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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公诉案件和解制度改进研究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08-12 共241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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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 刑事公诉案件和解制度改进研究
【第2部分】刑事和解概述
【第3部分】刑事和解的价值分析
【第4部分】我国刑事公诉案件和解制度的现状
【第5部分】我国刑事公诉案件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第6部分】刑事公诉和解法律规定的优化探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摘要

  长期以来,传统的刑事司法模式在世界范围内的刑事司法领域内,一直占主流地位,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和人类认识的不断深化,传统刑事司法的弊端逐渐显露出来,这些弊端给现今的刑事司法带来许多困境,这就促使人们以新的视角去探索和创新刑事司法机制。刑事公诉案件和解制度由此应运而生,其作为一种全新的纠纷解决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传统刑事司法的弊端,有利于彰显正义,提高司法效率,促进社会和谐。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

  规定了刑事公诉案件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适用阶段等内容,但是这些规定略显单薄,不够明确和具体,仍需要进一步细化。因此,本文拟从新《刑事诉讼法》的视角出发,从以下四个方面,对我国刑事公诉案件和解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作进一步的探讨。

  第一部分,刑事和解概述。这一部分介绍了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立法背景、界定了刑事和解的基本概念、阐述了刑事和解的基本原则,以此内容来介绍刑事和解的基础理论。

  第二部分,刑事和解的价值分析。这一部分从刑事和解所具有的公正、效率、公平、和谐的价值和刑事和解所具有的化解、保护、转化、修复的功能这两个方面分析了刑事和解的价值追求。

  第三部分,我国刑事公诉案件和解制度的现状。这一部分对新《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公诉案件和解制度的立法现状和该制度实行三年以来在司法实践中的现状作出初步探讨,以阐明我国刑事公诉案件和解制度适用的现状。

  第四部分,我国刑事公诉案件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完善建议。这一部分分析了我国目前的刑事公诉案件和解制度在适用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刑事公诉案件和解制度的可行建议。

  关键词:公诉案件,刑事和解,适用现状,完善建议
  
  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1 刑事和解概述
  1.1刑事和解的立法背景
  1.1.1刑事和解的社会基础
  1.1.2传统刑事司法的弊端
  1.1.3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1.1.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推行
  1.1.5司法实践的客观需要
  1.1.6联合国司法准则的提倡
  1.2刑事和解的概念
  1.2.1刑事和解的基本内涵
  1.2.2狭义的刑事和解
  1.2.3广义的刑事和解
  1.2.4我国刑事和解的定义
  1.3刑事和解的基本原则
  1.3.1刑事和解原则的界定
  1.3.2合法原则
  1.3.3平等、自愿原则
  1.3.4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则
  1.3.5私权保障原则
  1.3.6公共利益保护原则
  1.3.7注重效果原则
  1.3.8和解不成不加重处罚原则
  
  2 刑事和解的价值分析
  2.1刑事和解的基本价值
  2.1.1公正价值
  2.1.2效率价值
  2.1.3公平价值
  2.1.4和谐价值
  2.2刑事和解的功能
  2.2.1化解功能
  2.2.2保护功能
  2.2.3转化功能
  2.2.4修复功能
  2.2.5刑事和解的缺陷
  
  3 我国刑事公诉案件和解制度的现状
  3.1立法现状
  3.1.1刑事公诉案件和解的适用范围
  3.1.2刑事公诉案件和解的适用条件
  3.1.3刑事公诉案件和解的适用阶段
  3.2司法实践现状
  3.2.1和解金额差距悬殊
  3.2.2主观悔罪程度在刑事和解中重视不够
  3.2.3被害方的私权利严重影响了公权力的裁判
  3.2.4检察环节适用的刑事和解较少
  3.2.5传统的刑事司法观念使刑事和解在中国的推行受阻
  
  4 我国刑事公诉案件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4.1适用条件的相关规定不明确,应加强对适用条件的监督和审查
  4.2适用阶段的相关规定缺失,应明确每一阶段的和解如何适用
  4.3关于和解协议效力的相关规定缺失,应明确和解协议的效力
  4.4司法机关滥用公权力逼迫和解,应建立对公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
  4.5被害人获得赔偿的来源单一,应完善被害人补偿机制
  4.6司法配套机制缺失,应建立公诉案件和解后的相关衔接制度
  4.7报应主义刑罚观阻碍了刑事和解的推行,应加大对刑事和解理念的宣传教育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引言

  在世界范围内,恢复性司法的理念已经成为一种趋势和潮流在各个国家普遍兴起,刑事和解作为一种全新的纠纷解决范式,由于顺应了此种潮流,自20世纪中后期以来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广泛地认可和实践。近年来,我国致力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刑事和解以其程序分流、提高司法效率、促进犯罪人改过自新、稳定社会秩序等优势引起了我国理论工作者和实务工作者的重视。

  刑事和解政策最初是以司法先行的态势被引入我国的,没有立法的规定就已经在司法实践中有所尝试,之后的立法就先规定了刑事自诉案件的和解制度,直到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新《刑事诉讼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刑事公诉案件和解制度,把新增加的“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作为独立地章节规定出来,该章节对刑事公诉案件和解的适用条件、适用范围、适用阶段、除外情形等问题做了明确规定,就此完善了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既包括了刑事自诉案件的和解,也包含了刑事公诉案件的和解,使得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结构更加完整、内容更加丰富。

  在恢复性司法理念广受关注和推崇的背景下,目前我国对于刑事和解的理论探讨,成为法学领域最热门的话题之一,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对刑事和解热切关注,进行了热列的讨论,出现了百家争鸣的局面,各地司法机关也争相积极对刑事和解进行试点探索,尤其是对刑事公诉案件的和解进行推行和实践。

  新《刑事诉讼法》把公诉案件也纳入到刑事和解程序的处理范围,这不仅完善了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为刑事司法提供了一个新的纠纷解决范式,同时司法公正也面临着新的考验。虽然新《刑事诉讼法》对刑事公诉案件和解的制度构建、程序设计、实施方式等方面都作了明确规定,但是,这些规定略显单薄,太过原则和笼统,不够具体细化。从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实施至今已经将近三年,同样,刑事公诉案件和解制度的推行与实践也近三年,在这三年的实施过程中,刑事公诉案件和解制度不论是在立法规定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暴露出诸多的缺陷和不完善之处。因此,本文以新《刑事诉讼法》为视角,以刑事公诉案件和解的相关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为切入点,试图对我国的刑事公诉案件和解制度的完善提出些许合理建议,希望对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的发展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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