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近年来,设立袭警罪的呼声很高,但反对的声音也不少,国内学者对是否增设袭警罪并未达成一致观点。笔者认为,2012年5月1日施行的“醉驾入刑”给解决袭警问题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参考,同样是问题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通过刑法和打击和预防犯罪,“醉驾入刑”以后,醉酒驾驶现象大大减少,“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观念深入人心。在袭警罪立法构想上,笔者在详细考察国外对袭警罪立法规制的基础上,再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认为应当通过新的《刑法修正案》设立袭警罪。尽管我国现行《刑法》以“妨害公务罪”来规制阻碍、干预警察执法的行为,针对那些暴力抗法导致警察人身伤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但这仍不能有效的规制袭警行为。尽管也有立法者提出,以提高袭警案件的量刑标准来制止、遏制和规制袭警行为,避免袭警案件的频频出现,但是这些措施均未能有效的遏制袭警行为,也不能有效的保障警察的人身财产安全。在笔者看来,要想有效的规制袭警行为、保护警察的人身安全,当务之急就是要在现行《刑法》中增设袭警罪。除此之外,公安机关还需要加强自身建设,避免袭警行为的频发出现。具体而言,一方面,就是要不断提升警察的理论素养与执法水平,依法履行自身职责。另一方面,加强对警察职权的监督与规范,加强对警察权的监督,不仅完善公安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还要健全社会对警察权的监督机制。唯有如此,袭警罪的设立才有意义,警察人身财产权利才得以保障,法律的权威、社会的长治久安才得以维护,最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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