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国外保险业系统性风险防范机制的比较与借鉴。
目前全球范围内在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防范方面做的最好、最有影响力的是欧盟和美国。欧盟和美国针对偿付能力监管分别制定了不同的金融监管模式,来防范保险业系统性风险,对保险监管的发展具有重大影响,为我国保险业系统性风险防范机制的改进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3.1 欧盟监管模式。
欧盟监管模式主要以保险业的法定偿付能力为监管目标,通过设定一个法定的最低偿付能力,来对体系内的保险公司进行监管。自 2002 年欧盟公布实施偿付能力 I(Solvency I)对保险业进行监管以来,欧盟委员会就致力于创建一套对风险更加敏感的偿付能力监管体制。偿付能力 I 设定了统一的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给各个公司之间进行相互比教提供了便利性,但这也正是偿付能力 I 的不足之处,它没有将保险公司的特定风险纳入到衡量体系之中,没有考虑多样性的业务对资本金产生的影响,因此对风险的敏感性有限。
基于以上的原因,欧盟委员会经过 5 年的研究,在偿付能力 I 的基础上于 2007年 7 月推出关于欧盟偿付能力 II(以下简称“欧 II”)的指令草案,并准备于 2014年正式实施,但是到目前 2014 年 3 月为止,欧 II 还未实施。欧 II 指令草案的设计借鉴“巴塞尔协议 III”的“三支柱法”的相关经验,建立保险业的“三支柱”体系,从定性、定量和市场约束三个方面对保险业的全部风险进行偿付能力衡量。
3.1.1 第一支柱--定量要求。
第一支柱主要从数值角度出发,通过运算确定保险资本要求,来衡量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其资本要求包含两个方面:最低资本要求(MCR)、偿付能力资本要求(SCR)。
最低资本要求(MCR)被看作是所有保险公司承受风险的底线要求指标,当保险公司资本低于 MCR 时,监管机构会责令其停业整顿。MCR 的设定有两种方法:
一、根据 SCR 计算得到,将置信度设定为 80%到 90%之间,时间跨度为一年,计算指标选取承保风险和市场风险,将计算得到的 SCR 结果乘以 1/3,便得到所需的MCR;二、MRC 还有一个固定的最低值:寿险公司最低值为 200 万欧元,非寿险公司最低值为 100 万欧元。
偿付能力资本要求(SCR)用来反映保险公司应持有多少运营资本金以防范未来的不确定风险。欧 II 指令草案提出用标准法计算 SCR,即采用市场或市场一致性原则衡量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并将置信水平定为 99.5%、时间段选取一年。SCR计算时所包含的风险有信用风险(如:对方违约风险)、承保风险(如:准备金风险)、市场风险(如:利率风险)和运营风险(如:公司治理风险)。
3.1.2 第二支柱--定性要求。
欧 II 指令草案设定的第二支柱是对第一支柱的补充,对第一支柱未包含的风险进行监管,主要是针对内部控制和公司的自我管理质量进行监管,全面衡量保险公司的自我管控能力。
该指令草案规定,公司的内控和自我管理质量应建立在公司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监督机制、问责机制等内部控制机制之上,并参考国际上公认的各项监管标准衡量相关的风险程度,一般以国际保险监管官协会设定的值为标准。若监管机构在监管审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某些风险能够引发保险公司的财务经营风险,即使此时计算的 SCR 符合监管要求,也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增加资本金,确保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
3.1.3 第三支柱--市场约束。
欧 II 指令草案的第三支柱是从市场约束方面入手构建保险市场的监管形式。该指令草案规定,保险公司必须定期进行公开信息披露,使保险公司的风险监管处于监管者和大众的共同监管之下。
该指令草案规定保险公司应定期按监管要求制作财务报告,并报送监管机构,且任何公司均不能隐瞒任何会影响监管者决策的信息,当监管者认为保险公司提供的信息有误需要其提供更多信息时,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针对公众的信息披露,欧 II 指令草案中规定,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财务状况必须在年报中进行披露。
3.2 美国监管模式。
美国的保险市场十分发达,其市场占有率居世界第一。美国的保险监管是处于州政府和联邦政府共同监管之下的,其早期的预警系统始于 20 世纪 90 年代。当时,美国保险刚刚经历了责任危机、巨灾损失的冲击,保险业的稳定性受到挑战,非标准化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受到各界质疑。风险资本制度(RBC,Risk-Based Capital)应运而生,成为美国的早期预警系统。在这之前,美国的监管标准是由各州依据自己情况确定,使各州的偿付能力均有不同,灵活的监管模式促进了各州保险业的发展。
到目前为止,美国的监管模式发展主要经历了 3 个阶段:保险监管信息系统(IRIS)、财务分析追踪系统(FAST)和风险资本制度(RBC)。
3.2.1 IRIS.
IRIS 属于财务指标体系,是 20 世纪 70 年代美国保险监管机构用来衡量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的工具。依据保险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上的数值,选取需要的指标,通过 IRIS 分析保险公司的财务经营风险,以达到监管的目的。
IRIS 由 12 个财务指标组成,分别从业务能力、赢利能力、资产流动性、偿付能力、再保险能力五个方面衡量保险公司面临的风险。因为有些财务指标(如:投资收益充足率)受时间影响,处于不断变化之中,所以每年都要重新设定指标的正常区间,对每个指标进行分析:若指标都在正常区间内,或者至多 3 个指标超出正常范围,则意味着保险公司经营良好,不存在风险;若 4 个以上(含 4 个)的指标在正常范围以外,则意味着保险公司存在经营风险,需要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管。并根据 IRIS 的检测结果,有问题的保险公司需采取相应的措施,以减少风险。
3.2.2 FAST.
FAST 是更为严格的偿付能力监管系统,FAST 对必须接受其监管的保险公司做了规定①。FAST 以保险公司三年的年度、季度财务报表为依据,设定 25 个指标,并对 25 个指标设定参照表分数。将公司的指标值与参照表进行对比,求得相应的分数,将其加总得到最终结果。若结果超出正常范围,则需要监管部门进行具体的分析,以便于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