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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团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域外法考察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3-16 共2003字

  4 网络团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域外法考察

  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各国的网络团购都是在虚拟交易的基础上进行的。到目前为止,尚没有一个国家专门针对网络团购领域中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进行专门的立法。但由于国外对于消费者保护的重视以及法律全面性的规定,却能为我国团购消费者的保护提供有力的借鉴。

  4.1 美国在网络团购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经验

  4.1.1 美国关于网络购物的立法

  美国作为团购网站鼻祖 Groupon 的发源地,一直很注重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各种判例法和制定法的颁布实施,各个部门的分工合作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的努力,共同为消费者权益的有效保护提供了条件。美国早在 1978 年就颁布了《电子资金划拨法》,从而法律角度保证了在网络交易中,消费者资金划拨的安全性,并规定了相关服务机构有义务主动告诉消费者其所享有的权利和应该履行的义务;在 1997 年颁布了《全球电子商务纲要》,针对网络欺诈、网络虚假广告以及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方面提出了解决措施,从加强了政府、行业自律组织以及行业协会的管理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此外,美国还陆续颁布了多部法律从各方面来保护公众的隐私权;1999 年 7 月颁布了《同意计算机信息交易法》,该法从网络购物中格式合同的角度,通过加重网络销售者的提示、解释以及在显着位置向消费者进行公示的义务,很好地平衡了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害;1999 年 10 月通过了《全球及全国商务电子签名法(草案)》,从法律上赋予了电子签名以证据的效力,并通过对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交易信息时所需要的电子记录时,应当经过消费者的明示同意,并履行对消费者进行详尽说明的义务,这部法律充分体现了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①从上述立法可以看出,美国对网络交易中消费者的权益保护的立法不仅全面、历史长久,而且更具有前沿性。其在电子商务领域的立法,不仅能够指导网络团购的健康发展,而且还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4.1.2 美国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

  在美国的各州中,都设有专门对消费者提供保护的机构,诸如:消费者事务部、消费者防欺诈部等部门。一方面,这些机构可以充当消费者的辩护人;另一方面,在消费者进行诉讼或遇到贸易管制等情况时,能够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多的相关信息,这样就便利了消费者的诉讼。通过政府职能的管理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美国政府一直遵循的一项政府职能。

  4.2 欧盟在网络团购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经验

  4.2.1 欧盟关于网络购物的立法

  欧盟对消费者实行以政府保护为主的政策,它的立法以及研究侧重于强调保护网络环境的规范运营,对消费者权益的给予了高水平的保护。欧盟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一般以指令的形式呈现。在消费者的知情权方面,欧盟于 2000 年 6 月 8 日颁布了《关于网络市场特别是电子商务中社会信息服务的几个法律问题之指令》,从网络广告方面加重了经营者的提示义务,并赋予网络广告应当遵循欧盟已经颁布生效的各项广告指令的义务。①在公平交易权方面,欧盟于 1993 年 4 月 5 日颁布了《不公平消费者合同条款指令》,该指令第三条规定,“格式合同条款属于不公平的条款,对消费者没有法律约束力,消费者有权抵制这种不公平的条款;如果商人声称这种条款经过私下谈判,那么他就应该承担举证责任。”这一指令从根本上限制了经营者通过格式条款的形式加重消费者义务或免除自身义务的现象。同时,欧盟通过 1997 年 5 月 20 日颁布的《远程合同中消费者保护指令》,赋予了消费者无条件的“反悔权”。在保障交易安全方面,欧盟委员会于 1997 年 7 月 30 日提出了《关于使用电子支付工具进行交易特别是颁布者和持有者之间关系的建议》,并在 2011 年底出台《消费者权益指令》。提出了第三方的履约保障权。

  4.2.2 欧盟各国对消费者权益纠纷解决机制的规定

  在实践生活中,由于法院诉讼需要花费过长的时间,而且程序繁琐,加之消费纠纷的典型特征是:与纠纷相关的经济价值与通过司法解决的代价之间的失衡,所以欧盟在1993 年 3 月 30 日提出了《关于消费纠纷的庭外解决责任机构之建议》,该建议通过规定庭外解决应在遵守独立、有效、法定、代理、抗辩、公平、和透明度等基础上解决。该建议使欧盟对非诉讼争议解决机制②在网络消费者合同争议解决中的作用给予了高度的重视。

  4.3 国际组织在网络团购消费者保护方面的立法

  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通过制定《电子商务示范法》,保障了电子交易的安全,并通过消除电子交易中的所遇到的法律障碍,强化了电子交易中消费者的权益。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在1980年通过了《关于保护隐私与个人数据的跨国流动指南》,限制了各协议国在收集和利用个人资料等方面的权利;1998 年提出了《全球电子商务行动计划》鼓励各协议国保护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的隐私权;1999 年 12 月通过了《电子商务环境下的消费者保护准则》,规定了网络购物的销售者在进行交易时应当遵循公平交易的原则,并且针对消费者在进行交易过程中的权利受损提出了具体的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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