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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的价值分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08-12 共397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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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刑事公诉案件和解制度改进研究
【第2部分】刑事和解概述
【第3部分】 刑事和解的价值分析
【第4部分】我国刑事公诉案件和解制度的现状
【第5部分】我国刑事公诉案件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第6部分】刑事公诉和解法律规定的优化探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2 刑事和解的价值分析

  2.1刑事和解的基本价值
  
  2.1.1公正价值


  公正,又称正义,意味着平等和不偏向,是人类社会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之一,也是法律所追求的一种理念。刑事和解的公正价值体现在其对被害人、加害人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全面保护。刑事和解首先保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更?

  加注重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大大提升了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使其不仅能够积极参与到刑事诉讼中,也使得被害人能够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

  其次,刑事和解也保护了加害人的合法权益,它鼓励加害人以真诚悔罪,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主动承担责任,补偿被害人,使其受到教育感化,从而更好地回归社会。最后,刑事和解保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它修复了被破坏的社际关系,维护了社会秩序的稳定,使得社会公共利益得到了最大程度的保护。

  刑事和解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传统刑事司法模式的弊端,更加注重对被害人的权益保护,因此,它实现了被害人利益、加害人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这三者的价值平衡,同时促进了整体的司法公正。因此,刑事和解所追求的是一种“均衡的正义”,一种“所有人的正义”.

  2.1.2效率价值

  “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公正在法律中的第二种含义是指效率”,这些都是着名的法律读语。由此可见,效率是司法的重要价值。司法的效率是指以最小的司法资源消耗,获得理想的法律效果的实现。任何一项法律制度都应该最大程度地追求效率,追求效率就是以最经济的方式来实现公正的价值目标。与传统刑事司法需要大量的司法资源投入相比,刑事和解的司法成本较低,它追求效益的最大化。刑事和解的效率价值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对当事人来说,刑事和解强调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对双方当事人都能实现利益的最大化,从而形成互赢的局面;另一方面,对司法机关来说,可以对司法实践中的轻微刑事案件提早介入,将此类案件提前从刑事诉讼程序中分流出去,促进程序分流,也可以使双方当事人直接对话协商,通过双方合意解决纠纷,、这样就简化了纠纷处理程序。因此,刑事和解实际上提供了一条更为简便有效的解决纠纷的处理方式,以较小的司法成本获取最大的效益。

  2.1.3公平价值

  司法的本质精神就是公平,公平价值是司法权威的保障,公平对于司法来说,既是一种价值取向,又是一种实践需求。在传统的刑事司法模式中,犯罪被视为是对国家利益的侵害,是一种国家本位主义,加害人和国家是司法的主要主体,被害人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被忽视,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不高,这致使其利益往往无法实现。一方面,被害人在经历犯罪行为后,会承受巨大的心灵创伤和物质损失,需要得到慰藉和补偿,但是国家几乎包揽了被害人所有的权利,从而使得被害人的权益得不到实现;另一方面,被害入可能有时并不愿意追宄加害人的刑事责任,但国家无休止的干预后,不但没有有效地解决冲突,修复被破坏的人际关系,反而给社会关系带来了更大的损害。对于这些问题,国家本应该竭力修复社会关系,而不是单纯地只进行刑事处罚就能解决。

  同样,在传统的刑事司法中,加害人的权利也没有得到应有的平等保护,虽然近年来,加害人的权利随着人权保障理念的推行而受到了比以往较多的关注和保护,但是加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地位仍旧被动,加害人犯罪就要接受惩罚是必然结果,然而加害人也有人权,也需要人文关怀,对加害人进行刑罚处罚是满足了被害人的心理需求,但是这仅仅是实现了有限的公平,而不利于社会整体的公平正义。

  刑事和解的出现恰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传统刑事司法的缺陷,它更注重对被害人利益的保护,致力于实现国家权力和个人权利的平衡、被害人权益和加害人权益的平衡。2°公平正义不仅要求加害人得到应有的报应惩罚,还要求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刑事和解所追求的是全面的公平正义,而非传统报应刑的有限的公平正义。

  2.1.4和谐价值

  法治社会需要秩序,更需要和谐,良好的社会秩序是实现和谐的基础。和谐不仅意味着没有冲突,更意味着人与人之间存在着有益的良好关系。而犯罪作为一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违背了人们的行为准则,破坏了社会的和谐。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应该去修复社会关系,重建社会和谐。

  长久以来,传统的以报应刑和目的刑为主的刑事司法理念在我国法学界占主要地位,传统的刑事司法体制以报应主义为内核,这种报应主义的司法理念也已经在我国群众的思想观念中根深蒂固,在普通群众的思想观念中,犯罪就要接受应有的报应,他们对待犯罪是一种“以牙还牙,以眼还眼”和“有仇必报”的心态,他们认为刑罚的目的就是惩罚和报应,因此在中国古代的刑罚体系中才会出现诸如:凌迟、车裂、斩首、腰斩、剥皮、炮烙等野蛮和血腥的残酷刑罚。这不得不说是人类社会的不文明和落后。

