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2 保险中介信用产权失衡增加交易成本。
由于保险承保的是远期的风险,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保险市场上的诚信经营要求更高--交易双方必须遵守保险特有的最大诚信原则,才能维持保险合同的顺利履行。保险中介进入市场后,其处于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地位进行信息沟通和协调双方分歧。保险中介机构应分析交易双方的保险需求和要求,协助签订相关合约,并在保险存续期关注对方是否存在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行为。然而,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尚未成熟,保险中介市场信用产权界定不清晰,机会主义现象多发,失信情况比较严重。机会主义行为的前提之一是信息不对称,事前机会主义行为属于逆向选择,而事后机会主义行为属于道德风险,二者均会使交易成本大量增加。
(1)逆向选择。
逆向选择理论由阿克罗夫(1970)通过研究旧车市场后得到的,其认为逆向选择将使好商品被伪劣商品挤出市场,即柠檬市场。①而保险中介市场上的逆向选择是指由于不良保险中介为了得到不当利益会利用其掌握的信息优势,协助投保人隐瞒其高风险的不利信息,而使保险公司相信其属于可承保客户,并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协议或续保并从中牟取利益。不过,也有一些保险公司由于展业需要获得较大的市场份额和争取更多的客户,也会默许不良保险中介的违规行为,这无疑给保险市场埋下“定时炸弹”,严重的可能引起市场混乱和信用危机。而那些诚信的保险中介机构的业务量会剧烈萎缩甚至无法生存。最终,保险市场将会风险加剧,结构失衡,社会对保险中介失去信任。
(2)道德风险。
保险中介市场的道德风险是指保险中介机构为了牟取更大的利益而违背道德规范使委托人或保险市场遭到效用损失。然而不公平的是,保险中介机构由于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约具有不完备性,致使其不用承担失误或失信的全部损失。这严重地损害了保险消费者和保险公司的利益,破坏了保险市场的公平秩序。
我国保险中介市场发育还不够完善,突出问题主要有:一、隐瞒与骗保。保险中介联合被保险人进行骗保,不如实告知影响承保与否或保险费率高低的相关事实。在保险存续期间,保险中介人没有起到督促投保人防范风险的作用或为了获得保险赔偿金故意影响保险发生率。二、风险截留。保险代理机构根据与保险公司签署的委托代理协议,在权限范围内进行经营,定期将保单与保费统一交给委托方,并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但有些代理人违规地将低风险客户的保费截留,而将风险集中、损失率较大的保单交给保险公司。更有甚者,仅将发生保险事故的保单提交给保险公司进行赔偿给付,将未出险的保费吞为己有。三、公估公司不公平。保险公估公司应该站在公平公正的第三方位置,给予委托方以专业的、客观的事故评价,然而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某些公估公司受到利益驱使收取委托方的贿赂,使最后的评估结果有失公平。四、由于我国的佣金制度,导致了不少代理人赚取首期保险佣金后便跳到其他保险公司,而给原保险公司留下大量的孤儿保单。这样的结果就是人才流失严重,保费续期困难,市场秩序紊乱。
由于某些为了金钱而损失信誉的中介公司的违规操作,致使社会对保险中介乃至保险行业的信任度普遍不高,这不仅严重损害了其应有形象,而且使新的保险中介机构难以进入该行业。因此,我国急需建立一个长期有效的保险信用制度。
2.3 基于交易成本优化的保险中介信用产权建设的建议
2.3.1 加强政府建设保险中介信用制度的步伐
我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中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规范保险中介公司合法经营、诚信经营,并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惩处。科斯第二定理指出在存在交易成本的市场中,权利界定方式的不同将使资源效率有很大区别。那么,要想提高保险中介信用产权的效率,我们应该重视法律制度的建设。
首先,保监会在法律上明确了加强分类监管中介机构的同时应继续扩大保险中介公司区域经营范围。保监会 2008 年 12 月发布了《关于印发<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明确了根据业务合规性和稳健性指标将企业分为不同风险等级,进而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提高监管的效率。同时应继续加大保险公司区域经营范围,增强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公司的合作,促进保险公司将相关业务职能“外包”给保险中介机构。
其次,保险中介行业协会应加强制定行业规则和职业操守,增强行业自律和从业人员的规范经营。保险中介市场长期存在营销员违规操作,监管困难的问题。保监会在 2010 年 9 月发布了《关于改革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的意见》,对保险营销人员改革之路进行了初步规划和指导,并应加快建设完善的保险营销风险防范和危机处理机制,其中包括了从业人员的精英式再教育。
再次,加强建设中介市场准入、退出机制。保险中介市场交易是基于诚信的一种经济行为,保监会 2013 年相继修订了保险中介机构的监管规定,对专业中介机构从产生、经营到退出市场等多方面进行了更明确的要求,规范了市场的诚信经营秩序。同时规定也提到保险中介机构(除保险公估机构)应按注册资本的 5%缴存保证金,并投保职业责任保险,保险监管机构还应加大保险中介机构违规惩罚力度,加大其违规成本,为建设初期的保险中介市场创造良好信用基础。
2.3.2 加快建设国内保险中介信用评级制度。
保险中介机构信用评级是指由获得能力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通过专业人才使用特设模型对考评机构的业务的规模、信誉度、市场占有率、履约情况、服务质量等内容进行评估,并以简单易懂且细致化的标志来表示信用等级。2013 年 10 月保监会公布了 7 家能力认可信用评级机构,分别是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和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
根据保险中介机构业务状况和诚信情况进行评级,首先,可以降低由保险中介进入市场后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规范其应有职责,使保险交易双方可以更加便捷地获得真实的、完整的保险相关信息,从而降低保险交易成本;其次,通过公开的信用评级可以促进保险中介机构争先提高自身业务水平,重视信用建设,以此获得高等级的评价来吸引保险客户。而通过市场公开的信用评级,那些违规操作、信用不佳的保险中介机构也能直观地看到自身与高信用级别公司的差距,促进其自身进行改革规范,或者退出市场。加强全国性的保险中介信用评级机制,有利于加强行业透明度,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有利于国内市场的资源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