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语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是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担保建设工程价款债权优先受偿的制度,在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中,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承包人对建设工程价款所享有的以其承建的建设工程为担保法定优先受偿的权利。
究其性质为一种法定优先权。其具有法定性、从属性和不可分性等特征。设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制度意义在于保证建设工程价款债权的实现,维护农民工劳务报酬权的合法权益,解决与建设工程价款清偿问题相关的利益冲突,保障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和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成立首先必须存在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其次,须存在发包人逾期未支付的合法有效建设工程价款债权;再者,须存在一定劳动力和材料结合形成的建设工程,且为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承包人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建设工程价款债务后,发包人未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约定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与发包人协议折价、申请法院拍卖的方式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承包人还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通过提起诉讼程序,在主张确认给付建设工程价款债权的同时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
我国法律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条文相对概括、简单,导致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制度在理论解释和司法实践中还存很大的分歧。笔者通过分析我国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制度的现状和问题,提出自己的想法和观点。明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适用建设合同范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价款债权合法有效的,可以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合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行使期限的起算时间。明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担保的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范围及标的物区分标准。明确可以对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消费者购房债权及其认定依据。
完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主张行使程序和实现方式。承包人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可以在履行催告程序后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或不另行催告而在提出确认给付工程款债权诉讼时一并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作为一种法定优先权,应当在今后的民法典中予以立法确认。釆用预告登记和本登记相结合的方式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进行登记公示,明确其效力规则,按登记的先后顺序确认相关权利的实现受偿序位。完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实现程序,延长其行使期限为、年,或规定行使期限的法定中止、中断情形,完善行使期限的起算时间。在协议折价和申请拍卖程序中,引入公告公示、鉴定评估和第三人参与的规定,规定异议第三人介入及处理程序,设立受损利害关系人权利救济程序,保证在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时各方利益的衡平和兼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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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2012年4月,作为一名自考生,我非常有幸来到安徽大学进行在职法律硕士的学习。这期间能有机会进入教室聆听老师的传教,直面交流,收获良多。
在各位老师的精心指导下,我学习了新知识、掌握了新技能,帮助解决了自己在执业实践中遇到的很多法律困惑。
这里要特别感谢我的导师焦海涛教授。本论文从开题的确定、结构的调整直至文章的完成,都凝聚着导师大量的心血。导师细心的指导、严谨的治学,让我一生学习:在此向焦海涛教授表示衷心的感谢!
另外,还要感谢我的家人、同事及同学,他们为我顺利完成学业提供了很大理解和帮助。在此一并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