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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公诉方式的价值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09-02 共2800字

  2.刑事公诉方式的价值

  表明上看来,刑事公诉方式指的是在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检察机关向法院移送案卷材料的方式以及数量的多寡,仅仅指的是公诉机关向审判机关提起公诉的方式,不具有多大的研究价值。但事实上,由于刑事公诉方式处于侦查和审判阶段的中间环节,影响着审判阶段当事人权利大小的保障,法官职能作用的发挥,其更作为标志着世界范围内两大审判模式,审问式和抗辩式分野的显着特点,使得我们不得不对刑事公诉方式的内在价值和深远影响给予高度重视。

  2.1发挥庭前公诉审查的价值

  庭前公诉审查指的是,在公诉机关将案件移交法院时,法院对案件进行审查来确定案件是否达到立案标准,是否要进入之后审判活动的程序。就公诉审查的主要价值发挥来说,主要是为了保护被告。5公诉机关通过提起公诉的方式使被告人进入到审判程序,这不仅意味着身份的转变,从犯罪嫌疑人到被告人,而且案件程序也发生相应改变,从公诉程序到审判程序。然而,以我国现行刑事公诉方式举例来说,由于法律对公诉审查没有做出规定,只要公诉机关提起公诉,法院就应当幵庭审理,这就致使往往出现公诉机关为了应对公诉期限的到来,提高结案率,滥用公诉权,置被告人利益于不顾。导致即使之后由于证据不足撤回起诉,也会造成被告人面临非法羁押的问题,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无法得到保障的问题。因此,公诉审査体现的保障被告人不受非法追诉的权利应予以重视。

  其次,发挥庭前公诉审查的价值还体现在程序分流的重要意义。现代刑事司法理念讲宄程序分流的意义,旨在通过刑事诉讼各个阶段对案件的分流处理,体现诉讼效率,节省司法资源的同时,保障了被告人免于非法侦查,非法起诉,非法审判的权利,很大程度上维护了被告人各个阶段应有的权利。

  西方国家的公诉审查有不同的审查机制。唯不同的诉讼构造,其起诉审查的机制,亦见差异。6全案移送方式下,由于公诉机关将全部案卷证据材料移送给了法院,因此法院可以直接进行庭前审查和庭前准备活动。德国就采用中间程序对案件依据情况进行不同处理,来达到庭前公诉审查的功能;法国采用预审程序,赋予预审法官查阅案件认为轻罪就直接移送轻罪法院审理,若认为重罪则移送上诉法院进行二级预审。公诉审査的价值得以很好实现。起诉状一本主义下的"两步公诉制度",即初步公诉和正式公诉。7初步公诉程序中,运用的是预审或公诉审査程序。移送起诉状并不是唯一任务,悉数卷宗材料也会随之移送。它的价值意旨在于将公诉权制约运用到最大效用,阻断公诉机关滥用公诉权。反观日本,日本是世界法治国家中极少数采用"一步公诉到庭"的起诉状主义国家,由此引发了公诉权滥用、一步到庭、间断审理等问题。8由各国对刑事公诉方式的不同设置体现出的庭前公诉审査的价值大小分析,不难看出,刑事公诉方式对发挥庭前公诉审查的重要价值意义。对公诉机关公诉权的制约,对被告人的权利保护,实现程序分流都通过刑事公诉方式的设置来实现。

  2.2保障庭审公正的价值

  人类对司法的诉求体现出人类对追求正义的向往。而刑事司法领域的变革,更清晰的体现了人类对正义诉求的理念。9法官作为案件的审判者,在庭审过程中理应充当消极中立者的角色,保障庭审公正。然而由于案件材料移送的多寡和形式问题会对法官内心对整个案件的定性产生极大影响,对案件的定性有了预先的判断,因此法官在审判中就可能倾向于证据指向有利的一方,而忽视当事人双方的辩护,开庭中奉行职权主义调查原则,致使庭前预断产生,由此也带来庭审流于形式,审判不公正的问题。因此,重视刑事公诉方式在保障庭审公正中发挥的重要价值意义,对立法实践有重大影响。例如起诉状一本主义的刑事公诉方式由于只移送起诉状,因此能够避免法官开庭前接触到案件信息,有效的保障庭审公正。全案移送方式下,例如我国1979年的刑事公诉方式,就会产生法官预断的弊端。

