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事公诉方式指的是在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中,检察院向法院移送案卷材料的方式以及数量的多寡,表明上看仅指的是公诉机关向审判机关提起公诉的方式,不具有多大的研宄价值和意义。但事实上,由于刑事公诉方式处于侦查和审判阶段的中间环节,影响着庭前制约和庭审保障两个重要环节,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对此我们不得不予以高度重视。
文章开篇介绍我国刑事公诉方式经历的三次变革,从1979年的检察院移送全部案卷材料,法院进行实质性审查到1997年的移送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审查再到最新的2012年修改的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形式审查,以此来引出本文的第二部分,分析刑事公诉方式的价值。如减轻法官预断,对公诉权进行制约,保障审判实质化,庭审中心主义等。研究了刑事公诉方式的价值之后,如何借鉴国外公诉方式的先进之处,是本文论述的第三部分内容。通过对全案移送和起诉状一本主义的深入研究分析下得出,两种公诉方式都有其优点和劣势,起诉状一本主义能够促进控辩双方平等对抗,实现对抗制审判模式的精神,避免法官产生预断,实现庭审实质化,审判中心主义;但由于法官庭前不了解全部案卷材料因此很难预防证据突袭,影响审判效率。
同样地,案卷移送主义虽能够有利于法官更好的发现案件事实,确保辩护权的实现,但事前接触案件极易使法官产生预断,造成庭审流于形式。
如何在借鉴国外两种公诉方式运行的基本情况下,配合我国现存的法治环境来尽其利,避其害,完善它的价值才是急需解决的问题。本文最后通过论述设立刑事起诉审査庭,设立预审法官制度;加强辩护方的对抗力量;完善直接言词原则;完善庭前会议制度等措施,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公诉方式的完善提出参考意见,使公众再一次提升对刑事公诉方式价值的深度认识与思考。
关键词:刑事公诉方式,全案移送,起诉状一本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