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网购消费者知情权存在的问题
(一)举证困难
“网络技术的特征是无形性、脆弱性。网络信息的表现形式是数据,而数据信息具有无形性,与主题之间的关联难以确定,网络信息还具有脆弱性,经营者一旦发现被消费者追查,往往立即消灭侵权证据,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受到质疑,消费者和监管部门很难掌握侵权事实、证据。”[27]另外网购消费者在购物的过程中通过购物网站提供的及时聊天工具进行文字交流,如淘宝网提供给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交流工具是阿里旺旺,消费者可以通过阿里旺旺就更详细的淘宝商品信息向经营者询问。消费者通过交流工具形成的电子文字证据,一旦网购消费者知情权受到侵害,消费者可以就该电子证据进行举证。但又出现网购消费者在线询问经营者的形成的聊天记录中经营者关于商品质量等的说明有没有证据效力以及聊天记录应由谁提供等问题。由于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会受到质疑,其证明能力就会下降。这些问题都造成网购消费者维权过程中的举证困难问题。在民事案件中支持自己的诉求依据的是证据,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只有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提出相应的证据证明才会得到法院的认可。网络交易环境的脆弱性给消费者举证带来了很大的困难,消费者很难就自己的侵权事实提供有效的证据。这些问题都直接导致了网购消费者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道路上的困难。
(二)网络在线调解机制并未发挥效力
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方法有:与经营者和解;请求消协或者其他依法成立的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这五种方式。对于网购跨区域的购物方式,这五种解决争议的途径在处理网络购物纠纷时适用性不强,尤其对于提起诉讼的方式,由于网络购物跨区域流动,管辖法院难以确定并且诉讼耗时长,相对于网购快捷高效的消费方式,诉讼不是网购消费者维权的最好途径。根据国外网购纠纷的处理模式,我国于2004年成立中国在线争议解决中心(China 0DR),并开通了网站。目前0DR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在线和解、在线调解。"发生纠纷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互联网在该网站登记案件,申请在线和解或在线调解,该网站将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也认可这种纠纷解决模式的情况下,启动在线和解或者在线调解程序。” [28]问题的处理过程均在互联网上进行,极大的节省了时间和人力、物力的投入,能够有效解决小额网络消费纠纷。但是该网站成立后并没有得到网购消费者的广泛认可,实际有效解决的网购纠纷很少;并且根据《网上仲裁规则》附件二中关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网上在线仲裁国内案件的收费标准是:“争议金额在10万元以内的按争议金额的5%收取,最低不少于4000元。”高昂的收费标准,往往网购消费者自认倒霉,放弃维护自身因知情权受到损害而遭受的损失。
(三)诉讼管辖制度不利于消费者维权
传统的合同纠纷的法院管辖主要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人民法院即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或者协议管辖。然而网购跨区域流转,传统的按照行政区域划分的管辖原则受到冲击。网购涉及的行政区域更加广泛,这不同于传统购物的面对面交流,借助网络技术经营者可以随时与消费者达成网络购物交易,很难确定购物合同的履行地;另一方面对于网购经营者的地址法律虽然规定了经营者的披露义务,但这些信息是经营者在购物网站注册时留下的地址,在经营的过程中会不会发生变动,也即很难根据经营者提交的注册信息确定其真实地址,因此网购案件的纠纷管辖不宜以传统的司法管辖原则确立。
在美国其本着保护消费者弱者身份,实行更有利于网购消费者维权的管辖方式,确立了由消费者住所地管辖的管辖原则。加拿大工业协会提交的关于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利保护的报告中建议网购消费者合同适用消费者住所地管辖的原则。我国并没有对网络消费纠纷作出特别的规定,其仍适用民法的一般规定即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或者协程复杂,不愿被诉讼所累放弃维权。消费者放弃维权,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经营者不必为自己的侵权事实承担法律责任,更多的消费者的知情权受到经营者的侵害。不利于网络消费的发展。因此,笔者认为对于侵害网购消费知情权的纠纷找到好的解决途径,才能够维护好网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消费的发展。议管辖。消费者知情权受到侵害后寻求诉讼救济的途径会越加的困难,增加了网购消费者维权的成本,也不利于保护消费者。
网购消费者在遭遇知情权被侵害后往往因举证困难,管辖法院难以确立以及诉讼过程复杂,不愿被诉讼所累放弃维权。消费者放弃维权,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经营者不必为自己的侵权事实承担法律责任,更多的消费者的知情权受到经营者的侵害。不利于网络消费的发展。因此,笔者认为对于侵害网购消费知情权的纠纷找到好的解决途径,才能够维护好网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消费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