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2006年的新公司法修改以前,我国社会公众的公司章程意识比较淡漠,无论是经营公司为业的人还是研究公司法的人,对章程的必要性有一定了解,但对其重要性未必有充分理解,其法律作用远未得到充分有效的发挥。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涉及公司章程事项的条文多达66条,公司章程在公司法中的重要地位可见一斑。在新《公司法》修改实施以来,有关公司章程法律效力的内容实施效果却不尽如人意,还存在诸如公司章程的可诉性不强,泛形式化严重,缺少公司章程效力瑕庇的司法救济途径等缺陷,需要进一步完善。这些问题也直接导致了实务中众多关于公司章程效力的案件和争议的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大量存在,给司法审判和当事人带来不少困惑。
公司章程处于国家公权与市民私权的交汇地带,与公司法之间存在着既协同配合又此消彼长的关系,发挥着公司法无法替代的作用。2005年公司法修改的主要目的在于放松政府管制、强化公司自治。章程作为实现公司自治最为重要的制度安排,其效力问题却未得到足够的重视。这无疑将直接影响章程在公司治理过程中作用的发挥。规范多个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公司章程常被理论和实务忽略,相关着述甚少,有关章程效力问题的理论专着和系统性研究更是少见。章程的效力问题在整个章程理论中占有重要地位,所以,通过对公司章程法律效力的研究,将有助于我们厘清章程的性质和生效的时间节点、以及与公司设立协议、公司法规范之间的适用关系,并进一步明确章程对第三人的效力问题。与此同时,这也将使我们加深对章程基本理论的理解,促进我国公司章程效力制度的完善,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
在公司注册时,我国公司的章程大都是在范本上填空制作的,泛形式化的现象严重,司法实务中,公司章程更多的只是起到股东名册的作用。当下,公司章程正处于说起来重要而做起来却不那么重要的逾她境地。然而,实务中,许多公司纠纷案件都是因章程的效力问题而引发的。因此,对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显得尤为必要,这将有助于我们树立起正确的章程效力观念,为解决实务纠纷提供科学的理论依据,进而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我国公司章程效力制度,更好地发挥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过程的作用,促进公司的良好运行,为公司创造更大的社会财富提供制度支撑。
二、研究现状
目前,有关公司章程法律效力的研究,国外直接探讨这一方面的文章和专着比较少,大多是在论述公司合同理论的时候顺带提及,很少有关于它的专门论述。
在这一领域中,艾森伯格的《公司法的结构》以及布莱恩。R.柴芬斯的《公司法:理论、结构和运作》的影响较为广泛。
新公司法自2006年1月1日施行以来,学界关于公司章程法律效力的系统论述及其专门着作并不多见。涉及“公司章程法律效力”这一问题的文章主要分为以下几类:第一类,在比较分析与章程相关联概念的基础上,对公司章程的基本问题进行论述,其最具代表性的文章有刘志文的《论公司章程》,该文的意义在于,公司章程问题的研究应该进入更多学者的视野,更深入的研究需要继续开展下去:第二类,通过对公司章程法律性质的分析,阐述公司章程法律效力的相关理论问题,如罗培新的《公司法的合同解释》、温世杨、廖焕国的《公司章程与意思自治》以及何忠的《公司章程的契约性》,这类文章通过对章程历史发展过程的分析,以意思自治为主线,探讨章程所具有的法律性质、章程条款以及它在当代社会新的发展趋势。对于公司章程性质的研究通常是研究公司章程所必须要讨论和研究的问题,往往成为对公司章程研究的基础;第三类,从章程自治的角度出发,对公司章程法律效力进行研究,对于该论题的研究在汤欣、罗培新、普丽芬等的文章中有论及,例如在罗培新的《公司法的合同解释》一书中就有专章对于公司章程如何“选掉”公司法进行了一个系统的论述,再如普丽芬一文从对公司法性质的分析入手,对公司法规范进行了分类,并在此基础上,圈定章程自治的合理边界;第四类,通过对典型案例的介绍和分析,阐释与公司章程法律效力相关的理论。较为详细阐述该问题的文章有吴建斌的《公司设限股权转让效力新解--基于江苏公司纠纷案件裁判的法律经济学分析》,还有刘兰芳主编的《新公司法疑难案例判解》一书中,通过“章程约定股权转让的限制条件是否有效”的案例,分析了章程与公司法规范之间的效力关系,从而得出章程约定事项效力的判定标准。以上着作和论文都只是围绕公司章程法律效力的某一方面进行的研究,缺少对章程法律效力的系统全面深入分析和对中外公司法规关于公司章程效力规定的比较研究。
三、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
本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其中正文分为五章。
第一章,主要分析探讨公司章程法律效力的理论基础。本章从公司章程的法律性质入手,从公司章程的契约性、自治法规性两方面展开论述,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笔者关于公司章程法律性质及其效力来源的观点。为下文具体论述公司章程法律效力的具体内容奠定理论基础。
第二章,论述公司章程的时间效力。笔者认为,公司章程条款的生效时间,应当根据其调整的法律关系来判断:调整出资人的出资行为与公司设立行为的债法性条款自公司设立人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而调整公司成立以后才可能发生的民事关系的那部分内容,则从公司成立时生效。
第三章,探讨公司章程的空间效力。本章在分析公司章程与公司法规则、设立协议之间的效力关系的基础上,界定了章程能在多大范围和程度上发生效力,从而确定其效力的空间范围。
第四章,研究公司章程对人的效力。本章所说的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章程对公司、股东以及公司内部负责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他们都必须在章程的规范下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违反章程规定的情况下,还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内部自治规则,一般情况下,章程经公示登记后会对公司外部产生公示效力。在主张章程具有有限对抗效力的前提下,应根据章程公示内容的不同,分情况对公司章程的对抗效力进行分析,公司章程的对抗效力应受到一定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五章,针对我国公司章程在效力方面存在的缺陷和问题提出完善建议。本章通过分析我国公司章程法律效力的现状,在指出其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构建章程二元结构,进一步扩大章程的效力空间,增强章程的可诉性、引导公司制定个性化章程以及设立章程效力瑕疵救济制度等完善建议,从而完善我国公司章程的效力体系,使章程在公司治理过程中更好地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在研究方法上,本文主要采用比较、实证分析、归纳演绎等研究方法来对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进行系统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