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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暴力犯罪概述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8-15 共635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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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恶性暴力犯罪的防范与惩罚研究
【第2部分】 恶性暴力犯罪概述
【第3部分】恶性暴力犯罪的种类
【第4部分】恶性暴力犯罪产生的原因
【第5部分】恶性暴力犯罪的预防对策
【第6部分】恶性暴力犯罪的形成与应对策略结语与参考文献

  正文

  1恶性暴力犯罪概述

  1.1概念

  在刑法学理论中,恶性暴力犯罪不是我国刑法学中的专业术语,在犯罪学和刑事侦查学中也仅有暴力犯罪的概念而无恶性暴力犯罪的界定。它是司法实践部门在惩治凶残伤害无辜平民的恶性罪案件的日常工作中,使用的对这一类犯罪概括性的称谓。例如,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李钢检察官在2010年第26期《法制与社会》中撰文指出:严重暴力犯罪,是指行为人使用危害极大的犯罪工具和非常残忍或强暴手段或以危险方法,危害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一类刑事犯罪的总称。关于恶性暴力犯罪,国外犯罪学者基本上也没有专门的定义,多将其归为暴力犯罪一类。

  例如,在日本,犯罪学研究协会日本学者编写的“字典”的犯罪,暴力犯罪,是指在犯罪实施暴力的使用,如故意伤害罪的主要相关,抢劫等。暴力的阐述,不仅仅是实施暴力的行为,也包括行使暴力行为进行威胁。在我国刑事立法中,也没有恶性暴力犯罪的定义,在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中只是涉及了暴力犯罪的用语,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暴力犯罪既有其刑法学含义,也有犯罪学的定义。学者的主流观点,“暴力犯罪指的是试图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并造成严重危害,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依法”.在进行研宄分析暴力犯罪的基础上,可以进一步界定出恶性暴力犯罪概念。笔者认为,在尊重犯罪学界和刑法学界关于“暴力犯罪”概念的基础上,得出了这样的结论:暴力犯罪与恶性暴力犯罪都在“暴力犯罪”的范畴之中,同属于一类犯罪。二者最大的区别在于“恶性”程度的不同,因此需要着重理解“恶性”的含义。对此主要应从两方面来理解。首先,恶性暴力犯罪的主观直接故意犯罪性强,主观恶性极强,犯罪的特异性或非特异性的妇女和儿童,老年人和无辜的徒手,且指向特定的个人或不特定的多人。表现出凶残、不计后果、“兽性发作”的“恶性”特征;其二,犯罪行为人在客观上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恶性”特征十分明显,往往也表现出血腥、残忍的恶性暴力特征。

  综上所述,恶性暴力犯罪就属于一种严重的暴力犯罪。恶性暴力犯罪概念应界定为:犯罪行为人使用极其残忍的暴力手段,.肆意危害无辜和重大财产,造成极其严重的危害后果,应受刑窃重处罚的犯罪。其中,‘’极其残忍的暴力手段“,是指拨硫酸、灭门、残害儿童、公共场所爆炸、纵火等手段;”危害后果极其严重,“指的是大量的受害者,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1.2特征界定

  1.2.1疯狂性

  这是恶性暴力犯罪最重要的特征,也是区别暴力犯罪的关键。近年来发生的多起恶性暴力犯罪的案件也充分体现了这一特征。案例一 2009年,北京市大兴区发生一起灭门惨案:犯罪嫌疑人李晶仅仅因为家庭矛盾,便持刀杀死了自己的父母、妻子、妹妹和两个年幼的孩子。

  11月23日上午,犯罪嫌疑人李慕因涉嫌故意杀人,在北京市一中院出庭受审。在庭审中,犯罪嫌疑人对于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表示愿意认罪伏法,并请求法官判其死刑。

  案例二 2010年4月29日上午9时40分,江苏泰兴市泰兴镇中心幼儿园发生一起恶性伤害幼儿事件,犯罪嫌疑人徐玉元持刀冲进幼儿园,砍伤幼儿和工作人员共32人(其中29名幼儿)。最终,泰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徐玉元涉嫌故意杀人案提起公诉,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江苏泰兴此案,法院当庭判处徐玉元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例三2013年厦门市发生一起公交车纵火案。7日18时20分,厦门市一辆公交车在行驶中突然起火,致使47人死亡,34人受伤。经过公安机关勘察查明,起火的助燃剂为汽油,而该公交车为柴油发动机驱动。因此公安机关认定,这是一起严重的人为纵火的刑事案件。经公安机关缜密侦查,认为系犯罪嫌疑人陈水总所为,陈被当场烧死。

