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网上购物中消费者权益所受侵害的类型及原因分析
3.1网上购物中消费者易受侵害的权益类型
由于交易过程中商家与消费者在所掌握的商品信息,信息的获取渠道等各方面存在的不平衡,因此,无论是在传统交易还是在网络交易中,消费者相较于商家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尤其是在网上购物这个特殊的环境中,因为交易模式的网络虚拟化和信息化,网上购物过程中产生了许多传统交扬中完全没有出现过的问题,网上购物消费者在面对这些问题时,也缺乏应对这些问题的经验,法律体系的建设也面临着没有先例可循的情况,因此,在网络经济高速发展而相关法律法规却相对滞后的现阶段,网上购物消费者比传统购物消费者更容易受到侵害,也更加难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1.1知情权
知情权是消费者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商家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R期、有效円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知情权是消费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因为它直接决定着消费者是否会因为所获知的商品信息而产生购买这种商品或者服务的意念。
这种信息获知的不平衡,致使消费者在和商家交易的过程中处于不对等的地位,这可能会影响公平和合理的交易结果的产生。不对称信息理论早在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就由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教授威廉,维克瑞和英国剑桥大学教授詹姆斯?莫里斯在信息经济学中就曾提出了,充分表明了信息不对称性对交易活动的影响?.信息在交易的过程中发挥着着举足轻重的重要作用,信息的交流互通能够推动网络经济的快速发展,网络经济的发展反过来又对信息技术的更新提出了需求。
恰恰是因为信息在网络交易中所起到的至关重要的作用,买卖双方交易信息获知的不对等所造成的一系列问题的出现,在网络经济的发展中难以避免地促生了一些负面问题,这些问题其实在传统交易模式中就早已有所表露。比如说,在交易过程中,生产商和贸易商往往比消费者具有更多、更全面的商品和市场相关知识和信息,而消费者对市场和商品的信息却往往无法去进行全面了解,并且消费者所获得的信息通常是来源于生产商和贸扬商。生产商和贸品商为了寻求利益最大化,经常会尽一切可能使交扬信息出现不对称,从而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甚至昧着良心地对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进行侵害。
在网上购物过程中,交易信息不对称问题所造成的负面影响不断地被放大。
由于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使得社会分工更加细腻,不同类别的新兴的信息也愈加繁杂,消费者不可能有精力对自己即将购买的商品信息都进行全面的掌握,更不可能每次都去深入了解相关商品生产和市场复杂的专业和商业信息。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时,基本上都是通过网络上显示的商品信息来获得相关的信息,这样的信息往往是由商家发布的,因此与传统购物的消费者相比,网上购物消费者的信息获得更加地依赖商家。因此,在网上购物时,这种交易的信息知情比例的不对称性大大地增加了,网上购物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不可避免地变得更加脆弱了。
此外,网上购物中买卖双方主体的社会和经济地位不平等,使得交场过程的平衡往往容扬被打破而更倾向于商家,也能够破坏消费者的知情权。这种不平衡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商家相比消费者往往具备更强的经济实力,在经济地位方面处于明显的优势地位;二是商家大多是一个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比消费者拥有更大的社会影响力和更深厚的社会关系网,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时以自然人的身份与一个组织交品,自然会存在不平衡。
正是这种不平衡状况的存在,各级商家为了寻求共同利益的最大化,会结合各自的优势,形成一个利益同盟,不断强化自身的优势地位,使得&己能够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处于优势地位。而网上购物过程恰恰处于一个监督管理相对宽松的环境中,虽然有消费者协会等维权组织的存在,但因为个人的力量与组织的力量相比相对激小,并且消费者维权组织的效率不高,消费者权益在受到侵害并在耗时耗力进行维权行为之后,所获得的赔偿结果却往往达不到预期的效果甚至无法得到赔偿,这种情形在现实的交易中并不鲜见。在网上购物中的知情权方面,消费者存在很大的局限性,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商家提供的产品信息是不完整的,大部分商家不会将提供完整的产品信息提供给消费者,经常会刻意地造成一些疏漏甚至改动,比如产品的原产地,出厂时间,有效期限,合格证书等,这些信息都是消费者较为关注的,而这些信息所反映出来的产品状况,足以让消费者作出应否购买该产品的决定性影响。
第二,商家提供虚伪商品信息。由于在网络环境中,消费者往往不能直接接触到产品实体,只能通过图片、视频、音频等视听途径获取产品信息,在产品信息资源的占有上处于明显的劣势地位,一些商家不折手段地利用网上购物的这个特征,使用图片编辑软件包装、美化产品外貌,或是偷梁换柱、移花接木地窃取其它产品的图片,向消费者提供不真实或不准确的产品信息,使得消费者拿到产品后,才发现实物与宣传图片严重不符,网上的图片上看到的产品光鲜明亮,而实物却用材低劣,做工粗糙。还有的商家在宣传中夸大商品的效用和功能,甚至昧着良心地向消费者出售劣质商品,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商家发布虚假广告。由于网络世界中的在线广告是很难控制和审查的,为了达到促销商品的目的,有些不法商家发布以虚假广告为诱傅,误导消费者上当受骗。主要表现在:一是提供不真实的价格或是商品说明,但在发货时,发送与原宣传不符的商品,挂羊头卖狗肉;二是提髙商品原价而诈称商品打折降价处理,实际却没使消费者得到实惠;三是提供虚假的商品服务信息,达到吸引消费者眼球,提高自身的点击率和知名度的目的后,却不履行先前的服务承诺。这种在网络世界中提供不真实广告的行为,不但违反了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商业道德原则,而且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1.2个人隐私信息安全权
隐私权是指公民的个人生活和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其他人不得非法利用、知悉、收集、公开和利用的一项基本权利。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推广和普及,对个人在网络世界中提供的个人信息的保护,就是网络隐私权的表现形式,它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个人在网络世界中所发布的信息在未经本人允许的情况下,有不被其他人获知的权利;二是个人提供的信息应当受到自己本人支配,不被他人随意控制;三是当个人提供信息时,因为种种原因而使得提供的信息中含有错误或需要更正的内容时,提供者本人应当有对个人发布的信息进行修改的权利。
在当今的社会中,网上购物活动因为其自身所具备的巨大优势,发展势头日益迅猛,网民在享受这个发展成果所带来的便利时,也愈发关注网上购物的安全性,交扬是否安全,是能够制约网上购物行为顺利完成那个的关键因素。
在非网上购物的传统模式中,交易的安全保护,主要是针对消费者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这两个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七条第二款明确指出:“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在传统交易模式的进行过程中,除非消费者需要享有特殊的优惠服务,否则商家很少会向消费者索取个人隐私信息,就算在某些情况下获取了,由于这个过程是买卖双方面对面完成的,当信息遭受泄露时,消费者亦能够更加轻易地追寻到信息泄露的源头所在,从而对相关的责任者进行追究,这种模式也就无形中对信息的索取者产生了一定的约束,因此,传统交易模式中的个人信息隐私相对更加安全。
然而在网上购物模式中,消费者在网络这个虚拟的环境中,要追查虚拟世界中的实体就显得十分困难,同时,由于网络数据的存储方式、共享和传输模式的自身特性,也使得消费者必须面对更大的风险,提供出去的信息也相对更加不安全。网上购物中消费者的个人信息隐私权通常因为具有以下几个原因而更加容易受到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