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章 非公企业工会协调劳资关系的法律对策
据全国工商联在 2013 年全国政协记者会上表示,非公有制经济占全国 GDP的比重超过 60%,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性越来越明显,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劳动合同法》实施首年,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共办理劳动争议案件 96.4 万件⑦,而从 2010 年开始,我国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一直高位运行,首次突破 100 万件,到了 2013 年共处理争议更达到 149.7 万件,⑧且多发生在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公有企业。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工会起源于工人阶级对资本家阶级压迫与剥削的反抗,⑨具体地讲,工会组织应劳资矛盾的协调而生,也因劳资关系的和谐而立,因此,劳资双方作为不同利益群体自然有各不相同的利益诉求,并且需要有各自的利益代表,资方作为企业的出资人,其利益诉求不言而喻,享有“自然的”表达渠道。而劳方则不同,他们很难单凭自己的力量与资方相抗衡,只有形成集体的力量或组建代表机构,才可以真正、自由地表达自身对合法权益的诉求,于是工会组织应运而生,一个强有力的工会是劳方向资方争取合理的工资福利和改善用工环境有了组织的依靠,也是保持劳资关系和谐、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更需要形成一个让非公企业工会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劳动关系法律体系和劳资关系协调机制。
4.1 完善劳资关系协调主体
协调劳动关系,关键要解决由谁来协调、如何去协调和怎样保障协调的问题,基于非公企业工会组织难以筹建、劳动工资集体谈判缺乏法律保障、协非公企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操作性较差的现状,针对上述现状,可采取下述对策:
4.1.1 加强工会组织建设
在很多非公企业眼中,工会组织是劳动者维护权益的代表,只能站在劳动者这一边,站在用人单位的对立面,其实,我国工会不仅代表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能促进用人单位有序生产活动,具有双重性特征,由此可见,非公企业工会有别于资本主义国家的工会组织,国外工会组织把工会与企业完全对立起来,为了实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甚至采取集体罢工、示威游行等极端措施迫使用人单位接受诉求,我国非公企业负责人受国外媒体宣传影响对工会组织产生抵触情绪和消极误解。因此,有关单位应积极通过新闻媒体和利用各种重大活动大力宣传工会在协调劳资关系、促进企业生产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使全社会、非公企业经营者和职工对工会性质、作用都有一个较为全面的了解,强化建会的群众基础。
4.1.2 规范工会运行程序
高效、有序运行的非公企业工会组织,是实现工会协调劳资关系的重要基础,其具体做法主要有:
1、启发思想,调动职工入会的内在积极性。筹建工会组织需要一定的人数,根据《工会法》第 10 条的规定,只有会员达到 25 人以上的,才可以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因此,非公企业在筹建工会之初,往往通过企业行政命令的手段来实现,但同时也就注定了,从一开始,职工加入工会组织,不仅不是自愿行为,反而是无奈之举,这在无形之中加剧了职工对工会组织的不认可,因为,职工对工会组织是一个什么样的组织、能为职工做些什么事等宗旨、职责不甚明确。因此,应以加大工会宣传和提高工会维权能力为突破口,让职工在生活困难或遇到劳资纠纷时,能帮其解决凭借个人力量无法协调的问题,在这样真情实意的氛围下,职工就会越来越感受到工会组织的重要性,从而加入工会组织不再是迫于企业行政命令,而是职工发自内心的真实需要。
2、规范运作,树立工会新形象。树立工会新形象在现阶段十分必要,这是因为:一是提高工会协调劳资关系的效率。因为工会是政府和企业联系职工的桥梁和纽带,而工会规范非公企业行为讲效率,如在困难职工帮扶、职工维权等工作中追求效率,如果职工从向工会组织申诉到获到帮助经历较长时间,不仅会影响工会组织在职工心目中的形象,而且会使员工产生对工会的不满。因此,工会干部要把工作效率放在重要位置,在最短时间内让求助职工得到满意的答复或推进事情的实质性发展,这样才能得到职工的认可与尊重。二是监督非公企业做好厂务公开。现阶段,劳动力供过于求的客观事实决定了资方具有22较强的话语权和处置权,而劳方则明显地处于弱势地位,无法掌握到用人单位在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劳动安全保护情况、生产经营重大调整和劳动合同解除等方面的信息,因此,要建立工会监督厂务公开实施,使劳动者对涉及自身重大利益的问题拥有知情权、参与权,以规范企业用工管理。
