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破产法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 2006 年 8 月 27 日通过,自 200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破产管理人制度是新破产法中的创新制度。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的重要角色,处于各方利益冲突的焦点,其所承担的民事义务与责任是破产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利益的重要保障。研究破产管理人制度是否科学合理以及应如何完善既是破产法制度自身完善的需要,也是我国破产法司法实践的需求。因此,研究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不足与完善不仅有利于规范破产管理人职业的发展,有助于保障企业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从而达到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更对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起源、发展和立法现状是研究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不足与完善的基础。通过追溯世界范围内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起源,从而引出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起源。在了解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起源之后,进一步剖析我国在没有破产管理人制度时执行部分管理人职能的清算组制度。关于我国破产管理人的立法现状,总结了到目前为止我国现存的所有关于破产管理人制度的法律规定以及司法解释,并且为了下文分析的需要,详细归纳了关于我国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选任机制和监督机制三个方面的立法现状。
其次,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实施时间较短,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第一,我国破产法对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并未做出明确规定。立法层面上,通过对世界破产法先进国家法律制度的研究,发现多数国家对于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都或多或少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学理层面上,大陆法系和我国破产法学界存在多种学说观点,仍没有一个确定的科学合理的观点。而破产立法经验先进的英美法系则采用信托受托人定位破产管理人,以解决司法实践中由于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定位不明而造成的不良影响。因此,研究结果显示我国需要明确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否则将导致现实的不利影响。第二,我国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机制的不足之处主要有法院选任破产管理人缺乏有效监督,法院指定管理人的时间规定的过于僵化以及破产管理人资质规定不够详细。第三,为了保证破产管理人职责的履行和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有效的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是必不可少的。目前的监督机制主要以法院为主,辅以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及债权人的监督。但都不足以达到破产法要求的保证破产程序公平公正高效进行,预防打击破产犯罪的目标。因此,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机制还有待完善。
再次,对于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选任机制和监督机制中存在的缺陷,可以采用以下方法予以完善。第一,借鉴英美法系成功经验,以信托受托人定位我国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第二,建立统一的破产管理人准入制度。第三,从增加监督主体,建立行政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完善破产管理人责任承担三个方面入手,加强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
最后,通过采用文献研究和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深入分析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选任和监督机制三个方面存在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希望对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完善添砖加瓦,贡献一份微不足道的作用。
关键词: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选任,监督
目 录
引 言
一、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概述
(一)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起源
(二)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发展
(三)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立法现状
二、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不足
(一)我国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不明确
(二)我国破产管理人选任机制不完善
(三)我国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不健全
三、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以信托受托人定位我国破产管理人
(二)建立统一的破产管理人准入制度
(三)建立多元化、多层次的监督机制
结 语
参考文献
后 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