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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解决我国P2P借贷平台相关问题的建议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02-10 共781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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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P2P借贷行业法律监管问题探讨
【第2部分】P2P借贷平台的基本概述
【第3部分】我国P2P借贷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4部分】 对解决我国P2P借贷平台相关问题的建议
【第5部分】P2P网络借贷的法律问题探讨结论与参考文献

  三、对解决我国P2P借贷平台相关问题的建议

  (一)完善P2P借贷平台的各项制度

  1、明确P2P借贷平台的合法地位

  目前,我国由商业银行垄断的借贷业务,已经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资金和投资需求,而片面的打压只会让其转入地下,从而更加不利于监管。相较于商业银行传统的借贷业务、小额贷款公司的惠农等特殊性质,P2P借贷平台提供的更像是针对大众不同口味的补充品。它能够迅速满足大众不同的需求,能弥补商业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在这方面的缺位。同时,它也为人们理财提供了一个新的途径,有利于增强人们的信用意识。

  因此,应该确立P2P借贷平台的合法地位,建立一个由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P2P借贷平台以及个人组成的全方位的借贷体系。

  2、完善P2P借贷平台的进入和退出机制

  在我国与P2P借贷平台最相类似的就是小额贷款公司,二者均发放小额的、很少要求担保和抵押的贷款,贷款的利率一般均高于普通商业银行的利率。但相较而言,小额贷款公司拥有更为完备的进入退出机制。而P2P借贷平台,成立或是倒闭关系到众多借贷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其更需要完备的进入和退出机制。

  在进入方面,首先,必须确立对董事及高管的准入限制。这样,就可以很好的预防P2P借贷平台的创始人,出于非法目的而设立平台,伺机捐款潜逃。

  应该规定,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没有大额的欠款拖欠,或是存在某些重大的违约、违信记录。其次,对于P2P借贷平台的注册资金必须具有一定的限制,必须使平台具备一定程度上的风险承受能力。最后,对于任职人员的专业素养,应该有一定的要求,特别是涉及法律、会计、风控方面。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平台运营而产生的风险。

  在退出机制方面,P2P借贷平台成立时,便应该对今后可能发生的运营风险或是停运,有相应的应急方案。当平台运营利润低,董事会或是合伙人合意停止运营平台的时候,应该及时发出通知,逐步停止业务,直至贷款人与借款人所有的合约履行完毕。对于,可能存在的平台突然倒闭的现象,应对P2P借贷平台予以严加限制。P2P借贷平台在借贷关系成立,提取管理费之后,便对整个借贷关系运营到结束,负有维护的责任。如若,停运和倒闭,应该向其他P2P借贷平台支付相应的管理费,转让其对未处理完借贷合同的维护责任。

  3、完善对坏账风险的控制

  (1)加强贷前审核

  P2P借贷平台的贷前审核,与传统商业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的不同。传统的商业银行往往只会把精力放在对借款人的个人信息、还款能力、资金用途等进行审核,以排除坏贱的可能性。而P2P借贷平台的贷前审核,除了包括以上的各方面,还要包括对贷款人的审核,对贷款人资金来源的审核。

  P2P借贷平台的快速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网络的迅速发展,网络不仅使不同地域的贷款人与借款人能够通过平台相互匹配,同时也能大大加快放贷的审核过程。但同时,网络也使传统信贷的某些风险或控制模式得不到延续。传统的商业银行借贷,会对借款人的身份、财务状况以及信用状况进行详细的审核,同时要求其提供抵押物或担保等,严格的审核和抵押担保,大大降低了违约率。

  民间借贷,贷款人和借款人之间往往是熟识的,或是通过中间人介绍认识的,基本上处于同一个地区,这就方便对贷款用途进行监督,借款人也往往受制于区域舆论,较少出现违约情况。网络借贷的模式,还使互相之间的信息透明度大大降低,而伪造相关审核资料的成本相对较低,这就使P2P网络借贷的风险相对于商业银行的风险大大增加,P2P借贷平台必须进行严格的贷前审核。:乂首先,P2P借贷平台必须对贷款人提供的相关信息,如真实身份、财务及资金来源进行审核。一方面是为了防止,某些个人或机构借助网络借贷进行洗钱,另外一方面也是严控风险,建立P2P借贷平台与银行业之间风险隔离带的需要。

