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自媒体言论虽然使公民的言论自由有了保障,但如果不进行规范,那么其负面印象也是巨大的,而对于自媒体言论的规范,必须建立在保障公民言论自由权的基础上。如果对于自媒体言论过度限制,最终导致公民言论自由权无法顺利行使,就会因小失大。
对于自媒体言论的法律规制,我们当前需要注意的主要问题就是尽快出台专门的法律文件对自媒体言论或者所有利用互联网发布的言论进行合理的规范,而不是将规范自媒体言论的法律规定分散在各个部门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笔者认为,目前的立法技术已经日渐成熟,完全可以尝试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文件来规范自媒体言论或者网络信息的传播。
除此之外,笔者认为网络实名制的完善对于自媒体言论的法律规制有较大的作用。成熟的网络实名制度可以让公民在利用网络自媒体行使言论自由权时不超越法律的边界,正是由于目前的网络实名制体系还不健全,所以导致很多人能够规避网络实名制,肆意散布违法的言论,对社会造成了很大的不良影响。
最后,自媒体言论的法律规制不能仅依靠法律的强制,更重要的是行业的自律管理以及相关技术的突破,包括但不限于自动屏蔽违法文字、图片、视频信息的技术等,如果技术上能够有新的进展,那么对于自媒体言论的规范将有重要意义,可以节省很多人力、物力。而互联网行业的自律管理的加强,可以减轻有关国家机关的监管压力,还可以将很多自媒体言论造成的不良影响以最快的速度消除。
自媒体言论给人们带来了便利,我们应当努力在这种便利有保障的基础上,消除自媒体言论的负面影响,从而使其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论文类:
[1]祁雪瑞。论自媒体对法治的影响及其规范[J].出版发行研究,2009(11): 62-63.
[2]王群。自媒体时代网络隐私权侵权行为特征分析[J].新西部,2011,(09):144
[3]刘辰远。自媒体时代刑事审判的困境与化解途径[J].研究生法学,2012,27(05):47.
[4]孟子艳,李鑫。自媒体时代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挑战及其应对--以商业诋毁为例[J].现代经济探讨,2013' (03): 69-73.
[5]甘延享。自媒体时代坚守司法公正的路径选择[J].公民与法,2013,(3):55.
[6]胥骄玲。在不公开审理案件中律师运用自媒体问题的探讨[J].中共乐山市委党校学报,2014,16 (1): 72.
[7]黄荣飞。自媒体时代下的阳光司法--论司法权的舆论监督制约机制[J].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2 (1): 38.
[8]申光伟_自媒体兴起/寸法院审判工作的冲击及应对[J].中国审判,2014,(01):57.
[9]叶捷思_浅论“自媒体”的法律规制[J].法治研究,2009,(11):87-90.
[10]栾园园。自媒体时代下的政府媒介管理[J].法制与社会,2012,5:191-194
[11]刘杰。自媒体时代下反贪案件线索摸排机制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3,(12):53-54.
[12]房小琪。自媒体时代下服务型司法的反思[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3,(6):93-99.
[13]蔡斐。自媒体规制中法律与伦理关系探析[J]当代传播,2012,5:83-84.
[14]仪喜峰。自媒体时代下隐私权的宪法保护[J].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3,2:49-53.
[15]刘亚琦。从微博看公众的法制需求[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3,(2) :37-40.
[16]张苏军。发挥新兴媒体优势提升法制宣传教育实际效果[J].中国司法,2013,(9) :10-12.
[17]姚吟月。论“网络缉凶”的优势与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1,(11):81-83.
[18]赵莉莉。网络自媒体对法治进程的影响[J].牡丹江师范学院报(哲社版),2006,(6) :24-26.
[19]刘义。微博上的权利诉求及其价值重构[J].浙江社会科学,2012,(2):44-46.
[20]冯景合。舆论理性与法治[J].中国检察官,2013,(21):80.
[21]鲁钇山。新媒体环境下新闻作品着作权保护刍议--以报纸新闻为视角[J].科技与法律,2013,(2) :42-47.
[22]李枫。微博信息自由的边界[J]?法人,2012,(8) :85.
[23]周刚志。微时代的公共机构名誉权之争[J].国土资源导刊,2012,(11):18.
[24]杨嘉嵋。试论微博时代的网络诽谤[J].新闻与法治,2012,(9):51-52.
[25]宋陆。后网络媒体时代的媒介自由与司法公正[J].神州,2013,(14) :170.
[26]孔洪刚。论媒体舆论介入司法审判的合理性与正面价值[J].新闻界,2012,(9):47-51.
[27]曾佳。论网络言论自由[J].现代商贸工业,2009,(18):249-250.
论文集:
[28]张平,黄绅嘉。网络法律评论:第15卷[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29]张平。网络法律评论:第16卷[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电子文献:
[30]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3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J/OL].2014 年 07 月 21 日。
[31]维基百科。秦火火[EB/OL]. 秦火火,2014 年 11 月 13 曰。
[32]郑淑霞。自媒体的法律规制研究[J]?法学研究,2014,(28): 131-132.
[33]百度 百科。 贾君鹏 [EB/OL ] .2014 年 12 月 30 日。
[34]百度 百科。 房叔 [ EB/OL ] .2015 年 2 月 24 曰。
[35]百度 百科。 网 络反腐 [EB/OL ] .2015 年 2 月 24 日。
[36]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14年中国社交类应用用户行为研究报告[J/OL].2014 年 07 月 21 日。
[37]张向英。《传播净化法案》:美国对色情网站的控制模式[J].社会科学,2006,(8):136-143.
[38]百度百科。多媒体法[EB/OL].2014 年 12月21日。
[39]Christopher Kuner, Esq. Federal Law to Regulate the Conditions for 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Services (IuKDG) (“Multimedia Law”)Final Version, June 29, 1997 [EB/OL].2014 年 12 月 21 日。
外文文献:
[40] Shayne Bowman and Chris Willis. We Media: How audiences are shaping the future of news and information [R] . The Media Center at the American Press Institute, 2003.
致谢
两年研究生学习已经接近尾声,在两年研究生生活中,所有任课老师对我进行了细心的指导,解答了我很多疑惑,我在此感谢所有老师对我在学习和生活上的帮助。
在学位论文的撰写过程中,从选题到最终定稿,我的导师刘夕海先生给了我很大的帮助,不但指导我选择了最适合我研究的方向,而且在资料收集、结构搭建、内容调整以及细节修改方面都给予了指导,对我完成学位论文的撰写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此我对刘夕海老师表示感谢,感谢他对我的一切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