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是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一种担保建设工程价款债权优先,受偿的权利。论文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界定章节定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中,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承包人对建设工程价款所享有的以其承建的建设工程为担保法定优先受偿的权利。论述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法定性、从属性和不可分性的特征。阐述了设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重要意义和目的在于特别保护含有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建设工程款特种债权,从而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建筑行业健康发展。
论文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成立要件和实现方式部分,分析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成立首先必须存在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其次,须存在发包人逾期未支付合法有效建设工程价款债权;再者,须存在一定劳动力和材料结合形成的建设工程,且为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行使和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承包人首先应当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建设工程价款债权,发包人未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约定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与发包人协议折价、申请法院拍卖的方式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承包人还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通过提起诉讼程序,在主张确认给付建设工程价款债权的同时一并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
鉴于我国法律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规定的条文相对概括、简单,导致建设t程价款优先权制度在理论解释和司法实践中还存很大的分歧。论文重点通过分析我国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制度的现状和问题,提出一些自己的想法和观点。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成立的分歧之处一节中,提出明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适用于含有劳工工资的施工、装饰装修建设工程债权,不适用工程勘察、设计人的工程勘察或设计费债权。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价款债权合法有效的,可以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已经竣工的建设工程的工程价款优先权成立时间为建设工程竣工或验收合格之时。经验收合格的没有竣工的建设工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自该建设工程验收合格或移交之时成立。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内容和效力规则存在不明一节中,提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担保的建设工程价款债权包括直接费、间接费、税金及法定利率利息,不包括利润和违约金。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标的物为其性质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与建设工程形成一体的附属设施、设备及其所占土地使用权。明确可以对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消费者购房债权及其认定依据。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e行使和实现程序有待具体一节中,提出承包人以协议折价或申请拍卖程序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应当催告给予发包人二个月的合理履行债务期限。承包人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可以在履行催告程序后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或不另行催告而在提出确认给付工程款债权诉讼时一并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
论文最后就我国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制度的完善提出了 一些建议和设想。
首先,在制度设计上完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作为一种法定优先权,应当在今后的民法典中设立法定优先权制度,并从中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采用预告登记和本登记相结合的方式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进行登记公示,明确其效力规则,按登记的先后顺序确认相关权利的实现受偿序位。
其次,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主体、客体和担保债权的范围方面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构成要件。再者,完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效力规则。
按“登记在前效力优先”的原则,理清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与抵押担保权、消费购房债权及同类优先权之间竟合效力序位。完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实现程序,延长其行使期限为一年,或规定行使期限的法定中止、中断情形。完善行使期限的起算时间。在协议折价和申请拍卖程序中,引入公告公示、鉴定评估和第三人参与的规定,规定异议第三人介入及处理程序,设立受损利害关系人权利救济程序,保证在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时各方利益的衡平和兼顾。
关键词: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 效力规则 登记公示
目录
摘要
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界定
(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含义
(二)设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制度的意义
(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法律性质
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成立要件和实现方式
(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成立要件
(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实现程序和方式
三、我国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制度现状及问题分析
(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成立的分歧之处
(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内容和效力规则存在不明
(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行使和实现程序有待具体
四、我国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成立与实现制度的完善
(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制度设计上的完善
(二)明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构成要件
(三)明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效力规则
(四)明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行使条件和实现程序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