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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有情谊因素的法律事实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12-17 共16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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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情谊行为损害赔偿研究
【第2部分】情谊行为的概念、特征
【第3部分】情谊行为区别于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
【第4部分】 含有情谊因素的法律事实
【第5部分】情谊行为引发的纠纷处理
【第6部分】情谊行为法律问题探析结语与参考文献

  第三章 含有情谊因素的法律事实

  一、无偿契约

  无偿赠与合同、无偿借贷合同、无偿保管合同、无偿委托合同等均为无偿契约,一般来说无偿契约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除非证明行为人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例如,在现实生活中,朋友之间委托代管等行为,都是无偿的,但仍然需要仔细找照料,否则一旦发生失误不好交代。这过程中有时难以避免一些事故,是否赔偿、如何赔偿,免费保管合同一般来说,只要尽相应的责任,没有过失一般不需要赔偿,但如果没有尽到责任,事故的发生由于疏忽,即使免费,仍然需要赔偿。

  情谊行为不是无偿的合同关系,两者之间有明显的差异。首先,情谊行为中双方当事人不具备缔约合意,而无偿合同中当事人具有合意。其次,无偿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存在一种信任的关系,情谊行为中不一定有信任关系,比如邀请吃饭行为,只是吃饭而已,谈不上信任关系,情谊因素居多一些。最后,无偿合同双方自愿负法律责任,法律对此不持否定,这也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而情谊行为中当事人基于社会交往、善良风俗或道德等原因发生,无承担民事法律行为的权利和义务的意愿,行为的结果也不导致权利义务关系的产生。情谊行为是免费的,不要求另一方支付相应对价。在英美契约法中,如果对方没有支付相应对价,双方也并订立书面合同,法律对双方存在法律关系不予认可。这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不对无偿承诺人实施强制履行。

  由于情谊行为具有无偿性的特征,故应与合同法中一些有偿行为有所区分。同时又因为情谊行为的无偿性,与合同法中所规定的无偿行为之间界定有争议,例,无偿客运合同与日常生活中的好意同乘、无偿保管合同与出于友谊进行保管的情谊行为等等。王泽鉴先生曾在自己的书中提及:“其约定系无偿时,是否成立契约,抑仅为好意施惠关系,应解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斟酌交易管理与诚实信用原则及当事人的利益,从相对人的观点加以认定。”15这句话给出的提示是,“应解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可见仍需要从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入手,问题重新回到了上文提及的情谊行为与法律行为的区分。简单的表述,若当事人只是出于好意,则为情谊行为,若双方当事人之合意是确立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则就认定其为合同法中规定的无偿行为。例如,针对无偿搭乘行为,我国江平教授认为,没有法律规定该行为应赔偿故该行为造成的损失不赔偿,但是在没有法律依据缺明显对受害一方是不公平的时候,应用民法的基本原则调解。同时,区分情谊行为与无偿契约,也要结合交易习惯来理解。交易习惯,是经过长期的惯行,逐渐形成的共同遵守准则,在某个特定的交易阶层,人们默认参照这些习惯和习俗从事自己的行为。行为人从事某项行为时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领域存在某种交易习惯未明示排斥,便认为行为人接受交易习惯的约束,此时双方之间已不再是情谊行为,而已经被认定为无偿合同关系。法律不禁止当事人自愿承担义务,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故结合交易习惯有助于区分情谊行为与无偿合同。

  二、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通常定义是指的是没有法律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无因管理的构成要素包括:1、管理事务;2、为他人管理;3、没有法律义务而为之。一般而言,事务应该适用于债权债务关系,如果是祷告等宗教事务、帮朋友代购化妆品等友情事务、扶摔倒老人等道德风俗事务,一般不发生法律关系。因为诸如此类祈祷等事务或社会交往的应酬,并不属于法律的范畴,所以不属于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中管理人有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但区别于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它不包含效果意思。法律直接规定无因管理的效力,当事人的效果意思如何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无因管理对当事人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无法定要求,限制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均可以成为无因管理的管理人。而且法律规定了受益人的法律责任,用以保护管理人的合法权益。16而在实施情谊行为中,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没有设立法律关系的意图,而由另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关系。它的目的是增进友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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