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3 RBC.
RBC 是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为解决当时美国保险市场发展的困境,设立了以风险为基础的资本监管模式,并根据不同的保险公司主营业务性质的不同设置不同的 RBC 计算公式。以财产险公司为例,RBC 的计算公式为:
在计算 RBC 时,各保险机构需以监管当局规定的风险调整系数进行资产的调整,风险因子的设定使 RBC 跟符合实际情况。监管机构通过具体的 RBC 数值实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表 3-1)。
3.3 欧美模式的比较与借鉴。
3.3.1 欧美模式的比较。
通过对欧盟当前的监管模式--欧 II 指令草案以及美国监管模式--IRIS、FAST、RBC 分别介绍可以看出,欧美当前采用的监管模式均以风险为基础,细化能够影响偿付能力的资产风险,并以财务报表为基础的分析依据,对体系内的保险公司进行监管。虽然都是针对偿付能力的监管,但是欧盟与美国的监管模式都有其各自的特点。
3.3.1.1 监管体制不同。
欧盟监管模式是由专门的监管机构--欧洲保险和职业养老金局(EIOPA)制定针对欧盟内全部成员国通用的监管条例和法规,各国的保险监管机构可以参与监管体系的构建与执行,但是其无权制定针对本国单独的保险法规。单一的监管体制,不仅能够集中大量的监管资源,推动保险市场监管的创新,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而且还能够使监管政策快速、高效地实施。
美国监管模式是州和联邦平行监管,限制相对较多,但同时美国的监管机构也赋予了州政府对保险监管较大的自由度,州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保险市场的制定监管法规。
3.3.1.2 监管的框架不同。
欧 II 框架中“三支柱”监管,借鉴了“巴塞尔协议 III”的相关经验,其监管内容的设定包含了财务、非财务方面的全面风险,从定性、定量和市场约束三个方面,全面考虑了影响保险资本变动的各种风险因素,对保险公司的安全进行全方位监管。
目前,美国的监管框架是由 IRIS、FAST、RBC 组成的保险监管预警体系,衡量风险的大小主要依据的是财务报告。并通过监管预警体系中 RBC 的数值大小来判断保险公司面临的风险状况,进而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3.3.1.3 资本要求的计量方式不同。
欧盟监管模式中对风险资本的计量计算模型--SCR,是通过 VAR 模型,并将置信水平定为 99.5%,时段选取一年,从而得出保险公司面临的风险。
美国监管模式中对风险资本的计量计算模型--IRIS、FAST 和 RBC,其中 IRIS针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分析,FAST 更加准确,针对近三年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季度财务报表进行分析,RBC 针对保险公司不同的主营业务设置不同的计算公式,三个模型中对不同的风险资本设定其相关系数时,设定的只有 0 和 1 两种形式。
3.3.2 欧美模式的借鉴。
通过对欧盟监管模式和美国监管模式进行对比,可看出保险市场面临的风险越来越复杂难测,对保险的监管要求也越来越高,进而促进了保险监管模式的不断创新。欧美保险监管模式的发展为促进我国保险监管模式的改革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3.3.2.1 从单一的指标衡量到全面的指标衡量。
欧盟各国家以及美国的保险市场很发达,其相应的保险市场监管模式也处于世界领先领先水平,欧盟和美国监管模式的发展基本上都是逐步扩大监管指标,将更多的指标纳入到监管体系中,以达到对风险准侧的预测。目前,欧美监管系统中基本涵盖保险市场上的各种风险,对保险公司采取的监管措施与保险公司面临的实际情况十分吻合,有效地促进了保险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对于促进我国保险监管体系的改进,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
3.3.2.2 监管方式由静态监管到动态监管。
随着保险行业的不断发展,其与其它金融机构的联系也越来密切,致使其积累了大量的风险,一旦超出其承受能力,将给保险业带来巨大的冲击。因此,保险行业的监管开始在静态监管的基础上加入了时间因素转变为动态的监管;并开始将监管措施由事后治理逐渐转变为事中控制、事前防范;用积极、主动的监管替代消极、被动的监管。目前,欧美模式的动态监管已经在偿付能力监管以及内部风险管理上发挥了作用,加强了对偿付能力风险的预见性,并提高了内部风险管理措施的准确性,增强了保险公司的抗风险能力。为我国进行动态监管的改进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3.3.2.3 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监管模式。
欧 II 框架中的“三支柱”监管,从定性、定量和市场约束三个方面出发,全面考虑了影响保险资本变动的各种风险因素,代替以往只针对财务报表进行定量分析的预警指标体系,对保险公司的安全进行全方位地监管。欧 II 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风险监管模式,为我国推进系统性风险防范机制的建设提供了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