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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暴力犯罪的种类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8-15 共485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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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恶性暴力犯罪的防范与惩罚研究
【第2部分】恶性暴力犯罪概述
【第3部分】 恶性暴力犯罪的种类
【第4部分】恶性暴力犯罪产生的原因
【第5部分】恶性暴力犯罪的预防对策
【第6部分】恶性暴力犯罪的形成与应对策略结语与参考文献

  2恶性暴力犯罪的种类

  2.1主观恶性暴力犯罪

  2.1.1青少年恶性暴力犯罪

  青少年恶性暴力犯罪,是指凡是实施恶性暴力行为为其基本特征的犯罪,如杀人、爆炸、伤害、聚众斗殴等情节严重的行为。青少年恶性暴力犯罪是由青少年个体的犯罪行为组成的,研宄青少年恶性暴力犯罪原因必须探明青少年个体的犯罪行为发生的原因。

  青少年恶性暴力犯罪行为的特点:

  (一)偶发性。有相当多的青少年恶性暴力罪犯,犯意表示不明显,他们实施犯罪往往出于“临时动意”,突然发生。这主要反映在大量的流饭、斗殴杀人案件中,有相当多的罪犯只是出于“哥们义气”,“为朋友”争强好胜认为聚众斗殴,在战斗中,以杀死或伤害对方的武器。有的还表示在因一句话、一个眼神、一件微不足道的小事,而不投机、不乐意,竟致反目杀人。有的青少年酗酒后,自控能力减弱,容易干出一些丧失理智的蠢事,进而违法、杀人犯罪。有许多的婚姻和家庭的谋杀案的矛盾激化而引发的纠纷,也反映了偶发性的特点。

  (二)冒险性。青少年恶性暴力罪犯与成年人恶性暴力罪犯相比,成年杀人罪犯在犯罪时带有隐蔽性的特点,而青少年恶性暴力罪犯则带有冒险性的特点。他们经常两,三组的犯罪,无法无天,横向野性的,鲁莽的,在阳光下的谋杀,抢劫和谋杀和强奸。

  (三)残忍性。青少年恶性暴力罪犯中,受过劳改、劳教,拘留等出发的占青少年恶性暴力罪犯的36%左右。这类人主观恶习很深,屡受我专政机关的打击,反改造意识、反社会意识、反革命倾向十分强烈,他们是新的历史条件下产生的社会渔淳,是一伙挺而走险的亡命徒。他们在脱逃后进行杀人作案时,手段极其残忍、野蛮。在他们偷盗、抢劫、强奸作案后,生怕犯罪丑行败露,对受害者或知情人即杀人灭口,销毁尸体、掩灭罪证、破坏现场,妄图逃避专政机关的惩处。

  (四)疯狂性。青少年恶性暴力罪犯的疯狂性,主要表现在抢劫、持枪大量杀人,驾车大量杀人、放火杀人、爆炸杀人等犯罪行为。这类恶性暴力罪犯往往出于报复动机,嗜杀无辜群众,数量之大,手段之残忍令人发指,造成不少家庭破裂,人们痛不欲生。

  青少年恶性暴力犯罪的主观动机:

  (一)剥削阶级的好逸恶劳享乐主义世界观对青少年的毒害。他们为了无止境地追求“吃喝玩乐”、物质享受,精神上十分空虚,把自己的“快乐”建筑在别人的痛苦上。他们从见钱眼开、见利忘义,发展到图财害命,不惜以身试法。他们的盗窃、抢劫犯罪等行为被人发现,就采取杀人灭口的手段。他们非法掠夺的大量财物,被其穷奢极欲,大肆挥霍。

  (二)青少年恶性暴力罪犯中不少是“文盲加流堪”,无政府主义思想极其严重。因此,他们不愿受到纪律的约束,当领导和同志们批评他们后,就认为是某人和他“过不去”,产生忌恨思想,进行报复,行凶杀人。

  (三)“江湖义气”封建思想的毒害。不少青少年恶性暴力罪犯受武侠打斗小说、录像、影片的影响,崇尚“有福同享,有难同当”的“哥们义气”思想。他们目无法纪,不是按社会主义道德观念、法制观念;来约束自己的行为,遇到问题不能通情达理地解决,而是逞凶好胜,对人动不动“白刀子进去,红刀子出来”、“放血放气”.

