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我国自媒体言论的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
4.1我国自媒体言论的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通过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目前我国自媒体言论的相关法律制度并不完善,虽然立法技术日渐成熟,但实际上有很多问题并没有解决,所以才导致了自媒体言论的法律规制出现了大量的问题,笔者认为,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4.1.1立法指导思想存在误区
我国近二十年对相关法律制度的探索,取得了一些成果,但是,通过前面的分析发现,目前已经颁布的立法文件中,反映的立法思想是通过原则性规定限制公民利用自媒体的自由,近三年来这种思想体现得尤为明显,“微博实名制”、“转发入刑”等规定都是为了进一步限制公民利用网络自媒体发布相关言论才诞生的,但这种思想显然是不妥当的。
自媒体言论有其积极的一面,但也会带来很多负面效果,根据现在的实际情况,也确实需要相关的法律制度来进行规制。但是,对于自媒体言论进行限制的过程中必须要明确,公民利用自媒体实现言论自由的权利必须得到保障。言论自由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对言论自由权的限制必须持慎重的态度,否则将引发公民与政府的矛盾,原则性的规定显然不妥。
目前,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大部分釆用了不完全列举的方式将公民不得发布的言论进行罗列,有的甚至规定了鬼底条款,以便在实践中利用自由裁量权谋取利益。而且,现行的法律规定几乎都很笼统,只给出了一个范围,并没有规定每种情况造成的后果需要达到什么程度才可以限制公民的言论自由,这样的规定不但在实践中很难适用,而且如果有人利用自由裁量权扩大或者缩小这个范围都变得非常容易。除此之外,现行法律规定大部分都是各部门自己出台的部门规章及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规章及规章以下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制定程序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比相对较为容易,公民参与的程度也较低,这就导致了各部门实际上在随意地限制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与宪法的规定和精神是完全不符合的。
笔者认为,目前我国由于自媒体言论导致了很多不良影响,所以就急于消除这些影响,并将立法思想定位在利用原则性规定限制公民的言论自由,仓促出台大量法律文件,从而导致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受到限制。其实这样做不但不能规范自媒体言论,而且会导致公民与政府的矛盾加深。除此之外,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今天,如果一直保持着限制相关产业的思想,那么对于互联网产业的发展以及经济的发展都非常不利。
4.1.2法律文件效力等级过低
目前我国与自媒体言论有关的法律,除了《宪法》《民法通则》等基本法律外仅有一部,其他大部分都是部门规章以及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这也就导致了人们对于相关法律制度无法引起重视,甚至人们并不知道有这些法律文件的存在,毕竟有很多法律、行政法规人们都还很不了解,所以,人们遵守这些规定的可能性会大幅降低。除此之外,规章的制定过程中,公民参与的程度要比法律、行政法规小很多,这就意味着公民言论自由的基本权利可以轻易被限制,这样的做法是不妥当的。
这种现象的发生,一方面体现了我国互联网法律制度的落后,毕竟我国近二十年来,基本法律制度都还不断地在完善的过程中,而互联网法律制度作为新兴的一个领域,我国的经验明显不足,时间上也还来不及对这些法律制度进行研究和完善;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我国对于自媒体言论的法律规制还不够重视,已经出现了这么多影响较大的社会事件,仍然没有着手起草相关的专门法律,依然选择了颁布规章以及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最终,现在自媒体言论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国家也发现了这一点,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将网络安全的相关立法纳入了 “立法条件尚不完全具备、需要继续研究论证的立法项目”这一类别中。但是具体需要研究和讨论多久,目前还没有准确的消息。
4.1.3监管部门混乱
通过前面的分析发现,对于自媒体言论的规范,我国出台了很多部门规章以及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众多的部门规章以及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自然就涉及了多个部门,这就意味着不同的部门可能具有不同的职责,以便应对各种复杂的情况。
但是,实际情况并不理想。首先,监管部门混乱导致了各部门之间管辖范围不明确,这不仅由于各部门自己都出台了自己的规章,而且各自的规章中对于各自职权的划分实际上并无详尽的规定;其次,各部门之间管辖范围的不明确将进一步导致各部门之间,在实践中可能会相互推诿或者争抢管辖权,而当出现这样的冲突时,目前的法律制度中没有明确的解决方法;最后,互联网的各个领域之间并不是各自独立的,而是存在着紧密的联系,现在甚至各个领域都在寻求融合更多的元素进入自己的服务中,由多个监管部门来监管并不妥当,应当指定一个部门统一处理相关的事务。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监管部门混乱,一定程度上也导致了自媒体言论的负面影响不但难以消除,而且还带来了更多的问题,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并没有实现,反而产生了各种冲突,阻碍了相关法律制度的运行。
4.1.4立法技术较为落后