  由于P2P借贷平台的利率往往高于银行的借贷利率,不排除有很多人通过商业银行借贷获得借款,然后再通过网络信贷平台将钱借出去,以获得利率差额。

  其次,;P2P借贷平台必须对借款人提供的相关信息,以及贷款用途进行严格的审核。对借款人前期的审核在很大一部分程度上,决定了整个P2P借贷平台的坏账率。而对贷款用途的控制,可以防止资金流入国家宏观调控或是禁止进入的领域。

  (2)对不同的平台设立最高贷款额度

  由于现阶段对P2P借贷平台并没有相应的准入限制,同时得益于近些年经济的迅速发展,P2P借贷平台的数量得到了井喷式发展,而有相当一部分是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因此完全可以对各个平台依据不同的风控水平、人员职业化组成水平、以往业绩确定不同的最高贷款额度。每个平台可以通过自身的努力,控制自身的坏账率,提高风控水平,从而获得认可,慢慢提高贷款额度。这样不仅能够减少平台的坏账比例,还能够从根本上促使平台自身提高风控水平。

  4、鼓励第三方支付机构对中间账户进行监管

  P2P借贷平台在借贷的过程中,资金不可能直接从贷款人直接划到借款人的账户,这样就会使网络借贷平台丧失对双方的控制。在P2P借贷平台中,在确定投标后,一般都是客户先将资金通过网银或第三方支付机构转账至平台账户上,在全部资本募集完成且通过审核后,所有的资金才会被转入借款者的账户。

  这就使资金不可避免的在账户上发生一定时间的滞留,形成了沉淀风险。而在这段时间中,公司对资金具有强大的掌控能力。如果公司仅仅只有一个账户,这样就会使公司的资金和借贷用户的资金发生混同,使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非法集资的风险。虽然,不少公司宣称对于这部分资金是由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托管的,但是,对资金的托管既不是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主要业务,其目前也根本不具备对资金的监管能力。

  很多P2P借贷平台在现实的运行中,也发现了这个问题。在《上海市网络信贷服务业企业联盟网络借贷行业准入标准》中提到网络信贷平台,不能擅自动用贷款人资金,应由相关机构进行托管I6。但是,关于谁充当第三方资金的管理者,显然其也是语焉不详。日前红岭创投与平安银行签订了相关协议,由平安银行对其账户资金对其进行监管I7,但是,其监管究竟涉及哪些方面,什么程度,双方却也没有明确表示。但这至少为探索沉淀资金的监管,提供了一个可能的模式。但是另外一方面,P2P借贷平台与商业银行同为经营借贷行业的主体,不可避免的发生竞争关系,商业银行虽然有较为严格的风控监管体系,但是,显然P2P网络借贷平台不愿意受其掣肘。第三方支付平台是否拥有足够的监管掌控能力,又值得商榷,况且也没有获得中国人民银行对其相关业务的核准。同时,引入第三方支付平台只是将沉淀风险的承载者由P2P借贷平台转到了第三方支付平台,如果其管控较差,仍会发生风险。而在第三方支付平台迅速发展的当下,如果放开让第三方支付平台充当第三方资金管理者,那么不可避免的会出现某些支付平台为了获得管理机会与P2P借贷平台进行私下联合,达不到第三方管理的目的。

  总的来说,比较商业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平台充当第三方资金管理者的方案,笔者更倾向于由第三方支付平台充当这个角色。首先,是由于商业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定位。商业银行作为一个传统领域的金融大转,其传统优势和保守性,既是优势也是劣势。而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一个创新性行业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其次,第三方资金托管进入银行业务也只会成为其庞大业务链条的一部分,而这相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则不同,很有可能会促进其更进一步的发展和创新。

  但同时,我们也必须认识到风险性,不能盲目放幵,这样不仅不利于P2P网络信贷行业的发展,对第三方支付平台自身也不是一个好的机会。因此必须对从事资金托管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严格的监管,可由中国人民银行或是相关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对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相关业务的审批,并长期对资金流向进行监管。

