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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小额诉讼机制优化分析导言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7-01-11 共187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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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小额诉讼制度立法与实践问题探析
【导言】 我国小额诉讼机制优化分析导言
【第一章】小额诉讼制度的概述
【第二章】域外小额诉讼制度研究
【第三章】我国的小额诉讼制度
【第四章】小额诉讼制度的完善
【结语/参考文献】小额诉讼程序问题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导言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早在 20 世纪初期,美国就出现了小额诉讼制度。为了缓解当时法院小额案件增多的压力,更加快捷高效的解决小额经济案件纠纷,小额诉讼程序在美国各州被广泛运用起来。相对于美国我国小额诉讼制度发展较为落后。我国小额诉讼制度研究起于 20 世纪 60 年代,从 2011 开始全国部分地区开始了小额诉讼裁判程序的试点工作,小额诉讼制度逐渐在我国发展起来。2013 年 1 月 1 日正式生效的《民事诉讼法》对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立法规定,由此我国小额诉讼制度正式设立。小额诉讼程序能很好地缓解诉讼数量日益增多的现状,减轻法院压力,提高诉讼效率。同时,在日常的生活中当民众自己的民事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通过小额诉讼程序能够更快捷高效的解决案件纠纷,通过更好更简捷的途径实现对诉讼权利的保护。

  虽然小额诉讼制度在解决民事纠纷满足民众司法需求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但从小额诉讼实践工作开展以来,我国现阶段的小额诉讼制度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小额诉讼程序在司法和立法实践当中存在着众多问题。如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规定仍不够明确,小额诉讼程序沦为机构的工具,丧失了其原本设立的目的以及程序缺乏对当事人权利的救济等一系列缺陷。如何更加全面得去完善小额诉讼制度,推广小额诉讼制度,实现小额诉讼制度的作用,发挥其快捷高效的特点,更好的满足民众司法需求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二、文献综述。

  各国对小额诉讼制度都有研究,其中小额诉讼制度相对成熟的国家有美国英国日本等。有学者章武生教授认为美国对小额诉讼制度的研究起始于 20 世纪 40年代,也有认为其最早起源于英国,如李祖军唐斐所着的《比较民事诉讼论》当中,提及了英国对小额诉讼制度的研究。

  早在 1913 年美国克利夫兰市就已经开始适用了小额诉讼法庭,用来解决标的额较小而引起的经济纠纷之后各州的法院不断模仿。马萨诸塞州在 1920 年首先在全州范围内采用小额诉讼,迄今为止,小额诉讼机制已经普及到美国各州,具体表现在美国各州各个地区的都在一审法院内部设置专门的小额法庭,便利当事人诉讼,并把它作为基层法院的一个分支机构,解决近距离的细小经济纠纷。和小额法庭平行的机构是普通民事法庭,有的法院会在普通民事法庭内设置小额法庭,并且指定几名法官专门审理小额案件。美国设立小额诉讼制度最大的优点在于其设置了专门的审理法庭,针对和解决小额诉讼案件,简化了审理流程,加快了案件的审理效率,体现了小额诉讼简便快捷的特点。美国对于小额诉讼的制度的设置在杰夫·c·哈泽德、米歇尔·塔鲁伊所着的《美国民事诉讼法导论》书中也提到了:纵观小额诉讼的审理,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小额诉讼审理的每件案件审理时间平均约花费 18 分钟,在马萨诸州为 11 分钟,当事人本人诉讼的案件比有律师参与的案件更加迅速,这无疑体现了设置专门的小额诉讼法庭对于解决小额纠纷案件的重要性。

  以英国为例,具有判例主义特点的英国,在 1846 年建立爱尔兰郡法院,其目的是审判争议金额较小的诉讼纠纷,在 1937 年建立了争议标的金额在 75 英镑以下的纠纷处理程序,1994 年英国就小额诉讼程序时间过长、诉讼花费高、程序复杂等问题进行了民事司法改革,1998 年改革时出台了新的民事诉讼规则,且于1999 年设立了小额索赔审理制度。其新的生效、新的民事诉讼规则可以在《英国民事诉讼规则》中见到,其中对小额索赔审理制度做了一系列详细的规定。

  与国外小额诉讼制度相比,国内的小额诉讼制度方面的规定较为落后。研究问题的时候,笔者阅读了大量相关的文献和着作,以及查阅了网络资料,从小额诉讼制度在我们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当中存在的问题入手对小额诉讼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现阶段国内学者对小额诉讼的研究主要涉及到小额诉讼制度设立的必要性,司法效益及司法公正,小额诉讼制度的司法和立法实践现状等方面入手。

  其中的代表性着作有黄婕的《论适度的法律程序》、陈桂明所着《程序理念与程序规则》、傅郁林的《民事诉讼法修改应立足于程序分类建构》、章武生所着《民事简易程序比较研究》、白绿钱编译的《日本新民事诉讼法》等着作。学者从立法和实践方面对我国小额诉讼制度的建设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在实践工作中,法官和相关司法工作人员也对小额诉讼制度的建设提供了宝贵的参考作用。

  如《温州法院小额诉讼制度试点工作》,徐继军、侍东波所着《让大众接近司法》--怎么看民事诉讼小额程序构建、以及《江苏东台法院关于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调研报告》等论文及上海黄浦区人民法院和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调查报告,在对小额诉讼制度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当中的各种问题提出了宝贵的完善意见,对小额诉讼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有着良好的参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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