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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购物中消费者易受侵害的权益类型(2)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09-27 共6327字

  一是信息提供者本人往往无法掌控已发布出去的个人信息。网络信息传播速度快,接入点可能遍布在整个世界的各个角落,在消费者将个人信息发布在网络中的那一刻起,这份信息数据就很可能不再是自己的“个人隐私” 了。

  二是对个人隐私信息实施侵害行为的主体难以确定。在传统交易的进行过程中,买卖双方在现实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定程度的实质性接触,而在网上购物时,整改网络世界中的所有数据理论上都是S通的,网络世界中的任意一个网民都有可能会成为个人隐私信息的潜在侵权主体,这是非常难以追查的。

  三是在当今的经济社会中,个人的隐私信息本身是具备经济价值的,能够让有不轨企图的不法商家获得非法利润。因此,少数不法商家通过各种手段,采用促销、让利、办理会员等优惠活动为幌子,大肆搜集、买卖、交品他人的个人隐私信息,以此牟利,使得网上购物中消费者的个人隐私信息面临着比传统购物中消费者的个人隐私信息更大的风险。

  消费者在网上购物中购买商品时,通常也是通过幵通网上银行业务而进行在线支付或是通过第三方商家如支付i等进行支付,其性质实际是一样的。目前,也有一些商家提供了货到付款服务,这种方式对消费者来说相对更有保障,起码消费者可以保证货物能够到达自己手上,通过外观和短时间的试用来初步地对商品质量进行检验。然而,由于送货人员在一旁等待收款,试用时间毕竟是很短暂的,因此,在短时间的试用过程中无法发现的问题,就必须通过投诉和售后服务的退换、维修等相关程序来解决了。

  网上购物中无法得到保障的个人信息安全问题也影响了网上购物活动的安全,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时,网络商家以注册会员、打折活动、发货信息、售后服务等需求,要求消费者提供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个人基本信息甚至是个人简历、社会关系、工作岗位、学位学历等隐私信息。少数商家获取这些信息后,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不惜将消费者的这些个人信息作为筹码,与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别有用心的商家共享或交易,把自身获取利益建立在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基础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对有违反本决定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或者取消备案、关闭网站、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从事网络服务业务等处罚,记入社会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布;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此项法令的正式颁布实施,标志着在网络世界中,公民的个人信息保护已经拥有了法律武器,从很大程度上对网络服务商和商家进行了规范和约束,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但在其它很多方面,公民在网上购物时,自身的合法权益仍然很容扬受到侵害。
  
  3.1.3公平交易权

  网上购物中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极易遭受损害,买卖双方在买卖的过程中,相互间应当处于相对平等的位置就是公平交扬权的含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商家的强制交易行为”.当消费者选择在网络上购买商品或是寻求服务时,是不能直接地接触到商家本人和商品实体的,要获得所购商品的具体质量情况,评价它是否物有所值都是无法在收取到商品实体前得知的,如果在收到商品后,经过实际的使用一段时间才发现商品与宣传中的不符,存在缺斤少两的问题时,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实质上已经遭到损害了。

  首先,网络上购买商品的售后服务较难得到保障。网络商家与商品厂家、消费者的所在地之间可能相隔万卑。,尤其是厂家的售后网络覆盖不够全面时,就可能会使消费者在寻求售后服务时陷入既找不到商家,也找不到厂家的尴她局面,这就可能会使得消费者享受售后服务的权利遭受极大的侵害。

  其次,发货方和运货方在交易出现争议时,容易出现互相推矮责任的现象。消费者在网上购物中购买的商品基本都是商家通过其它物流公司配送的。商品在运输、配送的过程中,由于交通、天气、办理通行手续、分发货物等因素,送达时间是不受商家和消费者掌控的。因此,网上购物时,送货时闻往往都只能给出一个大概的时间范围,或是给出一个模糊的送货期限,部分商家作出的按时送达的承诺基本都是一句空头承诺,甚至很可能是含有一定欺昨成分的。

  第三,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只能透过电脑屏幕在网站上査看商品的各种信息,不能直接的接触到商品,而网站上的商品信息是完全地受到商家控制的,可以说,商家想让消费者看到什么,消费者就只能看到什么。消费者购买的商品都是物流公司运送来的,消费者收到商品后,发现商品达不到预期的效果想要退货时,就可能会遇上商家与物流快递公司相互推卸责任的状况。特别是一些小额的商品,快递运输费用是由消费者承担的,如果要退货的话,就会造成商品得不到,却要支付运输费用的局面,打击消费者的消费信心。因此,现实中,往往消费者就算拿到了有一些瑕疵的商品,也会忍气吞声,打消退货的念头,甘认倒霄。此外,部分出售电子数据的商品,如网络游戏中的道具、装备、游戏币等物品,是根本没有退货或售后服务的概念的,而其定价也严重缺乏相关部门的监管,基本是商家和运营商说了算,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此类商品时,个人的公平交易权是无从获得的,只能被动接收而没有丝毫主动权,即使明知购买的商品存在明显的缺陷,也无意或无法实现自身的权益维护。

  3.1.4交易安全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降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交易安全权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依法享有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权利,是消费者依法所享有的一项不可或缺的基本权利。在网上购物当中,交易安全权的涵义更加广泛,内容也更为丰富,在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基础上,还包含了个人隐私信息的安全。其中,网上购物中的人身安全相对传统购物中的人身安全更容易得到保障,而财产安全却更容易受到侵害。

  第一,消费者采用在线支付过程的安全得不到保障。在网上购物过程中,消费者通常不得不采用幵放性较高的网上银行等在线支付手段作为付款方式,相对而言,消费者的交易安全程度更低。当前,网上银行等在线支付手段的发展程度仍不够成熟,有许多的漏洞会使计算机感染病毒或木马程序,甚至遭遇黑客入侵操控。消费者在这样的环境中进行在线支付时,如果不够谨慎或缺乏一些互联网安全方面的技术知识,就很有可能会导致网上银行的支付信息遭到泄露,从而给消费者的财产安全造成巨大的损害。同时,由于计算机网络技术的隐蔽性和复杂性很强,查获和侦破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违法地进行消费者财产侵害活动的犯罪行为是具有很大难度的。因此,网上购物中消费者的交易安全权是很难得到完全保障的。

  第二,商品的质量得不到保障。在传统的购物模式中,消费者在商家提供的一个实体店铺内,能够直接地接触到商品,可以与商家做到“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支付与取货可以在同一时间完成,交易的财产安全程度相对较高。在网上购物中,由于做不到传统意义上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而是存在一个运输时间和距离的跨度,消费者往往已付货款,而商品货物在物流的配送、传输过程中,由于碰撞、事故等原因,使得商品发生损坏的情况是时有发生的,这个时候,商家和运送方的责任就很难划分而相互推卸责任,到最后,最终受到损失的通常都是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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