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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公诉方式的改革研究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09-02 共124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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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公诉方式的改革研究
【第2部分】我国刑事公诉方式的三次变革
【第3部分】刑事公诉方式的价值
【第4部分】国外公诉方式的比较分析
【第5部分】我国现行刑事公诉方式面临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第6部分】我国刑事公诉方式的变革历程与思考结论与参考文献

  摘要

  刑事公诉方式指的是在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中,检察院向法院移送案卷材料的方式以及数量的多寡,表明上看仅指的是公诉机关向审判机关提起公诉的方式,不具有多大的研宄价值和意义。但事实上,由于刑事公诉方式处于侦查和审判阶段的中间环节,影响着庭前制约和庭审保障两个重要环节,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对此我们不得不予以高度重视。

  文章开篇介绍我国刑事公诉方式经历的三次变革,从1979年的检察院移送全部案卷材料,法院进行实质性审查到1997年的移送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审查再到最新的2012年修改的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形式审查,以此来引出本文的第二部分,分析刑事公诉方式的价值。如减轻法官预断,对公诉权进行制约,保障审判实质化,庭审中心主义等。研究了刑事公诉方式的价值之后,如何借鉴国外公诉方式的先进之处,是本文论述的第三部分内容。通过对全案移送和起诉状一本主义的深入研究分析下得出,两种公诉方式都有其优点和劣势,起诉状一本主义能够促进控辩双方平等对抗,实现对抗制审判模式的精神,避免法官产生预断,实现庭审实质化,审判中心主义;但由于法官庭前不了解全部案卷材料因此很难预防证据突袭,影响审判效率。

  同样地,案卷移送主义虽能够有利于法官更好的发现案件事实,确保辩护权的实现,但事前接触案件极易使法官产生预断,造成庭审流于形式。

  如何在借鉴国外两种公诉方式运行的基本情况下,配合我国现存的法治环境来尽其利,避其害,完善它的价值才是急需解决的问题。本文最后通过论述设立刑事起诉审査庭,设立预审法官制度;加强辩护方的对抗力量;完善直接言词原则;完善庭前会议制度等措施,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公诉方式的完善提出参考意见,使公众再一次提升对刑事公诉方式价值的深度认识与思考。

  关键词:刑事公诉方式,全案移送,起诉状一本主义


  目录
  
  摘要
  
  1.我国刑事公诉方式的三次变革
  
  1.11979年刑事公诉方式的确立及实践运作
  1.1.1确立的立法背景
  1.1.2公诉方式的具体设置
  1.1.3公诉方式的实践运作及成效
  1.21996年刑事公诉方式的变革及实践运作
  1.2.1变革的背景
  1.2.2公诉方式的具体设置
  1.2.3公诉方式的实践运作及影响
  1.32012年刑事公诉方式的变革及实践运作
  1.3.1变革的背景
  1.3.2公诉方式的具体设置
  1.3.3公诉方式的实践运作及影响
  
  2.刑事公诉方式的价值
  
  2.1发挥庭前公诉审查的价值
  2.2保障庭审公正的价值8
  2.3贯彻审判中心主义的价值
  2.4保障辩护权实现的价值
  
  3.国外公诉方式的比较分析
  
  3.1采用起诉状一本主义国家的法治理念及优劣势
  3.1.1英国刑事公诉方式
  3.1.2美国刑事公诉方式
  3.1.3日本刑事公诉方式
  3.2采用案卷移送方式国家的法治理念及优劣势
  3.2.1德国刑事公诉方式
  3.2.2法国刑事公诉方式
  
  4.我国现行刑事公诉方式面临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4.1我国现行刑事公诉方式面临的问题
  .4.1.1全案移送与形式审查之间的矛盾
  4.1.2增加全案移送与对抗制审判模式的矛盾
  4.2改进措施的思考
  4.2.1设立刑事起诉审查庭,设置预审法官制度
  4.2.2加强律师在诉讼中的对抗作用
  4.2.2证据采信中设立直接言词原则
  4.2.3有效发挥庭前会议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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