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商事活动的频繁发生,为了确保现代的商事行为能够安全而有效率,现在越来越多地企业都会涉及到商事留置权这样一个法律问题。自2007年以来,我国出台了物权法之后,其中的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就已经规定,债权人在行使留置权的时候,其留置的动产必须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发生债权债务时的留置除外。该法条可以说第一次确立了一般留置权与商事留置权的基本区别,以及如何区分在民事活动中与商事活动中行使留置权所必须构成的基本条件,我们国家由此开始深入探索商事留置权这一有利于促进商事交易的安全与效率,保障商事交易活动中各方当事人利益的权利的研究。但是在实践中,对于商事交易有特定的要求。相比之下,我国目前的法律对于商事交易中留置权的规定仍然比较粗糙,有待进一步的发展。尽管物权法在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中的但书条款中规定了企业之间留置权的行使不要求留置的动产与债权之间具有同一法律关系,但是对于商事留置权的留置标的物范围,以及商事留置权适用范围并没有很好的界定,不利于司法实践中商事留置权的行使。因此,本文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就是:通过对商事留置权的研宄,明确一般留置权和商事留置权的历史渊源和设立目的不同、商事留置权与一般留置权构成要件不同,并通过比较这三个方面的不同,比较出商事留置权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及不足,对商事留置权在司法实践中得以更加有效地运用的建议。
本文拟采用规范分析法、概念研究法、比较分析法、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等研宄方法,首先分别探讨了关于民事(一般)留置权与商事留置权的基本理论,包括了留置权与商事留置权的概念、历史沿革、演变过程等等。其次介绍了留置权与商事留置权的成立要件等理论问题。第三,本文重点详细阐述了目前在实践中的些许问题,包括置标的物范围的规定上过于狭窄、牵连关系的认定也过于模糊、商事留置权行使的限制不足等几大问题并随后提出了相关想法与建议。
商事留置权制度是一个整体制度问题,现实生活中的应用对于这一题,鉴于笔者知识水平有限,本文只是提供了一些想法的雏形,商事留置权目前尚有很多更深层次的问题和不足,这都需要学者和专家进行更深入和有针对性的研宄。
关键词:商事留置权;债权;客体
目 录
引言
一、商事留置权的概念及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一)留置权的规定
1.留置权的概念
2.留置权的法律规定及其演变过程
(二)商事留置权的规定
1.商事留置权的概念
2.商事留置权的法律规定及其演变过程
二、一般留置权与商事留置权构成要件的比较分析
(一)留置权的构成要件
1.一般留置权构成的要件概述
2.商事留置权构成的要件概述
(二)一般留置权与商事留置权的比较分析
1.一般留置权与商事留置权的主体比较
2.-般留置权与商事留置权的客体比较
3.两者关于“不限于同一法律关系”的分析
三、商事留置权在我国司法实践运用中的问题
(一)商事留置权的标的物范围过窄
(二)商事留置权的“非同一法律关系”认定模糊
(三)商事留置权行使限制
四、完善我国商事留置权制度建议
(一)扩大商事留置权的标的物范围
(二)正确认识“企业之间留置除外”
(三)避免损害抵押权人、质权人利益
结论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