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案例介绍 康菲漏油事件始末。
蓬莱油田是中国最大的海上石油和天然气领域,由中国海洋石油公司与美国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合作开发的石油和天然气领域。康菲公司拥有49%的股权,中海油拥有 51%的股权,康菲石油中国是作业方。据中海油方面透露,溢油事故由连续两次平台事故构成:第一次是六月四日,康菲石油中国在蓬莱油田平台操作时造成海底原油泄漏;第二次是六月十七日,康菲中国在蓬莱油田 C 平台钻井时发生井涌,造成漏油事件的发生[10].
六月四日之后,康菲石油中国向中国国家海洋局发送报告,海洋局责成其立即进行漏油的排查并反馈结果,国家海洋局接到康菲中国报告后,立即责成其进行排查并进行反馈。但此后 B、C 平台附近海域仍然有油花溢出[11].
七月五日,国家海洋局称,因为渤海漏油事件,责任主体康菲石油中国面临最高 20 万元的行政执法处罚以及生态索赔。2011 年,英国石油公司也发生了石油泄漏事件,该公司不仅要承担清污的所有费用,还有 7500 万美元的罚金,受污染区域的受害者也都接受了赔偿,而康菲石油公司仅仅处罚了 20 万元,对比两个事件的处理结果可以看出我们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力度过小。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可以在企业对环境进行污染之后,保险公司可以及时支付污染治理资金,并对周围的受害者提供赔偿,使环境保护与治理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九月中旬,漏油事件造成超过 5500 多平方公里水域的污染,严重影响到渤海海域的海洋生态和渔业生产。十月六日,康菲中国自愿接受中国中海油的监督,继续加强蓬莱油田的应急处理工作,并称安全、彻底、及时地在一些关键领域取得了进展。十一月,国家海洋局将其定性为“一起造成重大海洋溢油污染的责任事故”.
造成环境赔偿责任不确定性主要是因为政府在环保方面不作为、干涉法律的执行以及做了失误的决定。当地政府简单追求经济利益,成就了错误的观点为指导,地方保护主义的保护伞已经影响到环境侵权行为。很多地方性的环境污染问题长期得不到根本解决,看似是企业的责任,实际上政府的无作为才是其根源。
我国环境保护有关社会监督的法律机制还不健全。现有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环境权、环境损害和环境纠纷调解过程还不完善,缺乏公众参与决策和监督的渠道,公众的利益得不到维护。公众的环境监督很难发挥有效的作用。
虽然康菲漏油事件已经过去了三年,但是其对中国的环境和渔民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与国家海洋局的索赔要求相比,对于康菲公司提起民事诉讼,无论是公益诉讼还是民事诉讼,各级法院都没有接受任何索赔案件。
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及中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生产石油过程中,漏油事故的责任要由工作小组承担。接报后,北海市分局立即要求康菲石油中国开展自查。社会各方对康菲集团处理此事的态度非常不满。
此次康菲漏油事件造成的环境污染,不仅使沿海渔民损失惨重,也对经济发展造成了影响,这是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引起群众激愤的并非环境污染问题,而是康菲集团处理这件事故的态度问题,在事件发生后,康菲集团没有积极采取挽救行动,而是瞒报整整一个月,并且消极对待漏油封堵工作任务,派出工作小组收集对自己有利的各种证据,积极寻找托词。无论是态度还是处理速度,相关部门都是远远落后于同等发展水平的国家。
2 案例分析。
2.1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存在的问题。
2.1.1 环境责任法规制度尚不健全。
由于我国目前并没有专门的环境责任法,有关环境责任的法律规定散见于《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民商法律以及《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行政法律条文中,而各部法律关于环境责任的一些基础原则还存在着法律间的冲突,使实践中司法机关的使用存在着分歧和不一致,例如关于环境责任的基本规则原则等[12].在某些环境责任的基本内容的确定上,各部法律的相关条文都过于原则性,大量缺乏营销实际操作的具体规定,如我国还没有详细具体的法律规定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是否要对生态环境损害提供补偿,关于评估环境污染事故的损害程度以及确定赔偿的金额。同时,我国没有环境污染事故的责任认定和损失评估的统一技术规范,也未形成企业环境风险评估和环境污染损失评估的第三方权威性专业评估机构,因此,在实践中,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如何查勘、定损、评估存在大量分歧和不确定性,并且由于地方政府的环保意识和地方保护意识问题,往往会使环境执法力度不够,可能导致评估结论存在巨大分歧,从而使环境损害赔偿的责任和金额认定缺乏必要的公正性和权威性,而这些内容是构成一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基本法律基础。在我国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还不完善,保险公司经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所必要的法律基础尚不稳固,是目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我国发展的最大障碍。
2.1.2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模式选择尚未确定。