  1.2. 2具有虐待性

  恶性暴力犯罪行为人是具有虐待性的,犯罪行为人通过给他人造成痛苦和不幸为自己带来欢乐。犯罪行为人在实施犯罪前,一般都是挑选那些对他们的攻击非常敏感的人来选择,一旦开始实施犯罪,受害人只要屈服,犯罪行为人就会变本加厉地折磨受害人。乞求恶性暴力犯罪行为人的饶恕在大多数情况下是没用的,在此过程中犯罪人会感受到畸形的快乐。还有一些恶性暴力犯罪人心性幼稚、自我放纵,这些犯罪人还天真地认为别人是为了满足他们的需要和愿望而存在。然而,犯罪人时常发现他人的想法并非总是和自己的想法相一致,于是就经常对这些不可理解的背叛报以强烈的暴力。这也是区别于一般暴力犯罪的一个重要特征。

  1.2.3突发性

  恶性暴力犯罪一个不同于一般暴力犯罪的显着特征是具有突发性。学术界对突发性犯罪的通常理解是这样的:所谓突发性,是指在日常的工作和生活中,由于某些特定事件引起的突然的、紧急的、没有明显征兆的犯罪。突发性犯罪往往使得犯罪难以预料,无法采取直接的预防措施,因而所造成的实际危害结果或危险往往比一般的暴力犯罪更大。

  有一种突发性,是指在没有明显的犯规意图的前提下未成年罪犯实施犯罪,只是在受到一些人或一些事物的剌激下失去理智后,在情绪激动的情况下而进行恶性犯罪的情形,是突然发生的,不具有预谋性的。所以未成年人案犯的这类恶性暴力犯罪,在实施犯罪结束后,犯罪行为人很难相信眼前发生的一切是他们的所为。这类恶性暴力犯罪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到了所谓”哥们义气“、”为朋友两助插刀“的心理影响,以致于在犯罪时不考虑后果的严重性,最终酿成大祸。

  1.2.4个体性

  在人类的发展史上,以个体犯罪的形式呈现出来的犯罪是最早传统的犯罪。马克思。恩格斯曾将其界定为”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2然而,随着人类社会化程度的提高,随着预防打击犯罪的法律越来越严密,打击犯罪的手段越来越先进,以个体形式出现的犯罪也越来越难以完成。因此,共同犯罪和有组织犯罪的出现,特别是自进入上世纪第二十年代,随着人类社会组织完善的犯罪组织,这一趋势越来越显着,由于有组织犯罪和犯罪的个体组相比,危害更为严重,引起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和国际社会,已成为预防惩治的焦点。

  恶性暴力犯罪主体的个体性特征,是相对于有组织犯罪而言。表现为出于自身”安全方面“或”自我满足“考虑的犯罪主体,以个体为主,个别或极少数案件的犯罪主体会出现二人以上的共同犯罪,但恶性暴力的直接实施者基本上为个人,其他共犯多为帮助犯或者窝藏犯,因而具有个体性。恶性暴力犯罪的嫌疑人出于邪恶的动机,或者出于报复,或者出于泄愤,或者需要掩盖事实,或着逃避某种处罚,而实施恶性的暴力犯罪。此外,还有一些人逃离犯罪,下落时被发现,经常杀人灭口,掩盖了他的行踪。而一些有案在身或者有案在逃的犯罪嫌疑人会用暴力抗拒抓捕或掩灭罪证,进行恶性暴力犯罪。犯罪嫌疑人动机产生快,行为果断迅速、不计后果,往往这类犯罪嫌疑人一般不是初犯,事后肯定也谈不上悔过。还有一些恶性暴力犯罪的犯罪人,为满足”一己私利“、”一己私念“而”愤而“施暴,不计后果。

  1.2.5报复社会性

  恶性暴力犯罪的报复性特征,是针对此类犯罪的动机而言。所谓恶性暴力犯罪报复社会性,是指由于行为人的某种私欲或不正当的愿望受到阻碍而无法实现,犯罪嫌疑人自认为自己的某 _种利益受到损害,是社会的种种原因造成的,因而采用恶性暴力的手段对阻碍者、干涉者或者无辜群众进行具有攻击性或侵犯性的犯罪行为。报复的恶性暴力犯罪目的一般是没有财产的,而是通过暴力实现报复社会的目的。由于犯罪人出于宣泄某种不满、愤怒、怨恨等情绪,因此恶性暴力犯罪也属于情绪型犯罪的范畴。其犯罪的形式通常都是采取伤害、杀人、爆炸等激烈手段来实施。在强烈的报复情绪驱使下,实施的报复型恶性暴力犯罪行为往往更加残忍,危害后果也是更加的严重。

