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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仰的概述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09-26 共4596字

  第一章 法律信仰的概述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法治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治国理政方式,法律信仰作为实现法治社会的"软件",在我国法治建设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法律信仰的培育可以规范人们的行为,调节社会关系,促进法治建设的发展和进步。

  第一节 法律信仰的涵义

  一、信仰的涵义

  一提到信仰,很多人都将它理解为宗教信仰,这是一种误解。实际上信仰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马克思主义信仰、道德信仰、法律信仰、宗教信仰等等。现代汉语词典中的"信仰"的涵义是:"对某人或者某种主张、主义、宗教极度相信和尊敬,拿来作为自己行动的榜样或指南。"《辞海》中的信仰的定义是:"对某种宗教,或对某种主义极度信服和尊重,并以之为行动的准则。"正如葛洪义教授在其主编的《法理学》中是这样解释信仰的,信仰即对某人、某种主张、主义或宗教的极度相信和尊敬,拿来作为自己行为的榜样或指南。

  简而言之即人的一种内心确信,并以此来指引自己的行为,当然这种内心确信是相对于质疑来说的。由此可见信仰是一种主观的精神层面的东西。因此,信仰作为一种精神现象,是人们主观意识和客观行为表现的结合,一是对信仰对象的认同,二是对信仰对象所确定的准则的坚定不移和身体力行。

  二、法律信仰的涵义

  法律信仰也是一种信仰,是一种科学的信仰,是对现行法律而且是良法的信仰。法律信仰是一个外来词,源于西方,对于法律信仰的涵义没有统一的界定。目前,有学者认为,法律信仰是信仰的一种形式,只是与其他信仰对象上存在差异。

  谢晖教授认为,法律信仰是社会主体将坚定信念支配下的法律规则作为行为准则;在严格的法律规则支配下活动。

  阐述比较全面的是刘旺洪教授的表述:"法的信仰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现象的一种特殊的主观把握方式,是社会主体在对社会法的现象的理性认识基础上的认同和信服,是法律情感、法律意志、法律行为的有机统一。"本人认为,法律信仰社会生活主体对法律信仰的对象法的价值(公平、正义、理性、秩序)的认同和信服,从而从行动上自觉自愿的守法护法的行为,是内在情感、意志、行为的统一。首先,法律信仰是主体在主观上对法律规范本身及法律所追求的价值的一种强烈的认同和信服,这里的法律不单单指法律条文本身,更侧重于法律所体现的内在价值理念。
  
  只有当法律得到主体的认同和信赖,并且法律能够帮助自己实现对自由、公正的追求,才有可能对法律产生信仰。其次,法律信仰使主体在行为上自觉的用法律来约束自己的行为,按法律规定以法律指导自己的行为。这种行为必须在行为上是自愿的遵守法律,而非强制性的。最后,只有主体体会到法律的价值,感受到法律的作用,主体才有可能形成对法律的信仰。

  三、信仰与法律信仰的关系

  信仰属于社会意识,是人类精神生活表现。人类从古至今都有信仰,从最初的生存信仰到今天崇尚理性的信仰,都体现出人们对某种事物或者某种主张的极度信任和敬仰。马克思主义哲学中认为,信仰是人们对人生、对世界的总的看法,是一个国家全体社会成员奋进的一种精神。

  法律信仰是对法律的崇拜和信服,是将法律条文、法律规范成为人们内心自觉自愿约束自己的方式,自觉守法,依法办事,崇尚法治。托克维尔曾说过"一个没有信仰的社会,这个社会就不会欣欣向荣。"所以社会需要全体公民共同的信仰,体现自由、人权、公平正义的法律信仰是人们的精神理想和信仰。

  从历史发展的轨迹来看,人们并非天生就对法律充满坚定的信念,而是经历了对法律的认同--服从--信仰的心理过程。即公民认同法律的价值之后就会主动地服从法律,在这一过程中主体体会到法律的价值满足了主体内心的需要,从而在主体心中产生了对法律的信仰。
  
  那么,法律信仰一旦形成又会促使主体更加自觉得遵守法律,爱护法律。如伯尔曼所言:"法律只有在不受强制而得到人们的信任的时候,才是有效的;依法统治者无须处处都依赖警察……总之,真正能阻止犯罪的乃是守法的传统,这种传统又根植于一种深切而热烈的信念之中。"因此,服从法律与生成法律信仰的耦合,就在于排除外在强制的力量而使主体内心自觉的认同和信任法律。

  第二节 法律信仰的对象

  法律信仰从字面意思来理解,法律信仰的对象应该是法律。但这里讲的法律,不是法律规则也不是法律条文,而是它背后所体现出的法的精神,亦是法的价值。例如,自由和人权、秩序、正义,能够体现这样精神的法律是我们信仰的法律,这样的法律才能得到民众的认可和遵从。法律的价值就在于它能够保障自由和人权、维护秩序、实现正义。

  一、自由

  自由的含义非常广泛,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每个学科对它的理解也各不相同。"法学上的自由是指法律上的自由权利,就是不能从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法国着名的思想家孟德斯鸠在他的论着《论法的精神》中提到 "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这是孟德斯鸠对自由的理解。

  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对自由是这样表达的"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根据马克思恩格斯的这段表述可以看出,马克思主义法学的重要目标是对自由的追求。

  在人类追求自由的过程中,自由一直是和法律是息息相关的。自由需要法律的保障,一方面只有在法律的保证下,自由才能得以实现。另一方面法律保障自由的实现是因为法律可以排除人们之间的相互侵害。在社会中,人们的自由难免会存在相互冲突和侵犯,这就要求法律对自由的范围进行确定,人们在这个范围内进行活动,保障自由的实现。

  二、人权

  人权即人的基本权利。包括人的生命权、生存权等不可取代的、不可转让的、稳定的权利。"法律意义上的人权指的是宪法制度保障的基本权利。"人权具有普遍性,人权是对利益的普遍性要求。在和谐社会里,人权意味着民主和平等,即不能在观念上和制度上对人实现差别和歧视。人权还充分尊重个人自由。没有个人的自由,就没有社会和谐。这些都体现了人权对人的价值。

  人权需要法律的保护,没有法律保障的人权,可能经常受到危险的侵害。宪政保障人权,就是利用现行宪法约束公共权力。2004 年人权入宪,标志着我国人权观念和人权事业取得了根本性的转变。因此,能够体现自由和人权的法律才是我们信仰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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