考虑我国目前的保险业发展状况,以及我国国民、企业对环境保护和环境法律意识,我国应采纳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并且在发展初期,对于环境敏感地区和重点污染行业,环境责任保险可以采纳强制保险制度,但法律可以规定参保企业可以选择用其他财务担保方式来完成强制环境责任保险义务。在我国,强制环境责任保险尚缺乏相关的立法规定,除了在危险品运输、内河航运和海洋船舶运输领域有明确的强制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法律规定外,有些行业还没有推行强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因此,在现阶段,虽然有环保部门和保险部门的联手大力推进,但是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规范和支持,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性问题尚未解决。制度性问题不解决带来了巨大的发展障碍。由于我国生产企业环境风险意识弱,企业关注经济利益多过关注法律风险,为追逐利润不惜牺牲环境,而环境法律的不完善有时其法律风险并不明显,因此,没有强制投保的要求,使参保企业的逆选择风险增大,投保企业数量少,投保主动性不强,无法达到保险业务经营原则的基本要求,使积极于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企业心存疑虑,步伐缓慢,从而使该市场无法迅速发展,对于现存的环境损害问题缺乏有效的解决方案。
2.1.3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发展所需配套的基础体系不成熟。
由于环境侵权行为的危害结果界定困难,环境风险的不确定性强,可能引起天文数字的赔偿金额,总体上看环境污染风险的可保性较弱。因此,除了用强制保险方式来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的开展外,也需要保险公司不断提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相关的经营技术。在我国,环境保险产品针对性不强,专业化水平低,部分保险公司缺乏专业技术及相关能力,是影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自主开发和创新能力较弱,部分推出产品主要是模仿或借鉴国外成熟保险产品,但由于产品开发所依据的法律基础不同,在引进产品时必然会出现“水土不服”,产品的本土化问题需要解决。另外,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费率厘定上,必须依赖成熟的风险数据和理赔经验数据来确定,目前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配套机制不完善,环境风险评估体系没有建立起来,保险公司还无法对重大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进行风险评估,难以对可能发生的环境污染事件进行综合性分析。因此,企业没有办法提高自身能力来防范风险,不仅会对企业本身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增加环境污染事件发生概率,加重环境污染的影响程度,同时,还会使保险产品的开发缺乏具体的科学依据作支撑。
2.2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我国发展缓慢的原因。
2.2.1 缺乏法律保障。
我国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领域起步晚于西方发达国家,相关的法律体系还未完善,任何行业都需要有法律作为支撑,否则就会影响行业的长远发展,这就充分说明法律的基础性以及重要性。虽然关于环境保护和保险监督的各级各部门已经发布了一些工作意见和指导方案,但仅能在一定程度以及一定范围内保障它的实施。实践证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最大的挑战之一是促进过程不受法律保护。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在缺乏立法的基础上开展的,这就制约其长远发展。因此,环境责任保险的立法内容在目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完善过程中起着关键作用。
2.2.2 环境污染赔偿责任不明确。
我国在环境污染赔偿责任方面的规定存在不明确的问题,这就导致责任追究主要依靠行政处罚,当出现保险事故时,当地政府承担着大部分的民事以及刑事责任,支付较多的赔偿金额,而作为真正肇事者的企业只承担少量的赔偿金和责任,这就给政府的财政造成负担,企业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就不会限制对环境产生污染[13].但是,毕竟行政处罚的额度是有限的,政府长期承担着巨额赔偿金额也不是长久之计,这就要适当让企业承担责任,让其认识到环境污染的严重后果。
种种问题深层次的原因是环境事故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追究制度的不完善。大多数情况下,污染企业不会将造成的环境成本计入到经营成本当中,因此,企业往往缺乏环境风险的防范意识,也不会承担所有的污染损害的赔偿责任,也就没有买保险的需求,这就导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广缓慢。
2.2.3 局部试点缺乏国家政策和资金的支持。
目前,在中国大部分地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还在处于试点阶段,所以缺乏国家的专项资金的支持,大多数还是依靠地方的财政支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经济的发展,鉴于它的重要性,国家将其列为重点发展的环境经济政策之一,所以,要想充分发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对经济发展的作用,就应该设立专门的基金来支持试点工作的推广,需要资金的调度,当然,除了要有一定的资金作为补贴之外,还要有保险公司的积极参与才能顺利完成试点工作。在工作初期,市场风险大,不确定因素多,只有保证试点企业有良好表现,才能吸引更多相关企业参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起到示范作用。
2.2.4 费率厘定缺乏标准。
由于中国尚未确定开发的环境风险评估方法和环境损害赔偿标准,因此,许多技术性的问题成为了制约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广的主要问题,例如制定环境风险评估方法、环境污染损害认定和赔偿标准等。这些问题又导致确定和量化环境风险的难度增加,行业和企业之间的差距加大,这就导致保险公司很难对环境风险的产品价格进行定价,进而影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广。此外,由于我国缺乏环境污染责任方面的损害评估和赔偿标准,保险公司出于保护自身的利益的目的,制定的保险产品多是赔偿范围窄、免责条款多等问题,其公益性和盈利性得不到显现,影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广进程和政策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