  5、鼓励第三方担保企业进入并建立风险储备金制度

  面对P2P借贷平台出现的日益增大的运营风险,首先,我们必须明确P2P的本质是提供一个交易的平台,通过中介服务,成就其自身的价值。一旦定位发生偏差,例如在做中介服务的同时,又为借款人提供某种担保业务,承诺一旦出现坏账由平台负责,极易造成P2P借贷平台的运营风险。因此,对于需要担保的业务,由相关的担保公司接手较为适宜,这样就能隔离坏账与平台的联系。其次,对于可能突发的某些运营风险,或是因为工作人员操作失误、评级失误造成的风险,应当建立风险储备金制度。

  目前众多的P2P借贷平台,对风险储备金的定位均是为了弥补可能出现的坏账损失、经营风险等。相对于《公司法》中,公司提取法定公积金的详细规定,目前并没有相关的法律对于P2P借贷平台做出要求。

  很多P2P借贷平台都表示,其具备一定的风险控制能力,有良好的风险储备金制度。但是,关于储备金的来源,计提比例等,并没有详细的说明,可查的最近资料是红岭创投发布的2013年度报告。里面提到,红岭创投将于2014年3月28日正式启动风险准备金计划,其中初始准备金为5000万元,计提准备金标准为每笔借款标按借款金额年化1.2%计提I8。并在官网上,对其准备金的金额进行每日公布。从中可以推知一些需要注意的方面:

  (1)资金来源

  风险储备金是为了防范平台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它的来源可以是平台运行产生的利润,也可以是每笔成功交易后缴纳管理费的一部分。总之,它的来源必须是持久的,它的存在与平台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必须随着平台的发展而发展。

  (2)资金的用途

  风险储备金并不是公司日常运营的资金,它不是为了保证平时的运营。有的观点认为通过推行风险储备金制度,实质上是民间网络借贷平台为放贷人提供了一种担保,网站经营者充当了借款人的保证人。一旦发生坏账,网站自身也要承担全部或部分损失,这种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制度设计有利于网站在选择借款人时有动力更好的控制风险I9。笔者认为,这是一种本末倒置,P2P借贷平台能够通过有力的控制风险减少全部或部分坏账损失,而不是强行的要求P2P借贷平台承担全部或部分坏账损失,以此促进其控制风险。这种方式,只会使P2P借贷平台的运营产生更大的风险和问题。

  因此,我们必须坚定的认为,风险储备资金的存在是为了应付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包括P2P借贷平台出现亏损或其他情况准备终止业务后,相关的后续运行费用、P2P借贷平台运营过程中造成的操作失误、因为评级失误造成的客户损失等。所以,在一定程度上,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储备金必须相对独立的存在于公司的运营资金之外,是保护客户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线。

  (3)风险储备金的存量和监管

  风险储备金的存量,应该足以弥补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同时,也不宜过多。因为相较而言,风险储备金并不属于运营资金,它必须存在于独立的账户,太多也会影响P2P借贷平台的运营灵活性。有的观点认为可以选择银行进行托管,并接受银行对该储备金的监督笔者认为,银行作为资金的托管方,确有一定的能力,对资金的运行和存量进行监管。但是,相较之下,P2P借贷平台的会员和行业自律组织更能够胜任相关的职责。一是由于风险储备金,本身就有一部分是从会员处收取的,风险储备金的存在,就是为了保护平台上所有贷款人和借款人的利益。因此,他们对风险储备金有监管的权力也有监管的动力。二是在风险储备金问题上,相对于P2P借贷平台与银行之间的合作关系,平台与行业协会之间的关系,监管起来显然更让人放心。因此,可以将资金在银行单独设立账户储存,而由行业自律组织督促P2P借贷平台,按期发布风险储备金的财报,由会员对于财报的问题,和储备金的使用问题进行监督。

  6、建立行业范围内的黑名单共享机制

  对于行业中普遍存在的违约现象,一般平台的做法是,对其进行电话催讨,上门催讨,或是委托讨债公司进行催讨等。对于违约用户,还采取一定比例的罚息。但是,上述手段,不是力度不够,就是成本过髙。而我国目前的讨债公司,很多更是具有一定的暴力色彩,容易引发一系列的问题。对此,网络借贷平台除了加强对于借款人的资料审核以外,整个P2P借贷行业应该联合起来,对于违约用户的黑名卑在整个行业内进行共享。这样不仅能够加大对借贷人的威慑力度,也能够使其他平台防范这些潜在的违约者,使贷款人在借贷时有一定的依据。