通过前面的分析发现,我国目前对于自媒体言论的立法技术实际上还比较落后,不但相关概念的界定并不准确,而且对于立法模式的探索也非常缓慢。在近二十年的立法过程中,对于法律关系主体的界定就有很多种,如“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等,很明显,这些主体之间互相有交叉重叠,这也就证明我国在立法过程中,对于法律关系主体的界定至今还没有定论。而且,对于各个规范性法律文件所规制的行为的界定也出现了多种表述,这些范围之间实际上也有交叉,这个范围至今还没有明确的划分。除此之外,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对于自媒体言论的专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还一直没有出现。
现行的法律制度下,对于自媒体言论以限制为主,而究竟哪种言论是应该被法律所禁止的,几乎所有法律文件中的表述都很相似,不但比较笼统,而且一些兜底性的规定也导致了有关部门在处理相关事件时自由裁量权过大,从而使公民言论自由的权的行使出现了障碍。
笔者认为,立法技术的落后直接导致了我国现阶段的法律制度对于自媒体言论的规制效果较差,不但无法消除自媒体言论带来的负面效果,反而导致了公民的言论自由受到极大的限制,各部门之间的职权行使也出现了问题,这是我国需要进一步研究和完善的地方。
4.2我国自媒体言论的法律规制的完善建议
通过前面的分析,发现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并不完善,也无法及时消除自媒体言论对于社会的负面影响。但是,经过二十多年经验的积累,相信这些问题的解决方案也已经日渐成熟。笔者认为,对于自媒体言论的法律规制的完善首先要明确的是在规范自媒体言论的同时,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必须得到保障。在今后的立法过程中,如果为了规范自媒体言论而导致公民的言论自由权无法顺利利用自媒体实现那么将是得不偿失的,所以在此基础上,对于自媒体言论的法律规制的完善主要须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4.2.1确立保障公民言论自由权的思想
我国现行立法大部分都保持利用原则性规定限制公民自媒体言论的态度,这就导致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相应地被限制。自媒体的出现使公民有了实现言论自由的新渠道,但我国现行的立法却以限制为主题,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
笔者认为,在未来的立法过程中,首先,必须明确言论自由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基本权利,而对基本权利的限制应当非常慎重,否则会导致公民与国家的矛盾加深。
我国在今后立法过程中应当在保障这项基本权利正常行使的前提下规范自媒体言论,消除自媒体言论的负面影响。如果仅仅保持限制自媒体言论的态度,忽视公民言论自由权的保障,将无法实现规范自媒体言论的目的,甚至还会出现其他不良影响;其次,将保障公民言论自由权作为立法指导思想可以促进自媒体言论的发展,从而带动各个互联网领域蓬勃发展;最后,如果未来的立法能够保障公民言论自由权合理行使,对于公民与政府之间的矛盾化解也有极大的帮助。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如果受到保障,那么公民还可以利用自媒体对政府进行监督,进而行使监督权,使政府的运行更加顺利。
综上所述,笔者建议在未来的立法过程中将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权作为相关法律文件的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上设定严格的条件对一些确有必要限制的言论进行规范,这样才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4.2.2尽快出台专门法律
通过前面的分析发现,目前我国对于自媒体言论的法律规制的立法非常混乱,并没有核心的专门法典,这对于自媒体言论的法律规制非常不利,所以我国必须尽快出台专门的法律来规范自媒体言论。
笔者认为,首先,对于自媒体言论的法律规制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即言论自由的权利,目前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文件,大部分都是部门规章以及效力更低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这就导致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很容易被限制,这显然不符合宪法的基本精神;其次,现在互联网涉及生活的各个方面,而自媒体言论导致的负面影响也涉及生活中的各个领域,我国应当对于自媒体言论的法律规制更加重视,规章及以下规范性法律文件并不足以规范自媒体言论,只有出台专门的法律才可以更好地指导各个部门,顺利处理与自媒体言论有关的各种情况;最后,出台专门的法律可以有效解决监管部门混乱的局面,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文件,大部分都是由各个部门自己出台,这就导致了监管部门混乱,引发了很多不良后果,而如果出台专门的法律,那么就可以由法律直接授权某个组织专门处理相关的事务,对于各个部门之间职权的划分也会更加明确,最终解决监管部门混乱带来的负面影响,更好地规范自媒体言论。
4.2.3进一步提升立法技术
目前我国相关立法技术非常落后,但经过了近二十年的探索,世界各国都已经提供了很多宝贵的经验,我国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笔者认为,目前我国对于相关立法技术的研究已经越来越成熟,但仍须加大自媒体言论的法律规制的研究力度,尽快提升立法技术,并出台专门的法律来规范自媒体言论。
笔者认为,目前需要重点研究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于自媒体言论概念以及范围的界定。通过前面的分析发现,自媒体言论的概念和范围实际上仍有争议,而且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自媒体言论的范围在不断地发生变化,故其范围与概念的界定变得更加困难。德国提出了 “电子媒体”这个上位概念,这种做法值得我国借鉴,我国也可以在今后的立法中尝试提出一个上位概念,将自媒体言论等类似事项汇总进行立法,从而解决概念与范围界定的困难。