  其次,非法证据的排除对保障庭审公正的价值有重大意义。不夸张地说,非法证据的排除对整个刑事诉讼法都起着极其关键的作用。一个证据若是非法得来的或是不能够作为证据标准的,在庭审中必然不能将其作为证据来使用,非但实质公正不能保障,被告人的权利保护也无从谈起。刑事公诉方式中的庭前会议制度,恰恰是保障庭审公正价值的意义所在。庭前会议制度能够保证在刑事案件开庭前,通过对非法证据的排除等程序,保障法官不受非法证据的影响作出对被告人不利的审判,以此来保障庭审公正,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2.3贯彻审判中心主义的价值

  审判中心主义指的是案件的一切活动应当以审判为中心,案件定性和裁量应当在审判活动中形成,在审判之前的准备程序中,不能对案件定性和裁量有任何影响。贯彻审判中心主义机制,是世界各国所共同追求的庭审理念和诉讼机制,只有以正式审判活动为中心,判决结果来源于庭审,则能够在较大程度上保障控辩双方对抗,保障实体正义。

  刑事公诉方式在庭前进行非法证据排除和庭前证据交换等等,就是为了贯彻审判中心主义的实现,为正式庭审做好庭前准备工作。非法证据的排除能够解决保证证据的合法性,便于在正式庭审中就合法性证据进行辩论质证,提高诉讼效率,贯彻审判中心主义;庭前证据交换,能够通过双方对无异议的证据的认可,使一部分证据问题在开庭前得到解决,保障庭审时能够集中精力解决有异议的证据,贯彻审判中心主义。

  我们不能忽视的是,在现代公诉方式中,贯彻审判中心主义机制,还必须重视直接言词原贝ij,使双方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都通过在法庭中都通过质证来确保证据效力;重视集中审理原贝IJ,不间断审理,才能使现代庭审价值被重新认识和解读。

  2.4保障辩护权实现的价值

  保障辩护权实现的价值,一方面体现在保障被告方的证据知悉权,查阅案卷的权利。提起公诉时,移送案件证据材料的多寡对被告方的证据知悉权和查阅案卷的范围有重要影响。

  在起诉状主义下由于阅卷权范围的限制,辩护权也相应减弱,很难形成控辩平等的状态,被告方的证据知悉权也无法得到保障,就通过证据开示使被告方了解公诉方的证据,保障辩护权的实现,做好防御措施。例如,英国是在经过治安法院的公诉审查之后,刑事案件进入庭前准备程序的证据开示,包括出庭证人人数和顺序,所有的实物证据,证据可采信问题等。通过此程序,当事人双方可以了解到对方证据种类,保障控辩力量平等。全案移送下,由于移送全部案卷材料,被告方的辩护权能够得到较好保障。例如现行刑事公诉方式中,案件移送到法院之后,辩护方就可以査阅案件;通过庭前会议制度,被告人能够查阅公诉方提交的证据材料,被告方的证据知悉权获得保护,也为以后的庭审活动达到与公诉方平等的对抗力量作出保证。

  另一方面,保障辩护权实现体现在非法排除证据的权利方面。关于非法证据排除对辩护权的影响也不难理解。辩护律师的在辩护过程中的重心就是证据合法性的辩护,如果认为证据不合法,不具有证据的合法性属性,则有权利指出非法性并请求予以排除。庭前会议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排除非法证据,这无疑为被告方的辩护权实现提供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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