  (四)有的青少年因没有正确的婚姻恋爱观而恶性暴力犯罪。当他们在资产阶级“性解放”、“性自由”思想的诱惑下,在封建主义“夫权思想”的影响下,冲破了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律的规范,实施暴力强奸、轮奸妇女。当受害人反抗时,他们便产生杀人的犯罪动机;有的则是在实施强奸、轮奸犯罪行为后,生怕被害者告发,则欲处死地后快;有的在实施强奸、轮奸时,进行惨无人性的折磨、摧残,直到被害人死亡。也有的请少年在失恋后或婚姻家庭、关系破裂后,为了泄愤报复而杀人。

  (五)因内部矛盾激化而恶性暴力犯罪的在青少年中也不少。这类犯罪有的属于青少年合理要求,因不能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和解决,在一些官僚主义严重、不正之风盛行的地区,他们收到压抑、打击、迫害后,不是通过正确的途径上诉控告,用法律保护自己,而是以暴力形式发泄不满,以暴力制造事端,引起社会舆论的重视。还有的属于兄弟间为分财物发生的纠纷,有的属于邻里间的口角,如得不到调解,合理解决,都可激化矛盾,引起杀人犯罪。

  2.1.2精神障碍恶性暴力犯罪

  除了年龄对行为人的社会行为有明显的影响外,精神上是否具有认识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认知能力是否完全也是影响行为人社会行为的重要因素。其中,最主要的是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问题。虽然在刑法中对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有明确规定,有明确的处罚原则和内容,但从犯罪学的角度去探究精神病实施的恶性暴力犯罪也是十分必要的。恶性暴力犯罪的精神病人,我们这里所指的,是指在一定的刑事责任能力人的行为,这是对精神病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也是我们后面研究的前提。着越来越激烈的社会竞争和日益加快的生活节奏,人们内心中的紧张情绪和焦虑情绪也日益加重,由此产生了各种精神疾病,并且带来了一系列忽视不了的社会问题。精神病患者在精神上比正常人更加紧张、恐惧,因此在作案时表现出更加疯狂、激烈,媒体不断报道的各地出现的“武疯子”以及有精神、心理疾病的人实施的恶性暴力犯罪凸显这种犯罪的危害。

  近年来,中国精神病人的犯罪增长率在每年的犯罪统计中逐年提高,己经到了犯罪预防的关键点。境外的台湾发生了大学生在地铁上刀砍数个无辜乘客的案件,瑞典一青年人手持只是军用枪支扫射度假的学生人群等案件充分说明了这一点,我国也出现过类似的案件。因此,对此类犯罪的研宄应进行,以寻找预防措施,减少此类犯罪的危害。

  2.2客观恶性暴力犯罪

  2.2.1生活困窘恶性暴力犯罪

  改革开放至今,我国的经济有了飞跃式发展,但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均衡,沿海与内陆、东部与西部、城市与农村的经济发展存在着很大的差距。西部的广大农村、老少边远地区,拥有大量的贫困人口,由于经济发展落后,在用正常手段无法满足其生活需要的情况下,面对着“外面世界”强烈的物质剌激,有的人就会选择以犯罪的方式来迅速摆脱贫困。例如,我国目前的贩毒人员中,很多人来自贫困的农村,他们有的把贩卖毒品当成迅速致富的手段。此外,增加富人和穷人之间的差距,容易导致一部分人心理失衡,理解“犯罪”的合理化。更有一部分人产生严重的不平衡甚至仇视的心理,加之境内外破坏势力的炉动,这些人有可能会实施抢劫、个体恶性暴力、甚至群体恶性暴力性犯罪。

  此外,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的经济总体水平大幅度上升,人民生活水平均有所提高,但仍然存在相对贫困的人群,处于弱势地位。这些‘’弱势者“自认为处在社会的底层,他们憎恨那些生活水平较高的人。他们认为是那些富人剥夺了本应属于自己的财富,心理失去了平衡,对富人常抱有一种敌意的态度。他们的孩子受其影响,这种心理表现更加明显,且阅历简单,易被利用,从而导致恶性暴力犯罪的发生。

  2.2.2社会冲突恶性暴力犯罪

  社会保障体制不完善,分配不公不均等因素造成犯罪人对社会仇视、不满的情绪就会引发社会冲突恶性暴力犯罪。恶性暴力犯罪者,通常是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有的是家庭贫穷导致家庭矛盾重重,或者是其长期面临生活工作的压力,有的是失业或者面临失业的困境等状况滋生对社会怨恨情绪而得不到释放,而又从国家社会方面得不到救济,最后演变成为仇视社会或反社会心理,久而久之则会使人在这些负面情绪中越陷越深,到其爆发时便往往产生社会悲剧。

  我们看到许多社会冲突性质的暴力犯罪,犯罪者往往都是社会生活中的弱势群体。有的生活窘迫却仍需没有工作或面临失业的困境,有的因生活贫困使得家庭矛盾复杂,有的面对过重的生活工作的压力,这些人群往往需要面对身体和心理的双重压力,慢慢滋生了对社会的不满情绪。加之我国的社会救济保障制度不够完善,使得这些弱势人群在面临困境的时候得不到来自国家社会的及时救济,从而对社会的不满情绪演变成仇视心理,并且程度不断加重,长期以往,最后爆发,便产生了社会悲剧。在我国目前还没有一个完整的社会保障状况的系统,人们通过表达正常非常困难,解决方案是合理的要求,政府相关部门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社会保障,而是对群众的诉求一味的压制或者推脱,这样会使人民群众加深积怨,从而也容易引发个人恶性暴力犯罪。

