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的核心要件
第一节 追逐竞驶的概念
我国刑法中的危险驾驶罪的行为方式有两种,一为"醉酒驾驶",二为"追逐竞驶".在司法实践中,醉酒驾驶行为入刑的案例多如牛毛,而追逐竞驶行为入刑的案例却寥若晨星。可能是因为追逐竞驶行为要求"情节恶劣"才能入刑,也可能人们对什么是"追逐竞驶"行为认识不一。
我们先来看看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的案例:
案例一(北京追逐竞驶第一案)据北京《京华时报》报道:"2011 年 5 月15 日日,驾驶宝马车的蒋某感觉自己的车被同方向行驶的本田车刮蹭,于是与本田车车主理论。在她准备报警时本田车车主驾车离开。蒋某高速驾车追赶本田车,强行并线别翻本田车,失控的车辆冲过隔离带,将骑车途经的母女两人撞飞。经鉴定,被撞的母女受轻伤。停在路边的两辆轿车受损,道路护栏被毁。
事故发生后,蒋某赔偿了本田车司机和受伤的母女。承办此案的检察官认为,蒋某为别对方车辆,在高速追赶中强行并线,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三人轻伤及较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这是北京市首例因追逐竞驶被判刑的案件。
案例二(浙江首例追逐竞驶案)2013 年 4 月 6 日 22 时左右,驾驶摩托车的王某见朋友夏某开着甲壳虫车,遂提出飙车看看谁的车好。两人在限速 60 码的路段上你追我赶,两人的车速维持在 100-110 公里/小时。后甲壳虫车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激烈碰撞,驾驶电动自行车的何某因抢救无效死亡。杭州市萧山区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驾驶与其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在道路上与他人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6 000 元。夏某另案处理。
案例三(浙江义乌飙车案)2013 年 5 月 12 日 22 时左右,浙江省义乌市的楼某、彭某及骆某三人驾驶改装的二轮摩托车在该市的清波路进行飙车比赛。
两场比赛下来,第一场彭某获胜、第二场楼某获胜,比赛者互不服气,要求再次比赛。在第三场比赛过程中,骆某驾驶的摩托车突然滑倒,摩托车撞上路人后起火燃烧,骆某从摩托车上摔下后受伤后死亡。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楼某、彭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 8000 元。
案例四(京城飙车族首被追刑责)2013 年 8 月 24 日 23 时许,刘某、杨某、许某分别驾车相约在北京东坝北路飙车,飙车后被警方抓获。
12 月 2 日,该案经北京朝阳区法院审理,是北京首起对参与有组织飙车的"飙车族"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案例五(广东省首件追逐竞驶危险驾驶案)2014 年 5 月 8 日 23 时许,王某驾驶奔驰小轿车,在深圳北环大道与顾某驾驶的丰田小型客车发生挤迫。随后,顾某加快车速,追逐王某驾驶的小轿车……两车开始互相追逐,在行进过程中,王某还向对方投掷矿泉水。在整个追逐过程中两车多次发生故意碰撞,最后奔驰车头又跟正在旋转的丰田车头发生了正面碰撞,导致丰田车撞上路边金属护栏。该案是广东省第一件有追逐竞驶情节的危险驾驶案。
从上述的案件来看,实践中发生的"追逐竞驶"主要是两车或多车互相追赶的行为,但不一定是超速行为,也存在一人驾车实施的追逐他人的情形(如案例一)。结合案例和相关文献的分析,我们可以将"追逐竞驶"界定为:在道路上违反交通规则(禁止超速、变道、闯红灯、保持安全车距)追赶、超越他人(包括驾车的人和行人)的行为。
对"追逐竞驶"行为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追逐竞驶是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危险驾驶罪是行政犯,是基于取缔违法行为为目的而规定的犯罪。追逐竞驶必须违反道路交通规则,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包括驾车的人和行人)、并线等等,如果没有违反交通规则,即使是高速行驶,也不构成犯罪。
第二、追逐竞驶是追赶、超越他人(包括驾车的人和行人)的行为。如果没有追赶、超越他人的行为,是不可能构成"追逐竞驶"的,否则超越了"追逐竞驶"一词的本来含义。
第三、"追逐竞驶"是可以由单个人实施的行为,不是必要的共同犯罪。
