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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社区矫正队伍建设,从组织上予以保障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03-04 共286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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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我国社区矫正的立法与实践研究
【第2部分】社区矫正的立法缺失
【第3部分】社区矫正认知和主体问题
【第4部分】社区矫正机构配合衔接问题
【第5部分】社区矫正对象管理问题
【第6部分】完善社区矫正立法路径,从制度上予以支撑
【第7部分】完善社区矫正管理体制,从流程上予以规范
【第8部分】 加强社区矫正队伍建设,从组织上予以保障
【第9部分】社区矫正法律制度构建结语与参考文献

  第三节 加强社区矫正队伍建设,从组织上予以保障

  要抓好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是关键。上海市按照"政府主导推动、社团自主运作、社会多方参与"的工作格局,在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层面初步形成了由矫正专职干部、矫正社工和矫正志愿者共同组成的专、兼职队伍模式,但是在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发展方面还有很多亟待完善之处。一方面应明确矫正专职干部的应有地位,加快推进矫正社工的职业化进程,确保专职矫正工作人员的稳定性;另一方面应挖掘培育志愿者队伍,加大社会力量的参与度。

  一、探索建立社区矫正官制度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已建立了具有各自特色的社区矫正官制度,"在一些国家和地区,有关的社区矫正工作由缓刑官承担;在另一些国家和地区,有关的社区矫正工作由假释官承担;在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中,由缓刑官和假释官共同从事社区矫正工作。"尽管社区矫正管理体制不尽相同,但无一例外的都拥有一支专业的社区矫正官队伍。目前,我国尚没有确立"社区矫正官",实际承担"社区矫正官"职责的实则是各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专职干部。笔者认为,虽然国外的经验不能完全移植照搬,但在我国目前情况下,在制度层面对基层司法行政机关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专职干部身份、地位予以确立应是当务之急。一是确保专岗专职。应明确所在单位司法所需配备专职的公务员岗位编制。社区矫正官作为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工作人员,应该是有执法资格的专职国家公务人员,以利于协调各方力量,进一步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效率、质量和专业化程度。此外,为避免出现"专职不专"的现象,矫正专职干部不应像街道其他科室、部门人员一样频繁调动转岗,应纳入政法岗位编制作为专业人才培养,接受区县司法局统一领导和管理,有效确保人员的稳定性。二是确保专业背景。可以考虑从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监狱等单位从事过社区矫正或具有专业背景的人员中,选择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社区矫正专职干部,有效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专业化需求。三是确保职业晋升。定期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估,加大培训培养力度,确保社区矫正专职干部能够在现有岗位上获得发展晋升的机会,如对表现优异的可交流到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因此,笔者理解,现阶段我国的社区矫正官制度,实则是以基层司法所国家工作人员为主导,协调其他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制度。随着社区矫正的深入推进和发展完善,再适时建立我国的社区矫正官制度为宜。

  二、以职业化推动矫正社工队伍专业化建设

  要推动矫正社工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必须从源头上加快推进队伍职业化进程。笔者认为,现阶段首要的问题是理顺矫正社工管理机制,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能,使政府购买服务的模式能够真正发挥作用。一是发挥社团组织专业优势。目前,新航社工站作为矫正社工的管理单位,负责社工的输出和日常管理,但社工站的作用绝不能只是收收管理费,代发工资这么简单。作为一个专业的社会组织,应当对矫正社工队伍来源、岗位培训等各方面予以综合把关。如可以考虑与专业的政法院校签订定向委培协议,确保矫正社工的专业来源。二是健全岗位培训机制。社区矫正对矫正工作者法律、犯罪学、心理学等综合能力素质有着很高的要求。统计显示,目前矫正社工普遍年纪较轻,工作、社会经验不足,除了应对面上的矫正工作外,在矫正教育以及帮助罪犯再社会化的深层次预防性矫正能力略显不足。笔者以为,应形成常态培养机制,把矫正社工的培训工作纳入到整个司法行政矫正工作队伍的培训计划之中,加强对综合素质的培训,确保培训的经常性。三是加强职业发展规划。矫正社工作为一支专业的队伍更多的应从职业化发展的角度予以规划和培育。一方面要建立薪酬增长机制,针对岗位难易程度设置不同的薪酬标准,以调动工作积极性,减少专业人才的流失,确保队伍稳定。另一方面要加强考核激励机制,明确由基层司法所作为考核主体,充分运用矫正对象的再犯率、重新融入社会的成功程度等综合指标,合理考核、评估专职社工的绩效,奖优罚劣,将考核结果与职业等级晋升相挂钩。建议街镇可考虑对优秀人才纳入街道社工甚至体制内管理,吸引并留住人才,进一步增强职业归属感,壮大专业队伍,从而实现以职业化发展推动矫正社工队伍专业化建设。

  三、加强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培育和建设

  志愿者服务在社区矫正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我国的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建设存在来源单一、综合素质不高、队伍不稳定等诸多问题,需通过制度构建和规范化管理来不断完善。一是加强舆论宣传和引导。积极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利用社区资源参与社区矫正的方式和途径,加强舆论宣传和引导,培育社区群众基础,鼓励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到社区矫正志愿工作中来。二是完善选拔吸纳机制。在自愿报名的基础上对志愿者综合素质进行考察,吸纳一批文化素养高、热心公益的专业人士,如公检法机关退休人士,以及具有法律、犯罪学、心理学等专业知识背景的志愿者。三是建立完善志愿者人才库。依托已有的志愿者协会,在司法行政机关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下,不断完善矫正志愿者人才库,合理分配社区矫正志愿者的工作量,细化社区矫正志愿者的志愿服务方向,以充实到矫正专业队伍中来。

  第四节 加强社区矫正财政投入,从经费上予以保障

  "社区矫正属于国家刑罚执行工作,应当有正常的经费保障体制和可靠的工作经费保障。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才能体现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由于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保障问题没有明确的文件规定,目前全国尚未普遍建立多层次的、科学合理的经费保障体制,还有很多地方并没有列入财政预算。从社区矫正经费保障的实施情况来看,尽管各地进行了很多努力和探索,部分地区较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但从面上来看,矫正工作仍然缺乏有力的经费保障,并已成为制约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大瓶颈。众所周知,监狱矫正作为一项发展较为成熟的监禁刑,其每年均有固定的经费予以支撑保障。而社区矫正虽然作为非监禁刑,但仅仅是刑罚执行方式有所不同,仍旧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刑罚执行工作,同样需要有必须的财政投入作保障。社区矫正不仅涉及到审前社会调查、社区监管,同时,司法行政机关还要在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上对有需求的矫正对象给予帮助。单单依靠司法行政机关一己之力难以维系,特别是对生活和就业困难的矫正对象申请生活帮困、就业等,须加强与街道民政、社保等相关横向部门的联系和协调,依靠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矫正工作。

  以笔者所在街道为例,社区矫正既无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拨款,在街道也没有单列工作经费,仅仅是与街道信访办、综治办一起统列为政法专项经费。此外,具体到笔者所在区的各基层司法所来看,由于各街镇情况不同,尤其是管理的社区矫正对象人数差距很大,有的司法所要管理近 70 名矫正对象,而少的仅有 10 余名矫正对象。工作量差距较大,采取一刀切的模式不可取。因此,笔者认为街镇层面应将社区矫正纳入街道年度财政预算,设立社区矫正专项经费保障。建议可根据上年度在册矫正对象人数,按人均标准予以确定。考虑到随着缓刑等社区矫正的刑罚适用率越来越高,社区服刑人员数量整体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应按相应比例提前列入地方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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