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我国已经进入汽车社会。与此同时,一些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导致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惨案频频发生,给公众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带来严重的威胁。为适应社会发生的变化,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包含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驶两种行为方式,旨在实现公共安全法益的前置性保护。
危险驾驶罪尽管有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驶两种行为方式,但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行为,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司法部门,往往偏向于醉酒驾驶行为的研究,而对于追逐竞驶,却鲜有人关注。笔者在长期的刑事审判工作中也发现,醉酒驾驶类案件较多,追逐竞驶类案件几乎没有。同时,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也有明显不同,交通肇事罪是实害犯,须有实害结果才构成犯罪,而成立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却不要求实害结果。笔者认为有必要深入研究追逐竞驶行为构成要件和明确入罪的具体标准。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采用文献研究和比较研究的方法并结合案例对追逐竞驶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对该行为的主要特征进行了归纳。追逐竞驶行为入刑以来,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尚未对"情节恶劣"作出明确的解释,入刑的界限模糊,使得追究追逐竞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比较困难。本文从主、客观方面对"情节恶劣"进行了阐释,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借鉴。
全文共有五个部分,首先对危险驾驶行为立法沿革和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进行研究,从中总结出对我国的立法启示,建议增加危险驾驶罪的行为方式,如吸食毒品后驾驶、故意闯红灯、随意变道等,增设剥夺驾驶资格的刑种;其次对追逐竞驶进行了重点分析。笔者将"追逐竞驶"界定为:在道路上违反交通规则追赶、超越他人的行为。从字面含义上来说,"追逐竞驶"是两人以上高速互相追赶、比拼速度的行为,看似与日常生活中的"飙车"一致,而"飙车"常造成或大或小的车祸,但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并不要求有实害结果的发生。"追逐竞驶"单人即可构成,虽常伴着高速行驶、超速行驶等表现形式发生,但低速或者正常速度行驶追赶或超越他人也可构成。再次对道路、机动车辆、犯罪主观方面进行逐一阐述,并着重对"情节恶劣"进行分析,"情节恶劣"是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所有能体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的因素都可以纳入。然后,对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与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了比较分析,探索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最后,对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停止形态、共同犯罪形态、罪数形态等问题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 危险驾驶罪 追逐竞驶 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