有学者认为"追逐竞驶"必然构成必要的共同犯罪。原因是基于追逐竞驶的含义,"追逐"本身的意思为"追赶、追击"."竞"本身的就带有比赛、竞争、互相争胜的意思。"驶"就是驾驶。实际上,"追逐"、"竞驶"是对行为人来说的,只要行为人有"追逐"、"竞驶"的认识就足以构成,不要求被追逐或被超越的一方也有"追逐"、"竞驶"的认识。张明楷教授曾举例,"行为人在驾驶机动车针对救护车、消防车等车辆实施的追逐驾驶行为,也应当视为追逐竞驶。"另外,阮齐林教授也认为,存在一些类似"计时赛"的道路竞赛行为,即使在道路上没有其他竞赛目标车辆行驶,也应当视为追逐竞驶。
当然,两人以上互相追逐或者超车是"追逐竞驶"的常态,日常生活中称为飙车。但如果将"追逐竞驶"只是理解为两人以上互相追逐或者超车,则是缩小了"追逐竞驶"的含义,放纵了犯罪分子。
第四、"追逐竞驶"也包含低速或者正常速度行驶追赶或超越他人或其他物体的情形。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并未要求追逐竞驶必须以超速或高速行驶为前提。"在部分情况下,行为人没有超过规定时速追逐竞驶,但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同样可以构成本罪,否则有违法律本意,放纵犯罪。比如说在限定车速范围内出现强行超车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驾驶行为,也可构成危险驾驶罪。"我们通常理解"追逐竞驶"可能是高速、超速驾驶的情形,但是低速行驶一样构成"追逐竞驶".如在人头攒动的闹市区低速追逐,因为有危害交通安全之虞,很有可能致人伤亡,也同样构成"追逐竞驶".
第五,"追逐竞驶"是一系列的危险驾驶行为。"追逐竞驶"并不等于"飙车" "飙车"只是日常生活用语,而不是法律用语。"追逐竞驶"是一个比飙车有更大的内涵,飙车只是其行为方式之一。"追逐竞驶"还包括但不限于超速、故意闯红灯、随意并线、强行超车等行为。只要有追逐或超越他人的故意而实施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都是"追逐竞驶"行为。
第六、"追逐竞驶"并没有特定的动机要求。通常,"追逐竞驶"是基于寻求刺激、耍威风的动机。但是,法律并不要求"追逐竞驶"有特定的动机。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是为了正当的目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正当职务行为等),则阻却行为的违法性,不是犯罪行为。
第二节 追逐竞驶的特征
通过对追逐竞驶概念的界定,可以归纳出追逐竞驶的以下特征:
第一,追逐竞驶行为的实施者是驾驶机动车的人。这里的"驾驶机动车的人"是一般主体,不限于取得驾驶资格的驾驶员。这里的机动车的范围,要参考《道路交通法》的规定进行划定。驾驶其他交通工具(飞机、火车、船只等)的人即使实施了追逐竞驶行为,也不属于危险驾驶罪规定的危险驾驶行为。
第二,必须是在道路上追逐竞驶。这里的"道路"的范围基本上与交通肇事中的"道路"的范围相同。只有在公众使用的道路上追逐竞驶才构成危险驾驶罪,如果是在荒无人烟的地带追逐竞驶,根本不可能威胁公共安全,则不构成本罪。
第三,行为人所使用的交通工具是机动车。必须是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才构成危险驾驶罪。驾驶自行车、飞机、火车甚至骑马追逐竞驶不构成本罪。
第四,行为人追逐竞驶时的心理态度必须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如果是过失追逐竞驶则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第五,行为人追逐竞驶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对于 "情节恶劣"的认定,哪些情形可认为为情节恶劣,笔者将在后文中具体阐述。因为危险驾驶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情节恶劣主要是指行为人侵犯该客体的程度。
第六,追逐竞驶行为尚未造成危害后果。这是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显著的区别。如果追逐竞驶行为造成了实际危害后果,则有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追逐竞驶行为造成人员重伤、死亡、重大财产损失,负事故主要或全部责任,则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杭州的胡斌案。如果放任追逐竞驶行为,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造成多人死伤的严重后果,则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成都孙伟铭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