3、制度保障,让非公企业工会主席协调劳动关系步入“正轨”.在旧体制下,工会主席经济、人事不独立,显然已成为发挥工会作用的羁绊。工会组织要能有效地协调劳动关系,最根本的问题是如何发挥工会的独立性,而关键则是解决工会主席依附于用人单位尴尬局面,从法律上保障工会主席独立性的发挥,使其在组织管理、过程管理等方面不再受制于所在企业,真正成为工人自己的组织。
(1)建立工会主席工资薪酬专项资金,提升工会主席独立履职能力。对于非公企业工会而言,增强独立性,意味着工会组织要从经济上脱离所在企业的约束,厘清非公企业工会和企业之间的有关系与职责,避免非公企业工会“老板化”的尴尬状态。经济独立后,工会主席才能专职、专注代表职工权益,确保工会成为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忠实代表。所以,要彻底脱离非公企业工会主席工资薪酬对所在企业的依附关系,就必须由地方总工会建立工会主席工资薪酬专项资金,将工会主席薪资标准由企业单方面制定改由地方总工会根据所在企业的员工人数、档次和工会主席的履职情况制定出薪资标准,薪资由企业直接发放改由地方总工会将工会主席工资定期划到工会主席账户,以保证工会主席专薪独立活动,这是工会主席在独立性、专业性上迈出的关键一步。
(2)人事独立,增强工会主席协调劳资关系的作用。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统计数据表示,截至 2013 年 6 月底,全国基层工会组织总数已经达到 175.3 万个,中国工会组织已成为全球规模最大的工会组织,但非公企业工会在协调劳资关系作用仍有待提升。现阶段,非公企业工会主席大多是企业员工,其人选在产生过程中往往需要得到企业的认可,由于工会主席与企业存在难以割舍的劳动依附关系,工会主席的经济收入、职务晋升完全取决于所在企业,而一起起非公企业随意解除工会主席劳动合同和职务的行为,恰好充分说明工会主席在人事方面的尴尬,既为职工,虽为工会主席,仍须服从企业的安排,又为工会主席,当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及时给予足够的保护。这非常考验非公企业工会主席的人性修炼,可以说,工会主席是一个充满矛盾的角色,其症结就在于工会主席的人事任命、生杀大权掌握在企业手里。只有工会主席人事独立,在人事任命方面不再受制于资方,建立非公企业工会主席“直选”机制或将公开招聘工会主席安排在辖区非公企业的方式,才有敢于纠正不规范用工行为、善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会主席。
4.1.3 健全工会维权机制
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在于形成“一体两翼”工会维权机制,其主要内容是:
1、“一体”是指做好源头参与机制。当前,非公企业工会源头参与工作主要有:一是,要健全完善向所在企业党委和地方总工会定期汇报制度。非公企业工会要向所在企业党委和地方总工会定期汇报协调劳动关系方面存在的问题,并通过地方总工会主动向同级地方人大常委会提请将有关问题列入地方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的议题,商请地方人大开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督促有关问题的解决和落实。二是,要建立健全工会参与企业重大会议制度。工会有权参与企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政策的制定,这是《工会法》赋予工会组织的权利。因为,加强与工会组织的沟通与协调工作,可以在源头上尽量减少产生沟通不顺畅所产生的矛盾,将职工根本利益融入企业所出台的政策,使其政策更具有真正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从而在宏观上和具体上实现好、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发挥非公企业工会的桥梁作用。
2、“两翼”是指健全职工民主管理机制和建立帮扶救助机制。一是要健全职工民主管理机制。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机制,让更多的职工的诉求能真正地融入企业决策,共谋企业未来发展。同时,在涉及企业重大事项决策(如改制、重组、兼并等)和调整涉及职工权益有关的规章制度(如工资调整及内部分配方案、奖惩与考核办法、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等)的审议,采取各种渠道,充分发挥广大职工聪明才智,促使企业充分征求职工意见,以达到扩大厂务公开的广度和深度,以保障广大职工的参与权和监督权,使非公企业工会切实增强压力感和责任感。二是要建立职工帮扶救助机制。帮扶救助机制的建立,不仅在于提供定期的生活慰问,还应从单纯的生活慰问向法律咨询、就医、就学、就业等领域扩展,切实为困难工会成员及其家属排忧解难和降低维权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