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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我国第三人过错侵权责任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8-04-23 共399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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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第三人过错侵权责任赔偿问题探析
【【引言】】第三人造成的侵权损害的赔偿制度构建引言
【【第一章】】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第三人过错侵权概述
【【第二章】】域外法第三人过错侵权责任比较研究
【【第三章】】 构建我国第三人过错侵权责任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第四章】】我国第三人过错侵权责任制度的构建
【【结论/参考文献】】第三人致侵权的赔偿法律建设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第三章 构建我国第三人过错侵权责任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第一节 当代侵权责任法发展的必然趋势

  一、保护范围的扩大

  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对民事权益的范围有明确的规定,并具有独特的性质。《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侵害民事权益的就要承担侵权责任,并在第二款中将保护的民事权益以列举的方式阐明,末尾处用“等”字概括,充分显示出侵权责任法保护民事权益的范围可谓是十分宽泛的。民事权益无边无际,涉及到生活的方方面面,当我们每个人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时我们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侵权责任法保护范围无边无际,无疑是在最大限度的发挥其救济、保护价值。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出发点与立脚点都是保护民事主体应有的合法权益,预防、制裁、惩罚一切侵权行为。传统的侵权责任法注重对物权方面进行保护,譬如在财产救济方面规定的比较全面。

  但随着民事权利的多样化、新型化,侵权责任法为适应时代的需要开始由传统的保护物权方面扩展到了人身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方面。各国在立法上试图最大限度发挥保护、救济的功能,英美法系国家法官更是对是否属于民事权益享有充分的自由裁量权。判断保护一项权利究竟存在哪些价值,是符合现代侵权责任法发展趋势的。侵权责任法注重双重保护,既保护财产价值也保护人格权利,在两者发生冲突时侵权责任法会偏向于保护人格权,因为财产具有可替代性但人格权作为绝对权一旦失去就很难恢复。除此之外侵权责任法逐渐从保护民事权利发展到民事权益,一字之差带来的改变是巨大的。民事权益包括了公民应当享有的权利,但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甚至一些还未被确定为民事权利的也被囊括在民事权益范围内。

  在侵权责任法权益范围扩张下,不断加强了对合法权益的保护。本文研究的第三人过错侵权责任也是在侵权责任法保护范围不断扩大的情况下衍生出来的一种新型侵权类型,适应了民事权益范围扩大的趋势。我国侵权责任法对民事权益的保护采取列举的方式,但因其保护范围总是在不断地发展和丰富,具体列举难免不完整。侵权责任法的总体发展趋势是从“权利保护”向“利益保护”,使得在保护范围上具有开放性。随着社会现代化发展,民事权益的日新月异,第三人过错侵权责任作为一种新类型,将很好解决民事权益不断扩大情况下带来的民事纠纷。

  二、因果关系的多样化

  通常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都是单一且是一一对应的,因果关系在判定时相对来说比较简单。现阶段我国理论界比较认同的是相当因果关系说,即侵权行为是损害结果发生的条件,一般正常人根据一般的生活经验可以简单判定出行为的出现会在不确定的范围内造成损害,那么就属于相当的因果关系。其优势是给了法官比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允许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根据司法经验、生活常识判定因果关系存在与否,很大程度上减轻了受害人对因果关系方面的举证责任,即使受害人没有对因果关系进行十分精准、详尽的证明,法官也可以在综合考虑法律价值基础上据实下判断。但随着侵权行为的多样化、复杂化,多因一果、多因多果不断出现,因果关系的确定变得越来越复杂,同时危险活动急剧增多,对行为人的过错、因果关系的认定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这就导致判断因果关系的理论逐渐丰富起来,各类因果关系学说也层出不穷。

  第三人作为外来的原因力对损害结果产生影响,介入到了原有的因果关系当中,使得第三人过错侵权行为和结果之间形成了一条新的链条。例如,某人因为购买了一辆有问题的汽车,在行驶中为了躲避行人错误的打了方向盘,从而撞伤了其他的行人。案例中汽车有问题是固有事实,但损害结果发生是因为方向盘操作不当并不是汽车固有问题引起的,这时最初的因和果之间的联系中断了。第三人过错侵权行为成功中断原有的因果关系下,建立了不同于原有的因果关系的一种全新的因果关系,并对损害结果产生作用力。另一种情况是第三人过错侵权行为与原有的侵权行为共同作为原因力影响了结果,即第三人过错侵权行为没有中断原有的因果关系,而是共同对结果产生作用力,这就是所谓的多因一果。结合因果关系多样化的趋势,认真剖析第三人过错侵权责任中因果关系的变化,可以更好的总结、概括出第三人过错侵权责任新类型的特点。为此,多元化的因果关系为构建第三人过错侵权责任制度提供了现实条件。

  第二节 侵权行为多样化的必然要求

  每一个国家在发展法治社会时,应该顺应潮流,不断研制、创造出能够适应新情况、新变化的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我们也不例外。随着社会经济、科技的日新月异,侵权责任法保障的权益在不断扩大,侵权的行为类型也在逐渐的增多,一般的侵权行为类型不断延伸到对人身、财产方面的损害,就连特殊侵权领域类型也在不断的扩张。生活中的各类危险事件层出不穷,譬如高危产业中出现的核泄漏、医疗、交通事故俨然已经成为老百姓生活中必须解决的问题。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让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信息变得不对称;产品致人损害,产品责任相关法律开始不断得到发展;网络领域的日渐发达,方便千家万户的同时,隐私权、名誉权也遭到了威胁,由此侵权责任法中出现了对网络侵权的保护。特殊侵权的出现实际是对一般侵权的弥补甚至挑战,造成侵权责任法中的很多理论发生了变化。在出现诸多新的侵权行为下,我国应该考虑不断对其进行规制、构建、完善,以便更好的理解和适用于司法实践。