  由于市场经济消极的因素的影响,犯罪嫌疑人自认为社会”抛弃“他们,于是便产生憎恨、报复社会的心理,大量放火、爆炸、杀人、持械抢劫、绑架勒索等暴力犯罪,都属于此类型的恶性暴力犯罪。

  1.3恶性暴力犯罪与相近犯罪的联系与区别

  1.3.1恶性暴力犯罪与恐怖犯罪的联系与区别

  恶性暴力犯罪与恐怖犯罪均属于危害及其严重的暴力犯罪。二者均通过实施绑架、劫持、爆炸等残忍的手段,使人们产生对其行为产生恐惧心理。因此,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犯罪性质的认定存在着一定的难度。那么,如何准确的判定犯罪性质,对于准确的打击这两种犯罪是十分必要的。二者区别主要有:

  其一,犯罪目的不同。恶性暴力犯罪的目的是满足个人的”私欲“或不正当愿望,包括排除对自己的”迫害“、追求”爱情“、报复他人、满足自己的各种诉求、实现自身的”价值等。为了实现这些非法目的而对特定的对象或不特定的社会大众实施恶性暴力犯罪;恐怖主义犯罪,一般公开的政治或宗教色彩。比如,我们常常听到的“藏独分子”就存在于我国的西藏地区,在达赖的领导下通过实施袭击政府机构、对居民进行打硒抢等恐怖活动,而达到其实现“藏独”、分裂祖国的目的。再如,我国新疆地区存在东突恐怖组织,其经常制造恐怖活动,以求分裂国家,成立独立王国。从上述举例可以明显看出,实施恐怖主义犯罪的恐怖组织,往往与国外的敌对势力相互勾结,这就更加显示出他们邪恶的政治性目的。因此,考量是否具有政治性目的,是区分恶性暴力犯罪与恐怖主义犯罪的重要标志

  其二,客观方面表现不同。首先,恶性暴力犯罪表现为多是个人孤立实施的暴力犯罪,而恐怖主义犯罪则是明显的有组织的犯罪,恐怖主义犯罪的组织性往往还表现在与域外恐怖组织或敌对组织有紧密的联系;其次,从犯罪侵犯的对象上来看,恶性暴力犯罪所针对的侵害对象多是特定的个人和物或者无辜的社会大众,相对于恐怖主义犯罪而言被侵害的对象一般较少;而恐怖犯罪侵害的对象或是政府工作人员、军警,或是不特定的无辜平民,侵害的对象在数量上明显众多。如在昆明火车站,四位恐怖主义分子疯狂屠杀旅客,几分钟内砍死砍伤旅客四十余人,造成震惊世界的惨案;再次,从使用暴力的性质、强度上看,恶性暴力犯罪较低于恐怖犯罪。恐怖犯罪分子使用手段恶劣的程度、危害的强度、暴力的性质,大都超出人们了的想象,如恐怖分子经常使用军用制式武器实施暴力,甚至用“汽车炸爆”、“人体炸弹”攻击政府机关和设施。

  其三,侵害的客体不同。恶性暴力犯罪侵害的犯罪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财产权等与人身有关的权利,而恐怖主义犯罪侵害客体的是我国国家安全和社会的公共安全。

  在实践中发生的案件中,也有少数恶性暴力犯罪采用的犯罪手段与恐怖犯罪的手段是一样的,如纵火、爆炸等,但结合上述理论上的各个区别点就不难将二者予以区分和正确的定性。

  1.3.2恶性暴力犯罪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联系与区别

  恶性暴力犯罪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都是暴力犯罪。二者作为暴力犯罪的两柄表现形式,具有许多共同之处。共同之处表现为:

  其一,恶性暴力犯罪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均为故意犯罪。在恶性暴力犯罪的行为人的主观上,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被害人的人身和财产受到严重的损害,而积极实施危害行为,以达到自己的目的;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性质犯罪是相同的,主观的犯罪行为,共同故意犯罪行为危害人们的生命和财产的执行。

  其二,危害行为手段均是暴力和残忍的。在恶性暴力犯罪的行为人的客观上,表现为疯狂、残忍地实施严重的暴力手段;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客观上,也多表现为疯狂、残忍地实施严重的暴力行为,而且,由于犯罪人数众多,此方面的表现更为突出。