第二,立法模式的选择。目前我国的相关立法大部分都是各个部门对于自己的相关事项,自行出台部门规章甚至效力更低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通过前面的分析发现,这种做法并不能起到很好的效果。现在我国立法技术日渐完善,今后的发展方向应当是出台相关的专门法律,因为出台专门的法律可以更好地指导各个部门行使自己的职权,从而规范自媒体言论,消除其负面影响。
第三,限制自媒体言论的范围的界定。目前我国对于自媒体言论的限制主要是一些损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这个范围已经沿用了近二十年,但这些情况中有的存在一定的争议,比如兜底条款有可能导致行政机关滥用自由裁量权。而且这个范围过于笼统,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在今后的立法中明确利用自媒体行使言论自由权与利用自媒体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界限,这就要求对自媒体言论中的不当言论的范围进行明确的规定。自媒体言论中的不当言论应当划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侵害公共利益的不当言论,另一种是侵害个人利益的不当言论。对于侵害公共利益的不当言论,国家往往会主动进行限制,就目前的立法状况来看,被限制的言论大部分都属于这一类,但是,目前的法律文件中的规定并不完善,这就导致了行政机关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笔者认为,对于这一部分不当言论的限制,必须要建立在不当言论将立刻或已经导致真实的危害后果发生的基础上,而不能把所有的相关言论都进行限制,如果相关言论发表者仅仅是出于学术讨论、情感抒发等意图,那么行政机关进行限制就非常不合理,且会导致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受损。而对于侵害个人利益的不当言论,无论是侵害了公众人物的不当言论还是侵害了普通公民的不当言论,笔者认为行政机关都不能主动进行干涉,因为这种言论的表达实际上发生在公民的民事活动领域,应当由民事实体法进行调整和规范,行政机关不能依据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规定主动进行干涉。即使现行的相关法律文件中有明确规定,要求相关言论不得侵害公民的民事权利,但如果实践中发生了这样的事件,类规定并不能作为行政机关限制公民言论自由的依据。从本质上看,这一类不当言论是公民民事活动中的民事行为,如果言论针对的对象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了表达者的侵害,可以依据民事实体法起诉对方,而不是由行政机关因此而剥夺公民的言论自由权。
4.2.4网络实名制亟待完善
就目前各国的情况来看,网络实名制已经被更多的国家所采用,我国也已经有了这方面的尝试和经验,但网络实名制的实现还存在困难。
笔者认为,网络实名制并不阻碍公民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很多人认为网络实名制的出现导致了公民言论自由受到了严重限制,但其实不然,网络实名制对于公民言论自由权的正常行使并无影响,网络实名制大多是要求实名注册,但昵称可以自己编辑,并不强制要求昵称也必须实名。
网络实名制真正的目的在于防止公民权力滥用,虽然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权利的滥用将导致他人和国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故公民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一定的责任,网络实名制对于自媒体言论乃至整个互联网领域的规范来说都是一种重要的制度,如果没有完善的网络实名制度,由于自媒体言论导致的纠纷将会也来越多,而且都几乎无法解决,因为无法找到侵权责任的承担者,这就导致了自媒体言论的消极影响越来越大。
除此之外,网络实名制在中国已经被大多数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所采用,因为网络游戏强制适用防沉迷系统,而防沉迷系统必须实名认证,这也促进了各个领域的网络服务提供商进一步推广实名注册制,我国在这方面已经有了一定经验,但还需进一步克服技术上的困难,因为目前大多数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实名注册审查很容易被规避。
4.2.5完善执法措施
通过前面的分析发现我国目前的执法措施虽然看似体系完善,但实际上还是存在一些问题,而笔者认为最关键的问题就是技术上的突破。目前的执法体系下,很显然事后采取禁言、封号、冻结账号等手段效果并不好。一些人有很多办法可以绕过这些执法措施给他们带来的影响,例如使用多个账号进行发言,或待目前的账号被禁言、冻结、封号后再申请一个账号。所以,笔者认为,执法措施的完善并不能仅仅着眼于事后的执法措施,更重要的在于事先审查的技术改进。
目前的事先审查有两部分,第一部分是用户在注册账号时,大部分网络服务提供商要求要求提供实名信息,第二部分是用户利用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的服务发布言论时,会有简单的关键词屏蔽审查,敏感词汇无法被发布。
笔者认为,执法措施的完善主要须改进上述两部分的技术。用户实名审查仅进行形式审查显然不够,现在需要的是能进行实质审查的一种新的实名审查制度,例如通过某种技术审查注册账号时的IP地址是否在身份证上登记的住所地等。而对于关键词的屏蔽,仅对文字进行屏蔽并不能消除自媒体言论的负面影响,况且文字屏蔽系统已被人们利用多种手段绕过,目前须尽快做出技术上的突破,不但要研发一种新的技术对文字中的敏感词汇全面进行屏蔽,还要对图片、视频、网址等其他类型的信息都做到智能屏蔽。笔者认为,如果能实现上述两种技术的突破,对于自媒体言论违法行为的遏制将有较大的进步,事后审查与执法行为永远不能作为遏制违法行为的主要手段,只能作为最后的强制手段,否则,效果将变得很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