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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定罪问题探究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02-23 共219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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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定罪问题探究
【第2部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入刑的立法意义与理论基础
【第3部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构成
【第4部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
【第5部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立法与司法完善
【第6部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论述结语与参考文献

  摘 要

  本文通过研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立法问题,从分析犯罪构成要件入手,提出本罪的适用范围和入罪标准,探讨本罪司法程序的启动和开展,希望能为实务部门的实践运用指明方向,也希望能为完善立法提供一些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

  刑法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由民事和行政法律手段的局限性所决定的。劳动者相对于用工单位来说,处于一种实质上的不平等的弱势地位,无论民事或行政法律手段,都很难快捷、充分地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而普遍性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引发许多社会问题,急需运用刑事法律手段加以解决。当前国际上有许多的国家和地区都是通过刑法来打击"恶意欠薪"行为,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符合国际刑事法治的发展趋势,也是我国遵守国际条约、贯彻国际义务的体现。我国刑法设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既充分体现了刑法的保护法益的功能,又体现了刑罚打击破坏公平正义秩序的恶劣行为的价值,还是刑事政策当前社会经济形态下为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而作的适时调整。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侵犯了劳动者的财产利益和诚信公正的市场秩序这两个对象,其法益内涵或者说犯罪客体自然应当包容这两个方面。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对象是劳动报酬。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提供劳务,而从用人单位获得的收入及其他财物,包括货币工资、社会保险以及实物报酬等多种形式。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的客观方面的认定应该从本罪数额较大的界定、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界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界定三方面展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认定以及操作的困难,需要在理论上与其他相关犯罪加以区分、界定。本文在论述与其他犯罪的司法界定时主要从本罪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侵占罪以及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等侵财犯罪的区别入手,进行了逐一分析。

  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该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进行完善。在立法上,认为本罪应为情节犯而不是数额犯,"数额"不具有明确性、可行性,应当将其修改为"情节严重"或者"情节恶劣"等符合本罪实际的入罪条件;还应该对企业法人的支付能力进行明确规定。在司法上,认为应在社会层面高度重视配套制度的建立,在刑事审判层面,适用刑事和解的规定。

  关键词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构成要件 司法界定 完善


  目 录
  
  引 言
  
  第 1 章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入刑的立法意义与理论基础
  
  1.1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立法背景与立法意义
  1.1.1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立法背景
  1.1.2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立法意义
  1.2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入刑的理论基础
  1.2.1 刑法机能的要求
  1.2.2 刑罚目的的要求
  1.2.3 刑事政策的需要
  
  第 2 章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构成
  
  2.1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2.1.1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客体
  2.1.2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对象
  2.2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客观方面
  2.2.1 "数额较大"的界定
  2.2.2 "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界定
  2.2.3 "严重后果"的界定
  2.3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主体
  2.4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主观方面
  
  第 3 章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
  
  3.1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界限
  3.2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与侵占罪的界限
  3.3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与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第 4 章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立法与司法完善
  
  4.1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立法完善
  4.1.1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类型应为情节犯而不是数额犯
  4.1.2 对"支付能力"进行立法界定
  4.2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司法完善
  4.2.1 建立相适应的配套制度
  4.2.2 适用刑事和解的规定
  
  结 语
  
  参考文献
  
  致 谢

  引 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飞速发展,加之我国社会急剧转型,各种社会问题日益暴露,各种社会矛盾亟待解决。本文所研究的"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这一主题即是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用人单位的这一行为无疑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虽然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的行为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做出了规定,同时我国政府的有关部门在具体的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对于拖欠劳动者报酬的行为进行了规制、惩罚与监督,劳动者在遇到拖欠工资的时候也积极的进行劳动仲裁与民事诉讼,但结果劳动者的报酬有时还是得不到支付,严重侵犯了广大劳动者获得报酬的权利,同时也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正是在此种情况下,立法机关经过多次酝酿与讨论,最后在刑法修正时增加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这一新的罪名,这是我国立法史上对于劳动者报酬的保护的重大突破,从而使得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能得到全面而有效的保护,充分发挥了刑法对于其他法律的保障法的性质。

  然而,从司法实践来看,不管是用人单位还是自然人,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的现象还是屡有发生,并没有达到立法者规定这一罪名的初衷。出现这一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是立法的不完善,另一方面是司法在适用过程中存在模糊性。本文通过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立法背景与立法意义的研究,通过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设立的理论基础进行分析,从分析犯罪构成要件入手,重点分析了本罪的犯罪客体与犯罪客观方面,进而将本罪与相关的其他犯罪进行司法界定,最后提出完善本罪的立法与司法建议,希望能为今后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立法提供一些有价值的意见,也希望对司法实务部门在处理"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的案件时提供有益的指导,从而使得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更有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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