  其三,造成的危害后果均非常严重、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如前所述,恶性暴力犯罪造成的危害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巨大;对因此引起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后果,更是如此。虽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由于犯罪参加者人数众多而显得危害更为严重,但实质上仍均为暴力犯罪。二者的危害只有量的微小差别而无实质上的不同。尽管恶性暴力犯罪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有许多相同之处,但是二者的区别也是很明显的。具体说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其一,犯罪客体不同。恶性暴力犯罪危害的客体分别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在我国《刑法》中,恶性暴力犯罪被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章中以及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一章中;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客体是社会秩序和公共行政的主要危害,包括管理的公共秩序和管理秩序。被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恶性暴力犯罪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立法上的不同设置,本身就说明了在侵害的客体方面和侵害对象方面二者都存在着差异。恶性暴力犯罪侵害的对象多为具体的个体或无辜的大众;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侵害的对象,往往因具体的犯罪表现的不同而表现出复杂性。

  其二,客观上的表现不同。首先,恶性暴力犯罪的主体多具有单一性特征,多为个体犯罪嫌疑人所为,共同犯罪较少出现;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主体特征表现为众多性和组织性,表现为参加犯罪者众多;其次,由于恶性暴力犯罪的主体单一性而决定了其犯罪缺乏组织;而黑社会性质犯罪的主要特征就是其具有组织性,多个犯罪人在较长的时间里有组织、有分工,联系紧密共同实施某种或某几种犯罪;再次,犯罪行为方式不同。恶性暴力犯罪客观上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法律难以概括规定,但基本上表现在人身危害方面和重大财产危害方面;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表现形式,主要是为牟取非法利益而实施各种犯罪行为,所以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涉及的犯罪行为概括为主要以下几种:(1)走私。如走私毒品、枪支弹药、文物、淫移物品、外汇等;2)赌博。如经营赌场,放高利贷等;(3)贩毒。甚至组织、强迫、教唆他人吸毒;;(4)组织偷渡;(5)卖淫。包括组织、强迫、教唆他人卖淫等;(6)绑架收债,敲诈勒索;(7)聚众斗殴。如黑帮之间为争夺地盘、划分势力范围而发生火并;(8)有组织的诈骗;(9)雇佣他人从事杀人、伤害等暴力犯罪;(10)有组织的盗窃、抢劫犯罪;(11)垄断某一地区、某一行业经营,或强索保护费;(12)寻衅滋事等。3最后,主观方面的必要条件有所不同。

  黑社会性犯罪、恶性暴力犯罪的主观要件虽然都是直接故意,但两者的故意内容是不同的。恶性暴力犯罪故意的内容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特定的个人或不特定的无辜者的生命和财产损害,但是出于以个人满足为目的而积极实施恶性暴力犯罪行为;而4在黑社会性组织犯罪的主观要件特征中,其犯罪的故意内容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害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但为了追逐经济利益的而积极地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经济利益不仅是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赖以存在与发展的经济基础,而且也是黑社会性组织犯罪努力追逐的最终目的。

  1.3.3恶性暴力犯罪与普通危害人身暴力犯罪的联系与区别

  恶性暴力犯罪手段有许多种,具体的来讲,可以包括绑架、劫持、暗杀、爆炸等带有暴力性质的各种手段。形式上采取如灭门、残害妇女或儿童、在公共场所纵火、爆炸等完全使人们产生恐怖心理的残忍性暴力手段。这与其它具有暴力性普通刑事的犯罪,在犯罪手段上存在着相同之处,如杀人罪、绑架罪,以其它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在司法的认定上,有着一定难度。那么,就需要我们就要从理论上来进行如何准确地判定某种带有暴力性犯罪是属于普通刑事犯罪还是恶性暴力犯罪分析说明。

  恶性暴力犯罪与普通危害人身的暴力犯罪的最凸显的共同之处在于都是暴力犯罪,故二者的性质相同,属于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基于此,二者的在主观上都是故意的实施杀人、伤害、绑架、强奸等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在客观上实施的都是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手段。所不同的是,二者在危害人身安全的犯罪中,所表现出的暴力程度和危害程度的不同,恶性暴力犯罪的暴力程度和危害程度较之普通的危害人身的暴力犯罪更严重,犯罪手段更残忍,危害更大。

  所以,对恶性暴力犯罪需要进行特色预防。应采取从重惩处的刑事政策。

  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是,普通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可以因为犯罪手段的残忍、凶狠、侵害对象的特别弱势而转化为恶性暴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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