  侵权责任法保护民事权益范围的扩大,侵权行为形式也在逐渐扩张到各个领域。侵权责任法在积极发挥救济功能的同时也要兼具预防的作用,为有效避免损害结果的产生、扩大起到应有的作用。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向来注重从理论上进行整体化研究,但往往更是偏向于对一般侵权行为的研究,涉及新形式的侵权行为也只是附着于特殊侵权行为中,对其他的侵权行为很少注意,即使有也只是简单提及而没有系统性的分析,而在司法实践中就需要这样的指导。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第三人过错侵权责任,提出一种全新的侵权责任形式符合现代社会的发展要求。文章第一章具体阐述了我国侵权责任法领域中有关第三人侵权的规定以及存在的不足。理论界对第三人侵权行为如何适用都有争议,但始终没有统一的结果。杨立新教授曾发表过多篇期刊,专门对第三人过错侵权提出了比较全面的分析,大胆将第三人过错侵权行为作为一种新型侵权形式提出来,不但丰富了既有的侵权责任法也为实务中如何处理第三人过错侵权案件提供了可行性处理办法。侵权行为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一般的侵权行,一类是特殊的侵权行为,特殊的侵权行为逐渐成为侵权责任法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甚至有部分学者肯定的认为特殊侵权行为将成为侵权责任法发展的主要趋势。但笔者相信不管第三人过错侵权是作为一般侵权行为还是特殊侵权行为来研究都是符合时代精神的,都是对传统侵权行为的挑战。第三人过错侵权责任如果作为新的侵权类型纳入到侵权责任法当中,不仅丰富了侵权责任法内容,其理论也会得到升华,是侵权行为多样化的必然趋势。

  第三节 司法审判实践的现实需要

  随着实践中第三人过错侵权案件的不断增多,我国却一直没有系统的、具体的适用依据,法官在自由裁量权基础上会对第三人过错这一新型侵权过度发挥,难免会造成审判不公甚至导致错案的发生。一方面不能对第三人过错侵权进行遏制,同时社会秩序、人民合法权益也会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其带来的负面影响是巨大的。为了能够正确解决不断出现的第三人过错侵权,需要在立法上进行构建,为执法提供依据。法律虽然不能够最大限度的防止人们行为偏差,但却能够积极地阻止人们继续从事偏差活动,即便是最轻微的法律责任也能够起到足够的警示作用。司法实践中大量涌现出了第三人过错侵权的案例。例如建筑施工人因为施工需要在道路上挖了一个大坑,但没有在路旁摆放任何的注意标识,第三人因为对甲怀恨在心趁甲下班路过施工路段时故意将甲推进坑里,导致甲胳膊骨折的损害结果。这个案例中第三人明显是在利用建筑施工人挖掘路坑但又没有采取警示措施的条件下故意实施的侵权行为。第三人和建筑施工人都存在过错,但建筑施工人并没有主动的、故意的对甲实施侵权行为,只是因为对其施工的路段没有尽到警示义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 91 条规定建筑施工人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在这种情况下故意侵权人第三人如何承担责任,又或者是第三人和建筑施工人之间都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责任又如何分配,分别承担的什么责任,建筑施工人是否可以以第三人过错侵权主张抗辩等等问题立法上都没有依据可循。又如,受害人因为脑出血被送进当地的医疗机构进行抢救,在抢救过程中因为突然停电导致所有的医疗器械停止工作,最后导致受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被害人的最终死亡是因为供电局在没有下发通知的情况下造成的,需要注意的是医院作为医疗机构对其基本设施、医疗器械等重要医用工具要尽到比其他营业机构更高的注意义务,毕竟关涉到生命健康问题,但医院没有安装双回电路的情况下,对受害人治疗时应当注意到并预见到停电会给其生命带来极大的威胁,医院在主观上是存在过错的。这个也是第三人过错侵权的典型案例,供电局作为第三人不排除在通知停电上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医院作为直接侵权人也有过错,该案例在审判中双方各执己见,在责任承担问题上双方都认为对方有过错,自己可以减轻或免责。最终法院在审判中找不到合法的审判依据,而是宏观上根据归责原则、裁量权判定由医院承担责任。

  随着政治、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不断增强,法律关系也变得越来越复杂,司法实践中的大量第三人过错侵权案例为构建第三人过错侵权责任制度提供了现实可行的立法环境。笔者列举的以上两个案例均为第三人过错侵权责任,暂且不管审判结果是否正确、公正,但至少是给法官裁判过程中带来了困难。当然在很多的民事权益上都有第三人侵权的存在,诸多案件在下判决时根本找不到法律依据。第三人过错侵权随着社会生活的日益丰富开始大量的涌现在审判实务界,就此我们需要建立、构建有关第三人过错侵权的新类型,避免第三人过错侵权得不到规制,致使侵权责任法功能得不到有效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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