  刑事和解作为一种新的纠纷解决途径,为修复社会关系、重建和谐提供了一条可行的新路径。刑事和解体现了对犯罪的人文关怀,试图从人性的角度来看待犯罪并对犯罪进行修复。刑事和解无论在原则上还是在实践做法上都明显体现了和谐价值。在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司法领域提出了 “司法和谐”理念,和谐司法坚持以人为本,在司法工作中,不仅要追求案件本身的处理,更要实现社会关系的修复。刑事和解试图摆脱传统刑事司法理念的报应主义观念,从而脱离传统的不文明的、野蛮血腥的残酷报应刑罚理念。这就体现了刑事和解从人性论的角度去看待犯罪,给犯罪人带来人文关怀,从而社会关系得到修复,整体社会实现和谐。
  
  2.2刑事和解的功能

  2.2.1化解功能

  刑事和解的首要功能就在于化解纠纷。刑事和解作为一种新的纠纷解决机制,以纠纷的真正有效解决为根本出发点,充分考虑各参与主体的现实利益,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来解决纠纷。传统的刑事司法模式是一种国家追诉主义,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被害人利益往往难以实现,加害人和被害人都有可能因为合法利益得不到满足而不断进行上访、申诉等,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对立仍旧无法消除,因犯罪导致的矛盾、纠纷没有得到完全有效地解决。

  刑事和解作为一种新型的纠纷解决方式,其使得各方当事人都能平等的参与进来,当事人可以在和解过程中充分地行使自己的权利,提出自己的见解和主张,.这些都会有助于公平、公正地处理纠纷和迅速有效地化解矛盾,从而最大限库地解决纠纷,恢复因犯罪而受到损害的社会关系,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2.2.2保护功能

  传统的刑事司法模式强调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而此处的保障人权更多的是强调对犯罪人人权的保障,被害人的人权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在很大程度上被忽视。而刑事和解制度弥补了传统刑事司法对被害人利益保护不足的缺陷,把被害人的利益保护作为关注的重点,这样在和解程序中,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得到了极大地提升。其促使现代刑事诉讼把犯罪人利益、被害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三者的价值平衡作为重要的追求目标。

  在刑事和解中,被害人获得了对刑事司法程序的参与权,并且和解也满足了其内心需求,刑事和解就是要弥补被害人的损失,恢复司法正义。刑事和解主张加害人和被害人在和解程序中积极主动的进行协商,鼓励当事人的亲属和其他受到案件影响的人参与和解程序,在这个过程中,刑事和解程序不仅最大限度地实现了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害赔偿,而且也最大程度地满足了被害人的精神恢复需求,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得到提升,其权益也受到了更大程度的保护,从而就改变了传统的刑事司法对被害人利益重视不够的状况。

  2.2.3转化功能

  以报应主义刑罚观为主的传统刑事司法模式认为,刑罚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一种应有报应,犯罪侵害了他人利益,违背了社会道德,就应该对加害人施以惩罚。这种报应主义刑罚观思想就是有罪必罚,罪有应得。报应型司法对犯罪人的教育矫正往往力不从心,不利于犯罪人重新回归社会,也不利于社会关系的修复。

  刑事和解作为一种新型的纠纷解决方式,在转化和教育加害人上具有优势,刑事和解给加害人提供了一个弥补的机会,鼓励加害人向被害人及其亲属承担赔偿责任。加害人与被害人或其他受到犯罪影响的人通过直接的交谈,就可以了解自身行为所带来的负面后果。在教育矫正下,加害人就能受到感化,真正为自己的行为感到懊悔,在悔恨的基础上,真心地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勇于承担责任,最大程度地弥补过错。通过这种方式,加害人才能真正认识到自己的罪过,从而真诚悔悟、重新做人,这样能更好地接受教育改造,更快速地回归社会。

  2.2.4修复功能

  整个刑事和解的运作,都是围绕着修复而展开的。对刑事和解而言,修复的对象包括被害人、加害人和社区,修复针对不同的对象有着不同的含义。

  对于被害人来说,修复意味着原有正常状态的复原,即物质损失得以赔偿,身体伤害得以康复,精神创伤得以消除;对于加害人来说,修复就意味着承认自己的犯罪行为,弥补因犯罪而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积极接受教育改造,从而重新回归社会;对于社区来说,修复就意味着谴责和声讨犯罪,强调社区的行为标准和行为准则,积极整合犯罪人,建设预防犯罪项目,重建社区的稳定秩序,最终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从而稳定社会秩序。

  2.2.5刑事和解的缺陷

  刑事和解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传统刑事司法制度的缺陷,具有一定的优势,但是,刑事和解制度并不完美,在客观上也存在缺陷。

  在刑事和解过程中,由于加害人的主观悔罪程度难以衡量,双方当事人能否达成和解就主要在于加害人的金钱赔偿能否及时到位,这样就使得经济条件不同的加害人会受到差别较大的处理,这实质上就是加害人赔偿能力的比拼,这就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有违公平正义。“另一方面,办案司法机关在和解案件的量刑上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就存在着司法腐败的风险。因此,为了避免刑事和解制度沦为有钱人”花钱买刑“的工具,维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防止司法腐败的滋生,就需要针对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可行建议,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其不足,充分发挥该制度的有益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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