  同时,也可以与征信机构合作,向其报送相关的数据,加大对于违约者的压力。

  7、完善对借款人的信用评级

  (1)完善我国个人信用体系

  长期以来,我国的个人信用信息并不是很完善,不同的系统根据自己的资源拥有不同的数据库,但是并没有整合在一起。同时,根据中国《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个人信用报告目前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人民银行、消费者使用,网络借贷中介平台并非合法使用者21。而在发达国家如美国,每个人都拥有自己唯一的社保赃号,这样就能全面的记录个人信用的各种信息。虽然,我国目前旨在建立以公民身份证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但是,从目前来看,即使建立了相关的体系,P2P借贷平台也不一定能够获取相应的信息。

  一家独大的信用信息平台,不仅会耗费大量的资源却得不到理想的效果,也不利于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而放幵对信用信息的垄断,鼓励具有相应资质的公司进入其中进行个人信用收集,同时,以一定合理的价格对想要了解的人进行收费,可能不失为一种解决方式。

  (2)完善平台的信用评级制度

  在绝大多数P2P借贷平台中,信用评级不仅决定着借贷人可以借贷的额度、利率和时间等,还对大部分贷款人放款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因此,一个完善,客观的信用评级制度不可或缺。而从我国目前P2P借贷平台的行业发展来看,不同的平台釆用不同的信用评级制度,并没有一个公认的规则以供参考。同时,也是由于我国目前的个人信用体系的不完善,从而也间接影响到了网站的信用评级。同一个人,向不同的P2P平台提供相同的个人信息,完全有可能得到不同的信用评级,这在一定程度上P2P借贷行业的持续发展。因此,必须完善P2P借贷平台的评级制度。首先,必须获取足够多的个人信用信息,包括借贷记录、缴税记录等。全面丰富的信息,是进行准确评价的前提。其次,要制定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不能闭门造车,完全依据自己的经验进行相应的评价。这样,也能对那些本来信用不够好,不具备信贷资格的人,进行限入措施。最后,对于个人的信用评级,必须随着其对借贷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实时评价。对于出现信用问题的借款人,及时调整其评价,同时,将相关信息进行行业共享。

  8、完善对P2P借贷平台的金融监管

  (1)明确金融监管主体

  任何一个行业如果管控过严,必定会导致行业发展迟滞,缺乏创新。而完全没有实质的监管主体和法律,则会使整个行业野蛮增长,虚化的繁荣背后必定潜藏巨大的危机。目前,虽然大部分P2P借贷行业,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工信部门取得了一些认证和资格,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工信部门在实质上并不能对,P2P借贷行业进行监管,只能对其资质进行形式上的审查。P2P行业的不断创新发展,也离传统公司越来越远。很多平台,已经从单纯的网络信贷中介平台向复合平台发展,其经营的也不仅仅是信贷中介服务,而是涉及保险、信托、基金等,这就对行业的监管造成了严重的困难。,家监管已经不能满足其要求,而联合监管又容易造成推诿和扯皮。同时,P2P借贷平台的P2P业务一旦和其他业务混在一起,无疑会加大其风险,不利于其长期发展。因此,笔者认为在P2P借贷平台中有必要将P2P业务与其他业务分开经营,本文中对于P2P借贷平台的监管讨论,也仅限于对P2P业务的监管。

  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进行监管。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则实行业务上的监管。虽然,P2P借贷平台目前没有明确的定位为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但是其经营的借贷中介服务,确实影响着整个信贷行业的稳定。银监会长期的对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管经历,也能迅速使其对P2P借贷行业的监管,找到着手点。所以,由银监会接手对P2P借贷行业的监管,较为适宜。

  (2)鼓励行业自助组织的发展

  相对于目前政府监管的缺失,一些P2P借贷平台则自发的组织起来,希望通过行业自律引导行业发展。2011年,一些P2P网贷公司就在京成立了全国首个小额信贷服务中介机构联席会。而2013年上海市网络信贷服务业企业联盟,更是发布了《网络信贷行业准入标准》,更加详细规范的对联盟企业的准入、运营、审计、信息披露等提出了要求。

