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2013 年 5 月 15 日,王老吉与加多宝互诉包装装潢侵权一案在广东省高院开庭审理,王老吉与加多宝之间的“红罐”之争引起了人们对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法律保护问题的普遍关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不同于知识产权法上作为独立整体单独受到法律保护的着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确定权利,我国法律并没将有相关权利主体对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支配作为一项法定权利加以规定,只有知名商品所特有的,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着性特征的包装、装潢才能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特有包装装潢通过使用在商品上,因该商品成为知名商品而得到法律的保护,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具有从属于知名商品的属性,与商标权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对于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权利归属我国法律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其权属的判断可以从相关特有包装装潢使用时间的先后以及相关主体在知名商品形成过程中起到的作用大小两方面进行分析。目前,我国法律有关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规定多是一些原则性的法律条文,相关法律保护制度还存在一定的缺陷。加之市场竞争环境下一些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确实给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保护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本文以新近发生的王老吉与加多宝“红罐”之争为例,从“红罐”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性质切入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法律保护的主题,以“红罐”为主线展开了对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相关法律问题的探讨。在对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认定标准与权属判断加以分析的基础上,针对我国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借鉴美国有关商品外观保护中“淡化制度”的规定和日本关于商品包装“贡献原则”的权利判断规则,从认定标准到权利归属认定,再到确认机制的统一提出了一系列的完善建议。
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发展对于我国知识产权和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的理论建设和制度完善具有深远影响,不断健全我国现有的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制度,加强对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法律保护十分迫切和必要。
关键词:知名商品 包装装潢 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