  2.2.3恶性的家庭暴力犯罪

  家庭暴力的恶性犯罪是在中国的暴力犯罪的一个新的研究领域。近年来,恶性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屡见报端,如近日华商报报道:男子与妻子厮打致其21楼坠亡,竟躲在4楼佯装干活;北京新闻报道:南京一名9岁的养子父母虐待,导致覆盖着;大河报报道:一男子因应酬太多被妻子多刀捅死,撇下一个孩子无人照看;广州日报报道:老夫妇打死25岁吸毒儿子:环球时报报道:湖北武汉一男子挟持2岁幼儿,经警方和家属劝说三小时无效,竟将儿子从12楼抛下。目前如此多发的恶性家庭暴力犯罪,使得犯罪学者、刑法学者不得不将研究的视角放在此类犯罪的预防和对策研宄上。

  研宄、分析和概括恶性家庭暴力犯罪的特点,是认识和区分此类犯罪与其它暴力犯罪的首要任务。恶性家庭暴力犯罪具有以下特点:

  其一,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或共同居住的亲属之间。一般多是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以及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发生在兄弟姐妹等其他具有亲属关系者之间也常有发生。他们因为婚姻、经济、子女教育、老人赡养等问题会反生纠纷,在得不到正确的舒缓、排解和消除的情况下,会激情犯罪,往往显得毫无亲情可言;其二,残忍、血腥,凸显恶性暴力的特点。其中一类是一贯使用家庭暴力,长时间的侵害亲属。宄其原因,这些施暴者在幼小时曾经也是家庭暴力犯罪犯罪的受害者,或是在长期的家庭暴力环境下生长;另一类是一贯遵纪守法或是”老实百姓“者,遇到其家庭、婚姻、生计受到侵扰和破坏而‘’忍无可忍”激情犯罪;还有一类多是涉世不久的年轻人,没有树立正确的法纪、道德伦理观念,或者自私,或者任性,或者不计后果而为“利己”而实施恶性犯罪;其三,多为婚姻、家庭财产、赡养或抚养等家庭原因。如婚姻方面,表现为重婚、第三者插足、婚外情,还包括婚前同居、未婚先孕、草率地结婚或离婚、等等。又如因房屋和遗产继承、房屋拆迁款分割而父母子女反目、兄弟姐妹反目。还有因父母的赡养、子女的抚养责任的推矮或拒绝而走极端。

  上述家庭暴力所引发的恶性暴力犯罪已成为了我国当前恶性暴力犯罪的重要组成部分,也造成了社会的不稳定。作为社会最基本的组成细胞,家庭历来承载着维护社会安全与稳定的职能,家庭的美满和稳定除了血缘和亲情的纽带作用之外,社会环境、工作环境以及家庭教育必须相互同时起作用,排解、疏导的体制需要建立并发挥作用。

  2.2.4婚恋中的恶性暴力犯罪

  近年来,见诸报端的婚恋中的恶性暴力犯罪时常出现,如求爱不成硫酸毁容案、求爱不成或恋人分手而割喉案等等,发人深省。究其原因,多认为施暴者心胸狭隘、性格偏执,为追求个人幸福而不顾他人死活,应予严惩。但性格可能只是这种恶性犯罪产生的一方面的原因,或是表面原因,更深层次的原因需要我们犯罪学和刑法学界的学者去挖掘,才能寻求出一般预防的对策。

  婚恋中的恶性暴力犯罪,可以划为畸形婚恋中的恶性暴力犯罪和正常婚恋中的恶性暴力犯罪。畸形婚恋中的恶性暴力犯罪,是指单方追求对方而对方予以拒绝的“婚恋”而导致的恶性暴力犯罪,也指重婚、第三者插足等非正常的婚恋导致的恶性暴力犯罪。这类恶性暴力犯罪的实施者多为品行不端者,往往为了满足私欲或掩盖丑闻而实施犯罪。

  正常婚恋中的恶性暴力犯罪,是指双方进行正常的恋爱,后因某种原因而欲解除爱恋关系或解除恋爱关系后因一些问题没有处理好而一方实施犯罪。这种恶性暴力犯罪者或因性格问题,或因“痴心”不改而走向极端。属于情感关系、人际关系不协调而引发犯罪人以恶性暴力的手段报复对方、解决问题。犯罪人的程度上遭受挫折的感觉更加强烈,或犯罪分子越来越偏执,思维更窄,沮丧,时间,强度和暴力犯罪的可能性越大。甚至报复社会,伤害无辜群众。

  此外,一些大学生因为表白遭拒,因爱生恨从而施行恶性暴力犯罪,如一位品学兼优来自农村的大学生,在学习、社团活动中表现出众,自我认为非常优秀。大学期间爱上了一位城市女孩,在当他在鼓起勇气向这位城市女孩表白时却遭到了拒绝,于是举起了事先准备好的砍刀,无情的砍向的女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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