  消费者对于行业的评价,往往会影响整个行业的发展,所以行业协会也有进行行业自律的动力。行业协会的发展不仅可以大大降低政府的监管成本,也可以使政府从行业协会的措施和行为中,找到正确的处理和监管方法。因此,在目前没有明确监管主体,缺乏相应法律法规规制的情况下,可以鼓励行业自律组织的发展。行业协会的发展,不仅可以建立相应的准入制度,使进入的企业规范化,也可以引导所有的会员对自我经营状况进行审计,对其坏账率、实际发展状况进行及时的披露。同时,行业协会的发展还能使坏账、黑名单的资源共享更加方便,能够大量减少恶意诈骗和欠款不还。因此,现阶段鼓励行业协会的发展,促进行业自律,无疑是很好的选择。

  (二)加强对贷款人权益的保护

  1、设立对贷款人借款的限制

  设立一定的要求,对进入P2P借贷平台的贷款人进行一定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确实限制了一部分低收入群体,通过投资获得收益的渠道。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说,鉴于目前P2P借贷行业的良莠不齐,P2P借贷平台无论是在风险控制抑或是征信方面都不完善,投资于其中确实存在一定的风险。对贷款人借款的限制,其实,也就是对贷款人的保护。

  国外较为成熟的P2P借贷平台Lending Club,就对投资者的资格进行了严格的要求。首先,贷款人的总收入必须在7万美元以上,并且个人净资产(除去住宅,住宅装修和机动车之外)在7万元以上;其次,其个人净资产必须在25万美元以上。而且只能将个人财富的10%以下资金投资于Lending Club上22。

  就目前我国情况来看,平台自身并没有相应的动力对贷款者进行控制,贷款人往往只要通过身份验证,绑定银行卡就能进行借贷。但是,从长远来看,对贷款人的财产和收入情况进行审核,是这个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首先,是可以防范在P2P平台上,进行以洗钱为目的的借贷。其次,可以防范某些贷款人,将借入的款项,通过期限错配,选择利息更高的对象借出,以期获取中间的利润。

  通过审核和一定的限制,就能够避免发生此类行为。

  可以要求进入P2P借贷平台的贷款人出具一份,个人资产或收入的评估报告,证明自己具有一定的投资实力。这不仅有利于平台对于贷款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了解,同时,也能够对贷款人的资金来源进行一定的审核,防止某些人利用P2P借贷平台进行洗钱。然后,P2P借贷平台根据对贷款人资产或收入的评估,结合当前整个P2P行业的风险情况,给出建议投放到平台的资金额。贷款人可以在资金额的范围内,自由进行放贷,当一部分贷款收回后,又能将其投放出去。

  2、加大信息披露且完善对贷款人的风险提示

  在P2P借贷中,相对处于中介地位的平台,和获得资金的借款人,贷款人所处的地位往往相对弱势。P2P借贷平台对借款人信息的披露,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改变贷款人的弱势地位,加大贷款人对借款人的了解。贷款人自身,就能够凭借给出的信息,而不仅仅是平台的信用评级,通过自己的经验和阅历做出是否借贷的选择,大大降低可能存在的借贷风险。贷款人自身,往往也具有一定的选择偏好性,全面的借款人信息,可以方便其对于某些自己感兴趣的领域进行投资,这样反过来会加强平台的投资额。

  P2P借贷平台,在给贷款人带来高收益的同时,往往也使其面临很高的风险。仅仅以其高收益作为宣传手段,往往会误导投资者,使其作出错误的选择。

  对于某些P2P借贷平台上出现的鼓动性宣传,应该进行限制。所有的宣传材料,都必须对存在的风险作出明确的描述。

  对于借款人短时间内,集中且大额的借款,P2P借贷平台也应该予以风险提示,或是制定相应的限制措施。Lending Club就规定借款人的第二笔借款只能在当期支付6个月之后申请,且两笔贷款的总额不能超过5万美元23。P2P借贷平台应该建立风险预警制度,当出现类似情况时,应该及时的提示贷款人注意可能存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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