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国内外立法现状
第一节英美法系国家对袭警的立法规定
毋庸赘言,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在立法上存在很大的不同,在规制袭警行为上,两大法系也存在明显的区别。英美法系认为,袭警行为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应作为一种单独的犯罪予以规制,即“袭警罪”.基于这般认识,美国联邦刑法及其各州刑法都设立了袭警罪,并完善了对袭警行为的处罚体系。在美国纽约州,警察的范畴是相当宽泛的,它包含治安警察、警官,也包含消防队员等等,这对些人的暴力行为均可以袭警罪论处。如果袭警者的暴力行为导致警察伤害的,那么就属于C级重罪;如果导致警察加重伤害的,那么就属于B级重罪?.
另外,英国《1996年警察法》也明确规定了袭警罪及其法律责任。第一种情况是,袭击正在执勤的警察,被法院认定为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须被处于半年以下监禁,或被处于一定金额(即第5等级)的罚金。第二种情况是,对抗、恶意妨碍正在执勤的警察,被法院认定为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须被处于1个月以下监禁,或被处于一定金额(即第3等级)的罚金。根据英国《警察法》的规定,殴打警察、阻碍警察执法、假冒警察、非法持有警察衣物以及唆使警察不忠的行为均属于侵犯警察权的犯罪,且均构成犯罪?.美国刑法也明确规定,任何人威胁、袭击和侵害正在执勤的警察,且禁止直接碰触警察的身体,也不得威胁警察的直系亲属,不然的话,则构成侵犯警察权的犯罪。值得一提的是,美国部分州的立法还规定,暴力袭击警察且给造成警察重大伤亡的,法院可直接适用死刑。
第二节 大陆法系国家对袭警的相关法律规定
相比于英美法系国家直接设立“袭警罪”,大陆法系国家并未采取这种立法模式。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一般将袭警行为归为“抗拒公务员”犯罪的范畴,而且依据犯罪情节相应的规定了不同形式。具体而言,又分为两种形式:第一,只设立一个罪名,即“抗拒公务员”罪,但该罪具有不同的量刑幅度。采用这种立法形式的国家有法国、德国、意大利等。以法国刑法为例,它根据袭警犯罪的具体情节将“抗拒公务员”罪细分为以下几种类型:其一,暴力抗拒警察的行为,但缺少与警察的直接身体接触,如刑法典第433条的针对担任公职的人进行恐吓活动罪和侮辱罪;其二,暴力袭击警察,但但没有导致严重的人身损害后果;其三,暴力袭击警察,导致警察轻微伤、轻伤的人身伤害;其四,暴力袭击警察,导致警察严重的人身损害后果,在这一种犯罪类型中,法院可直接适用无期徒刑。第二,按照犯罪情节,设立不同的犯罪罪名。采用这种形式的国家主要有日本、中国等。以日本为例,它根据袭警犯罪的具体情节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予以定罪:其一,干预警察正常执法活动的,一般以“妨害公务”罪论处;其二,暴力袭击警察,导致警察轻伤以上伤害的,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其三,暴力袭击警察,导致警察死亡结果的,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直接判处死刑。由此可见,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国家在对待“袭警行为”时的立法规制是不一样的,相较而言,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更倾向于将“袭警行为”视为一个独立的犯罪行为予以规制。
第三节 我国关于袭警的相关法律规定
从我国对“袭警行为”的立法规制可以看出,我国与大陆法体系国家的立法模式相似,特别与日本的立法颇为相似。我国关于袭警罪的立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处罚法》)之相关规定。对于干预和妨害警察正常执法活动的,可以从《处罚法》第50条找到相应的规定:阻碍警车通行、强行冲闯警戒带的、干预警察正常执法的,应当予以从重处罚。阻碍警察正常执法,但并没有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据《处罚法》第23条所规定的“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论处。对于侮辱、谩骂以及暴力伤害执勤民警的,可按照《处罚法》第42、43条所规定的“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论处。第二,依据《刑法》规定。对于妨碍警察执行公务,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可依据《刑法》第277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罪”论处;对于存在侮辱、谩骂警察的,可依据《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罪或徘谤罪”论处;对于故意伤害正常执勤的警察的,可依据《刑法》第234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论处;对于导致警察死亡后果的,可按照《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论处。从这一点可以看出,我国对袭警行为的立法规制与日本的立法模式极为相似。
当前,我国的刑法并未设立袭警罪,当发生袭警行为时,不得不通过以下几种方式予以解决:第一,袭警情节比较轻微的,可依据《处罚法》的规定处于警告、拘留或罚款,当然,如果是阻碍警察正常执法的,其处罚后果相对重些。第二,袭警情节比较严重的,譬如说,如果导致民警无法正常进行执法,可按照《刑法》之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犯罪嫌疑人的责任形式有以下几种: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罚金等等。第三,袭警情节恶劣,造成严重的人身危害后果的,可按照《刑法》之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那么这个时候,犯罪嫌疑人的责任形式有可能是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然而,在实际过程中,袭警行为往往表现为第一种,对于这类袭警行为,常常以“妨碍公务罪”依法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