机构自身条件有限,基础设施建设和服务人员配置不足,难以承担更高的社会养老功能。公办养老机构要充分发挥依托政府支持、发展资源充足的优势,增加对医养设备的投入,提升医疗服务的专业化水平,按《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的要求,更多的将服务对象向高龄、失能、多病老人倾斜,解决这部分困难群体的养老问题,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另外,还可根据老人的不同需求,构建多层级的养老服务结构,例如市一级公办机构以医疗保健、康复护理为主,区一级的以生活照料、托管看护为重点,街道办事处附属的机构则开展上门服务,通过互动与社区、居家养老形成对接,推进多种养老模式协同发展。
(2)加快公办机构体制改革可以借鉴国有企业改制的发展经验,从管理方式、人员编制和收入分配入手,推行建立经营责任制、管理岗位聘用制,用工合同制,形成制度管理的科学模式;精简管理部门,实行定岗定员,裁减冗余人员,引进专业管理和养老服务人才;推行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的收入模式,将个人收入与服务效益挂钩,发挥对员工的激励鞭策作用。
(3)试点“公办民营”模式公办民营,是指对已经成立的公有制性质养老机构进行改制,通过承包、租赁、股份制等形式,将经营权、管理权、服务权交由非政府组织或个人,通过吸收民间资本,转变经营机制,实现养老机构独立运营的模式。
石家庄市现有公办养老机构 69 家,其中绝大多数是农村福利院、养老院,人员编制臃肿、财政投入过多、机构发展惰性较强、服务能力不强的问题严重。推行“公办民营”的发展模式,是解决目前公办机构经营不力发展滞后问题的有效路径。政府按照一定的优惠条件将公办养老机构的场地及设施承包转租给社会组织或个人,同时要求承租者按比例留出一部分床位,用于免费接收供养“三无”老人和“五保”老人,资金方面由民政部门按标准发放养老补贴。从国内其他地区实践“公办民营”模式的情况来看,普遍效果十分明显,既节省了人力资源,减轻了政府财政负担,又盘活了僵化的公办养老机构运营,同时拓宽了民办养老机构的生存渠道,提升了社会养老服务的供给水平。因此,石家庄市民政局应当尽快研究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开展“公办民营”试点工作。
推行“公办民营”模式需要注意几个问题:一是要明确机构的资产所有权,实行“公办民营”,要明确社会投资者获取的是机构运营管理的权限,机构的自有资产不在其列;二是“公办民营”模式要求承办人对机构有一定的资金或设备投入,且产权所有单位的编制人员不能承包经营;三是虽然民政部门等主管单位不再直接插手机构经营,但依然需要担负起对机构的监督、考核职责,加强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规范机构的市场化运营,强化对机构的服务质量评估;四是处理好机构原有人员的分流工作,特别是事业编制人员的转移安置问题,不给社会经营者增加运营负担;五是可以增加优惠条件,让利于民,激发社会投资者的投资热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