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件介绍。
2004 中央一号文件出台,明确提到要“加快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建设,采取以点到面先在部分地区率先实施,根据实践结果再进行修改后在其他地方实施,试点首先在黑龙江农垦区进行。随着试点的进行及取得一定的经验,为了鼓励及扩大成果,在 2005 的中央一号文件中提出扩大试点范围和组建相互公司,为了响应这一政策,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经过国务院、中国保监会的同意及在借鉴农垦区 14 年对农业相互保险的探索经验,在 2005 年 1 月 11 日正式宣布自己的农业相互保险公司诞生,标志着中国农业相互保险的发展进入新纪元,也表明中国农业相互保险由探索阶段进入实施扩展阶段,它也接过继续探索中国农业相互保险的接力棒,阳光农险公司未来的探索成果将会对中国农业相互保险产生重要影响。
“三农”一直是阳光农险公司立司之本,也是公司成立的目的,“三农”业务是公司的核心业务,公司所有的工作都围绕它来展开。虽然公司目前在其他险涉及不深,但在成立之初,保监会考虑到公司还处于探索阶段对农业险不能很好的把握,另外顾及到农民的利益,要求公司按照“先农险、后商险,先局部、后放大”业务开展原则,积极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公司建立了“双头经营、双头赔付”经营管理体制,即以公司为主导,以互助社经营为辅,互助社负责收取保费后扣除巨灾准备金后,余下的资金由公司和互助社进行平分,在出险后资金也是由公司和互助社平摊。这样能够有效的降低各自的赔付压力,这就相当于公司和互助社之间建立起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机制,为农业服务的农业相互保险体系在黑龙江农垦区逐渐建立起来了。公司为了减少灾害的发生,把以前更看重被动的灾后补偿转变成更注重灾前预防,建成了“防、保、救、赔”体系,有效防范农业风险。目前,公司倡导的“阳光服务,送至所需”,“求真、务实、优质、高效”等企业文化理念深入人心。
公司成立八年来,分支机构遍布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绥化、宝泉岭、红兴隆、建三江、北安、九三等地;在友谊、铁力等地设立 94 家保险社,1602 家分社。2009 广东分公司的设立标志着阳光农业保险公司由地方到全国的转变,标志着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的发展进入新的阶段。八年来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把服务“三农”作为自己的经营之本,积极贯彻国家在农业方面的惠农政策,积极组织农民参与农业保险。
阳光公司以承保黑龙江农垦区的水稻、小麦、大豆等主要农作物为主,保险范围涵盖旱、涝、风、雹、冻、病、虫七种自然灾害,相当承保种植业保险的一切险。
为了减轻农户的保费负担,农户保费采取三方负担的方式,即:国家、农垦局和农户自己各承担一部分。公司采取公司与保险社共同保险的经营模式,有效的分散了公司和保险社的单方风险。近年来公司为了不断适应农业保险的需要,积极开发新的农业险种。
2.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的运营特点及发展现状。
2.1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在农险中的优劣势分析。
2.1.1 阳光农业保险公司优势。
由于相互保险在中国是一种新保险模式,它与其他商业保险模式相比有着以下四个方面的优势:
第一,代理成本优势。代理成本是指委托人为防止代理人损害自己的利益,需要通过严密的契约关系和对代理人的严格监督来限制代理人的行为,而这需要付出代价①。代理成本可分为三个部分:一是委托人的监督成本,委托了虽然让受托人代表自己的利益,为自己的利益行使权力,但是为了防止受托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损害受托人的利益而不得不付出的成本;二是受托人的担保成本,即受托人为了获得委托人的信任而需要采取的一些保证措施,在为自己谋利而损害委托人利益时应该给予的补偿;三是剩余损失,是指委托人和代理人在相同信息条件下他们之间决策之间的差异所造成的损失。阳光农业保险采取相互制,在公司运营方面的优势体现在投保人即是被保人又是公司的股东,投保人参与公司运营决策,公司的运营决策与保户休戚相关,很好解决了信息不对称所产生的逆向选择问题,保户通过参与公司的运营加强了对公司的监督,防止公司为了一时利益而损害投保人的利益。被保险人之间也存在减轻成本的优势,由于投保人都是公司的股东,投保人为了公司的利益和自身的利益会使投保人之间进行相互监督,投保人与投保人之间的相互了解相对来讲更深刻,这样就有利于防止某些投保人的逆向选择,在投保前就做了很好的防御。
第二,制度灵活及有明显的竞争优势。阳光农险公司采取的是一种相互制形式,他是由具有相同条件的保户自己组织建起来的,他们之间对相关农业保险的需求非常强烈,因此他们之间具有一股很强的合作意愿及凝聚力,使公司在经营方面有很大的积极性,另外保户之间对自身风险的程度和保障水平有着非常清楚的认识,因此公司在组建之初在保障范围和保障水平方面就有一个认知,正是因为这种按需要组建起来的相互保险公司能够因地制宜的符合当地的需要。相互保险公司的组建及组织形式也相对简单,不仅在资金方面的要求较少,而且手续也大大的减少,能够使相互保险公司按实际要求迅速而有效的组建起来。
