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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罪构成要件分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10-30 共1974字

  第二章 诽谤罪构成要件分析

  第一节 传统环境诽谤罪阐述

  要准确定义诽谤罪,先得阐述清楚“诽谤”这一词语的含义。目前,我国仅限于学术界对“诽谤”概念有所界定,且主要集中在民法领域。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王利明教授认为“所谓诽谤是指因过错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事实,侵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1]张新宝教授认为“诽谤是指行为人因过错不法传播不利于特定人名誉的评论,而使受害人名誉受损的一种行为。”[ 2]而李显东教授则认为“所谓诽谤,是指行为人向第三人传播虚假事实而造成权利人名誉受损后果的行为。”[ 3]

  由此可见,我国学术界对“诽谤”一词的概念基本上已取得共识,笔者认为王利明教授的观点较精辟,即可将“诽谤”定义为:行为人捏造并散布了某种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 246 条之规定,将诽谤罪定义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在我国的学术界,对诽谤罪的概念和定义也并无争议和显着差别,只是存在文字表述差异,如徐松林教授认为“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4]

  一、传统环境诽谤罪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责任主体,即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可成为本罪的主体。但单位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二、传统环境诽谤罪客体

  本罪的客体为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所谓他人,是指自身以外的自然人。犯罪对象必须是特定的自然人,且并不以我国公民为限,但对象不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组织[ 5].

  三、传统环境诽谤罪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上必须是直接故意,且具有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过失而损坏他人人格、名誉的,不能构成犯罪。”[ 6]

  但也有学者认为:“本罪主观构成要件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 7]

  如果行为人出于自身认知错误将虚假的事实认为是事实而进行扩散,或者虽然已经将虚假的事实进行了扩散但不可能达到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在此情形下,则不构成诽谤罪。

  四、传统环境诽谤罪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实施了捏造并散布某种虚假事实,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加以分析:

  (一)要有捏造事实的行为,即诽谤的事实、内容全部是行为人捏造和虚构的。如散布的是客观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名誉,也不构成本罪。所谓捏造,是指凭空制造、无中生有。

  (二)要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散布是指面向全社会公开的扩散。一般而言,散布主要可通过两种途径实现:第一种途径是通过言语散布;第二种途径是通过文字形式如采取书信、大、小字报等方式散布。捏造并散布的虚构事实,在结果上还要求可以达到“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的目的,或在事实上已经给他人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如果虽然散布了捏造的事实,但在结果上不可能达到损害到他人人格、名誉的目的,则不能构成本罪。

  (三)诽谤行为针对的对象须要求为特定的他人,但不一定要明确地指名道姓是谁,只要一般人凭常识即可判断出诽谤的对象是谁就可以了。如果行为人诽谤行为缺乏特定的对象,就不可能损害到具体他人的人格、名誉,也就不能依照本罪处罚。

  (四)诽谤行为须情节严重才构成本罪。何为情节严重?理论界一般认为主要包括屡次诽谤他人的;捏造的诽谤事实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使其精神失常或自杀等严重情形。

  第二节 网络环境诽谤罪的特殊性分析

  根据前文对于诽谤罪的分析,结合网络的概念及特征,我们可以认为,网络环境诽谤罪是指利用网络等信息传播手段,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当然,从我国目前现行刑法及有关规定来看,并未专门设立“网络诽谤罪”,而是统一归属于广义的诽谤罪,但网络诽谤与传统诽谤相比,其在犯罪构成,证据取得等方面,有其更为独特、鲜明的特性。与一般环境诽谤罪相比,网络环境诽谤罪具有以下鲜明特点:1.主体的多元性。在网络环境中,由于传播途径和传播方式的多元化,使得网络环境诽谤罪的主体变得更加复杂,即除了传统环境中的自然人这一主体外,还很有可能会涉及到诸如网络服务商、信息传播者等网络新兴主体,而这些主体在一定条件下也有可能成为网络环境诽谤罪的主体,承担规定的刑事责任。2.客体的新型化。比如法人组织和政府机关的信誉能否作为网络诽谤罪的客体问题。3.主观方面的新型化。在网络世界中,出于“间接故意”的诽谤案件也日趋增多,且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也较大。4.散布方式的多样化。网络环境下诽谤言论的散布主要是通过电子邮件、论坛、以及 web(全球网信息服务系统)等方式进行。5.影响力大但危害却难以消除。在网上散布诽谤他人的信息可以瞬间达到全球,其影响范围比传统方式的诽谤要大得多,但其危害的消除却是缓慢和困难的;6.隐匿性强。在网络上,诽谤者常常用虚拟的网名,因此难以调查清楚谁是真正的诽谤行为实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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