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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制约因素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8-15 共281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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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问题研究
【第2部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现状与改善引言
【第3部分】我国环境污染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现状
【第4部分】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制约因素
【第5部分】国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及启示
【第6部分】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对策
【第7部分】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优化分析参考文献

  3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制约因素

  3.1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存在的问题

  3.1.1 保险产品承保范围狭窄

  目前,我国大多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呈现出承保范围过于狭窄的现象,表现在只承保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故,而把累积性的排污行为排除在外。这是因为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故,不具有潜伏期,事故的发生不存在时间上的间隔,在环境污染评估测定方面所需的技术力度较低,责任赔偿范围界定较清晰,所以在出险以后,保险公司的理赔环节比较容易进行。但是我国的环境污染事件多是经过逐年累积而发生的,在短时间内可能不能显现出来,但一旦爆发,就会对环境以及民众的身心健康造成巨大的伤害,威胁社会稳定。所以如果危害性极大的累积性环境污染事故不被列入承保范围之内,那么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进行也达不到有效治理环境的目的。

  3.1.2 保险费率较高

  由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技术性要求较高,承保金额一般较大,为确保保费足以能够对预计可能会发生的风险进行赔付,保险公司又缺乏技术支持,只能盲目提高保险费率。

  我国现有同一行业企业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基本实施相同的保险费率,并未做到分级分类费率,这导致企业付出的投保成本与其转嫁的风险严重不匹配。我国自开始试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至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一直保持在均在 1.7%-3.3%之间①,这比普通责任保险的平均保险费率高出很多。目前我国并没有有效数据可给保险公司作为参考,而且保险公司在风险估计、评估损失环节面临较大的难度,导致保险公司为避免经营风险出现,只能通过高费率的方式来降低风险。而较高水平的保险费率提高了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门槛,企业要想将污染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必须牺牲较多的成本,但是大多数企业只贪图眼前利益,不会主动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从而抑制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健康发展。

  3.1.3 污染企业缺乏投保积极性

  我国自实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以来,很少有生产企业主动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生产企业多以盈利为主,缺乏责任感,环保意识较弱,而且对于企业来说,环境污染的治理费用多存在不确定性,在发生环境污染事件以后,企图依靠政府的力量来推卸责任,为缩减经营成本,种种侥幸心理使得企业投保积极性不高。一些高风险污染企业也只是在政府相关政策的施压下,迫于地方政府的监督,才选择投保。而一些中小型的污染企业参保率极低,有些企业在相关政策下发的第一年,为配合政府工作,进行投保。但是如果保费较高,或者投保一段时间后,企业并没有出现过承保范围之内的环境污染事故,企业就会降低投保额度,或放弃参保。

  3.1.4 第三方专业技术评估机构发展缓慢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运行离不开保险公司的产品创新,费率厘定,条款设计。保险公司在研发险种之前,还要对潜在投保企业的环境风险、排污力度进行考察。在出险之后,保险公司还要针对污染情况进行定损。这一系列的过程专业性极高,不仅要有保险方面的知识,也要有相关环境鉴定方面的知识。但是仅依靠保险公司培养这种复合型人才是远远不够的。因为保险公司在考虑综合成本之后,若仅培养少量上述人才,也满足不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能顺利发展的需求。若保险公司试图建立专门的有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小组,而且拥有强大的专业素养,这对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来说,是一个极大的挑战。依据目前保险公司的能力况状,很难快速达到这种效果。而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可有效解决保险公司技术力量不足的问题,可运用自身技术能力,为保险公司提供全面客观的风险评估结果,对企业进行定期检查以消除环境污染隐患。保险公司与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合作的成本会远低于自己培养相关团队的费用。但是目前我国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第三方专业技术评估机构为数不多,尽管已经在个别领域先行探索了有关第三方专业技术评估机构的实施路径,但仍属新鲜事物,尚处于起步阶段。

  3.2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的制约因素

  3.2.1 现有法律体系不完善,缺乏强制性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起步较晚,相关制度不够成熟,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立法体系发展滞后,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明确要求和规定。虽然我国政府相继颁发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但很少明确涉及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这使得该险种开发及推广缺乏法律的保障。而国务院下发的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文件只是指导意见,缺乏法律效力。这就导致有些试点保费收取困难,致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推进不顺畅。有些企业要么只是为了应付政府文件,仅仅购买最低档的保险,要么在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几年之后,基于经济方面的考虑,减少保费投入,以此压缩成本。究其原因,主要还是政府的行政命令对企业的约束力很有限,法律层级的立法缺失弱化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强制性,企业一直依靠政府做他们的救命稻草。

  3.2.2 保险公司技术力量不足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涉及的知识面比较多,保险公司还没有足够的技术力量支撑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全面发展。产品设计未能做到比较细致的分化,在跟踪投保企业的生产活动期间,也缺乏相应的环境污染勘察技术,不能评估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失,在承保与理赔环节都受到技术上的制约,这些问题间接导致了保险公司盲目提高保险费率,产品设计不合理等问题。而且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本身就具有不固定性、无法预测性、索赔流程复杂等特征,更加大了保险公司承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难度。

  3.2.3 经验数据严重缺乏

  2007 年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正式试点以来,全国并没有建立有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统计机构,对环境污染企业的承办主体、保费收入、理赔情况、投保企业、企业风险等级、污染事故、事故损害程度等进行整体性的统计。各省市在接收政府颁布的文件后,也只是各自为政,缺乏借鉴意义。在保险领域内的统计机构,例如保监会、保险行业协会上,很难搜集到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经验数据。而且承保机构有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数据不外对公布,再加上数据内容少,得不到有效信息,单个保险机构或者单个省市的短期数据都无法满足大数法则。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与环境污染有关,因此不仅保险机构缺乏数据,保险机构与环保部之间的数据联系更是缺乏。所以用于支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经验数据严重欠缺,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进一步发展。

  3.2.4 政府缺乏激励措施

  目前我国政府对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支持只限于宏观上的文件指导,而且文件的下发也缺乏政府的强制性措施。对于受害者来说,政府缺乏对承保公司的激励机制,以督促保险公司在出险以后能及时赔付受害者。而且政府还没有建立配套的环境侵权纠纷解决机制,对污染企业起不到实质上的约束作用。目前我国政府对全国性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没有财政上的专门支持措施,例如设立专门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基金,有的个别地方政府会采取资金补贴的形式来激励保险公司开办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但是地方政府始终没有上级部门的政策保障,对于补贴的形式和金额也会有很大的不稳定性。政府激励措施的缺乏使保险公司承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动力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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