第三,保障水平得到提高。由于农业本身的特点使得农业保险的不确定性非常高,这也是很多商业保险公司不敢涉及农业险的主要原因。高保费和高赔付率的情况一直困扰着很多保险公司。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为了减轻农民高额保费的负担,采取了“农户、农垦总局和国家”各负责一部分保费的形式,其中参保农户只要缴纳其中的 65%,同时申请 20%的国家财政补贴,其余的由省农垦局补上,有效的解决了农民交不起保费、国家财政无力补贴及保险公司承担不起的局面,在降低了保费负担的同时也提高了保障水平。从所收的保费中拿出 10%作为巨灾准备金,因阳光农业保险公司还采取以公司经营力主导,保险社互助经营为基石的统分经营相结合,实施保险互助社和公司“五五”开的共保模式,所以扣除准备金后的资金由公司和保险社各分 50%.另外阳光公司运用先试点再推广的策略,在降低保费的同时提高农业的保障水平。
第四,能够扩大有效需求。目前我国农户个体作业规模整体偏小且相对分散,农户个人的防灾抗灾能力很弱,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采取的是公司和保险互助社相结合的统分经营模式。保户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联合其他保户组建起满足自己需要的互助社,这种模式可以在两方面扩大需求:一是原来有想投保而没有合适的投保公司而放弃投保的农民,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投保,另一方面是那些保险公司无法涉及或者不愿意涉及的农业险种,通过互助形式可以开发出新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农业的险种,也就是说在原有的基础上扩展了新需求。
2.1.2 阳光农业保险公司的劣势。
第一,资金来源及运用有限。阳光保险公司采取的是互助的形式,公司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保户缴纳的保费和借款,由于群体的有限性及收入水平的限制,公司在保费收入方面仅仅靠保户缴的保费远远无法满足保险公司资金的需求。虽然公司可以通过借款来弥补这方面的不足,但是借款渠道和规模非常有限。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不能像其他商业保险公司一样上市融资或者私募,这一方面限制公司规模的扩张,另一方面也会影响保障的程度。在资金运用方面也有很强的局限性,由于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保户为了稳定起见,公司的资金运用渠道非常有限,基本上是用来作为准备金,使资金的增值渠道不足,不利于提高阳光保险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及保障水平,在一定程度上还会阻碍公司的发展。
第二,缺乏农业再保险的支持。农业保险具有风险高、赔付率高、受害面广的特点,在缺乏巨灾准备金制度建设和政策性农业再保险机制的情况下,若发生大范围的灾害,阳光农业保险公司将会出现赔付吃力或者无法足额赔付的情况。今年(2013)黑龙江省爆发了自 1998 以来的最大洪水灾害,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承保面积内就有 20 万受灾农户,成灾面积达到 1822 万亩,初步估计要赔付的金额为8 亿元,虽然已经下发了 1.1 亿的赔款,但是还有 6.9 元的赔款还未支付。这么一大笔的资金哪个公司也不可能一时就能支付的起,况且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没有融资能力,还没有再保险的支持。这 6.9 亿在没有外部的支持下是有很大的困难。这就提出了建立农业再保险机制的重要性,而目前我国还没有这种再保险机制,无疑给农业保险公司出了具大的难题。
第三,缺少完善的财政制度支持。由于财政的支持力度不足及农户可支付水平和支付心理的影响,加上农业保险产品本身具有准备公共物品的性质,成本高、风险大、赔偿金额大的特点,使政府对他长期有效干预及财政支持的重要性尤其突出。
但目前从农垦区来看,在大豆和麦类的每公顷的平均保额可分为三个档次,即:1 800元/公顷、1 950 元/公顷、2 250 元/公顷三档,分别只能占到作物各自综合成本的41%、44%和 51%;水稻每公顷平均保额分别为 2 400 元/公顷、3 000 元/公顷、4 500元/公顷,只占到水稻作业综合成本的 31% 、38%和 57%三档,玉米的每公顷平均保额分别为 350 元、1 800 元和 2 250 元,只占到作业成本的 28% 、37%和 47%.由此可见政府在农业保险体系上的投入仍然不足,同时对农民保费补贴依然落不到实处。就黑龙江江农垦区的情况看,前 14 年的低保障的农业保险,农垦总局共计给予了 2.8 的补贴金额,赔付率更是高达 120%.如此高的赔付率在没有政府财政支持下,任何一个公司都无法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