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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奎案及其反映的问题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10-30 共3516字

  引 言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有司法就有裁量,这是法律本身的局限性和现实情况的复杂性决定的。从本质上说,司法权就是一种裁量权,司法的过程就是法官将抽象的法律规则经过考量综合运用于具体个案,据此裁决争端,最终实现正义的过程。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一部分,是法律赋予刑事法官的一项重要权力,而刑事法律的严格性也使得刑事自由裁量权必须受到更严格的约束。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是一把双刃剑,运用得当,能够正确裁判个案,实现司法公正,弥补刑事法律的局限性;运用不当,则有损法律的尊严,破坏司法公正,滋生司法腐败。

  近些年来,随着整个社会的文明开化程度不断提高,舆论对刑事司法活动的关注度也在增强,出现了很多舆论热点案件,这些案件多数都与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运用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李昌奎案便是其中的典型代表。云南高院二审的改判结果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也引发了社会各界对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激烈讨论。

  在我国现阶段,无论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承认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客观存在及其合理性,也都主张对其进行必要的规制。尤其是在当前的司法环境下,如何对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进行有效的规制,并解决其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于刑事司法活动的顺利开展,司法公信力的建设,乃至整个社会司法文明的推进都具有重要意义。笔者选择以李昌奎案为切入点,希望从中管窥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运行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并依此展开研究,希望能为该问题的解决贡献绵薄之力。

  二、国内外的研究现状

  国外对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研究历史悠久,从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开始出现自由裁量权的萌芽时起,这种研究就已现雏形;在中世纪欧洲,衡平思想逐渐沉寂,而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则大量出现;到十九世纪时,严格责任在欧洲大陆兴起并主张对自由裁量权进行严格的限制;而从二十世纪起至今,严格责任逐渐与自由裁量相融合统一。承认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客观存在并强调对其进行有效的规制成为普遍共识。

  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人们越来越关注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国内学者对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研究逐渐增多,尤其是与量刑规范化的改革研究相契合,取得了一定成效。绝大多数国内学者的研究关注于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权限范围,有的主张应该扩大,有的主张应该缩减。还有一部分学者对于自由裁量权的内容持有不同观点,比如有的学者认为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应仅限于量刑的自由裁量权。也有少数学者以罪刑法定原则为起点,试图探究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哲学基础。对于如何防止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以及对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规制方法也是多种多样。但这些研究多散见于关联着作中,少见关于该问题的专着,还缺乏足够深度、系统化的研究。

  三、论文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研究方法:第一,实例分析。以刑事自由裁量权滥用的典型案例李昌奎案为切入点,通过对该案中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分析,考察我国刑事自由裁量权在运行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并分析其原因,从而探究防止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以及对其进行规制的方法。第二,比较分析。通过比较国内外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不同观点,总结分析得出笔者观点。第三,文献分析。通过搜集专着、期刊、学位论文等来研究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现有学术成果,在此基础上了解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研究现状,对各种观点进行整理分析,并提出自己的见解。

  创新之处:第一,用理论联系实践的方法,以舆论热点案件为例来分析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避免在理论框架内空谈而产生的循环论证。第二,以不同标准对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滥用的情形做出分类,并借此更细致地分析其原因和研究对策。主要包括以主观出发点为标准将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滥用的情形分为恶意滥用与非恶意滥用;以滥用对象为标准将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滥用的情形分为事实认定上的滥用、定罪上的滥用和量刑上的滥用;以滥用结果为标准将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滥用的情形分为责任加重的滥用和责任减轻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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