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堂首页 | 文献求助论文范文 | 论文题目 | 参考文献 | 开题报告 | 论文格式 | 摘要提纲 | 论文致谢 | 论文查重 | 论文答辩 | 论文发表 | 期刊杂志 | 论文写作 | 论文PPT
学术堂专业论文学习平台您当前的位置:学术堂 > 毕业论文 > 在职硕士论文 > 专业硕士论文 > 法律硕士论文

网络诽谤的法律规范优化分析绪论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10-30 共2258字
    本篇论文目录导航:

【第1部分】网络环境下诽谤罪的立法研究
【第2部分】 网络诽谤的法律规范优化分析绪论
【第3部分】诽谤罪构成要件分析
【第4部分】网络环境诽谤罪法律规范分析
【第5部分】网络环境诽谤罪立法与司法存在问题分析
【第6部分】网络环境诽谤罪立法与司法完善建议
【第7部分】网络诽谤罪相关法律完善结语与参考文献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研究的问题与研究意义

  一、研究的问题与背景

  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通过各种方式在信息网络上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日益增多: 有人有意散布捏造的事实诽谤他人,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有人利用大家关注的社会热点敏感话题,炮制谣言,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甚至引发了群体性事件。2006年,美国一名女子以诽谤罪起诉另一名女子,获赔 1130 万美元,成为此类案件的历史最高赔偿纪录。2008 年 10 月,韩国着名女明星崔某某无法忍受网络谣言困扰而自杀。

  警方立即展开侦察,逮捕 2030 人,其中 11 人因严重违法行为被刑事拘留,另外的 2019人也被起诉。2011 年 8 月,英国伦敦因网上谣言发生大规模骚乱并一度蔓延至 7 大城市,超过三千人被拘捕,其中两名年青人因在网上散布谣言而被判刑 4 年。2012 年 9 月,墨西哥尼萨市内发生一起司机争抢乘客事件,被一些别有用心的青年人在社交网站上演绎为重大暴力犯罪“新闻”,造成周边几十万居民寝食难安,上百家商店歇业,多所学校停课。墨西哥警方耗费大量人力和物力缉拿肇事者,但因为该国互联网监管力度较低,最后毫无结果,引发民众严重不满。在我国,网络诽谤案件也屡见不鲜,且有愈演愈烈之趋势。网络诽谤作为一种最新出现的特殊与复杂的犯罪行为,在法律属性等方面与传统环境中的诽谤罪并没有明显的区别, 但由于网络诽谤已发展为诽谤罪最常见的表现形式,因此越来越受到各国理论界和司法界的关注。但在目前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关于网络诽谤违法行为既存在着“自诉”与“公诉”、“除罪化”与“反除罪化”等诸多争议,还存在网络诽谤责任主体认定的混乱性、司法机关能否主动介入网络诽谤的两难困境,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应如何认定等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在国外,以德、韩为代表的大陆法系,采用严厉的刑法防控模式,德国刑法典将诽谤罪区分为两种,不能证明为真实的诽谤罪和明知为不真实的诽谤罪。在韩国,即便在网络聊天室 “私聊”中的诽谤行为和针对网络游戏角色名称的诽谤,韩国法院均认为应以诽谤罪判处。韩国《网络诽谤法》已于 2009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其中比较有效的应对虚假诽谤的措施为推行网络实名制。从韩国目前的结果来看,虽然采用专门立法的手段来遏制网络诽谤引起了不少的异议,但网络实名制已被多数韩国民众所接受,并在事实上取得较好的效果。

  而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则采取整体趋轻的刑法防控模式。在美国,严厉的民事制裁措施和非刑罚化是应对网络诽谤的主要司法途径,甚至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几乎没有因诽谤而做出有罪判决的案例。特别是在 1962 年,美国法律学会( American LawInstitute)编着了着名的《模范刑法典》( Model Penal Code),其明确将诽谤犯罪排除在刑罚体系之外,诽谤罪“除罪化”的理论研究由此开始,随即而来的是,诽谤罪“除罪化”在司法中的迅速展开。与之相似,刑事诽谤罪在英国也受到了限制,除非案件情节极为严重,否则几乎也找不到相关的有罪判决。但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英、美等西方国家对诽谤罪在事实上已经采用了除罪化的应对模式,但对于一些特殊类型的诽谤犯罪仍然采用严厉的刑事制裁,主要表现为那些可能破坏社会秩序的特殊情形,如网络欺凌和群体性诽谤等。

相关标签:
  • 报警平台
  • 网络监察
  • 备案信息
  • 举报中心
  • 传播文明
  • 诚信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